⑴ 父母過世旗下4個子女遺產繼承怎麼分配,父母過世後老二把父母的房產證拿了,而且父母在世時也不照顧。
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有有效的遺囑,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如果父母均過世,只有四個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應當由四名子女繼承,另外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故而,如果其中一個子女對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在繼承遺產時要求多分,對於有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要求其少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