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子之間房屋置換,需要什麼手續,需要花費多少
需要的手續是:遞件、交稅、完稅過戶、領證。
遞件是指:置換雙方本人帶相關資料去房管局申請贈予過戶。雙方帶身份證、房產證、置換合同等原件。
交稅是指:房管局收件後,按其要求時間到相關稅局部門交納各種稅費。雙方各自帶身份證原件交各自的稅費。
完稅過戶是指:雙方交納各自稅費後,雙方一起帶身份證和各自交稅費的全部稅票單據,到房管局審察確認已完稅,完成過戶,領取過戶回執。
領證是指:雙方按過戶回執指定時間,帶身份證和過戶回執到房管局領取新房產證。
過戶稅費是:按房產總值高的減去低的差額,高的一方為買方,低的一方為賣方,買賣雙方各自按差額計交過戶稅費(賣方: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大於5年的唯一住宅免)、營業稅5.5%(房產證大於2年的免),買方:契稅1.5%,雙方稅:其它過戶稅費約數百元)。
B. 直系親屬間房屋產權(房產證)互換需要哪些手續
憑產權證與產權人的身份證,雙方簽定的互換協議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是是直系親屬間的互換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並、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並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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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並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徵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C. 成都市和父母房子互換需要哪些手續
成都市父母房子互換需要手續如下:
一、互換雙方需要提交的資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
4、互換合同;
5、契稅完稅憑證或納稅通知書或免稅證明;
6、維修資金繳存證明(按規定應建但未建維修基金賬戶的應提交);
7、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意見書(房屋涉外轉讓的應提交);
8、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