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虐待父母是什麼罪
對父母進行虐待的行為首先是極其不道德的,同時也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節嚴重者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憲法》第四十九條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貳』 打父母觸犯什麼法律
打父母觸犯虐待罪。
實施家庭暴力毆打父母情節惡劣的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實施家庭暴力毆打父母致使其重傷、死亡的應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行為區別於偶爾打罵或者偶爾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虐待行為往往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這里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犯罪。
根據法律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這里所說的「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的,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的,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等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相關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