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健在要如何立遺囑
法律分析:遺囑分為帶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無論是哪一種遺囑,必須在立遺囑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訂立。公證遺囑要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錄音遺囑也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病危時可以採取的訂立方式,也要有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