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工父母去世,企業工會有什麼補貼嗎
職工直系親屬去世全國各地的工會組織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補貼也不一樣的。
例如:
《浙江理工大學關於辦理殯儀事宜的規定》:
1、在職廳(局)級幹部的直系親屬亡故,中共浙江理工大學委員會,浙江理工大學,黨委、校長辦公室送花圈。
2、在職副高、副處以上幹部的直系親屬亡故,浙江理工大學和原工作單位送花圈。
3、其他在職教職工的直系親屬亡故,其所在工作單位送花圈。
凡教職工的直系親屬(僅限於教職工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的,學校發放慰問金1000元。
(1)父母過世工會補助叫什麼擴展閱讀:
《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明確從2015年1月1日起,喪葬補助金納入居民養老險。這次調整覆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及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員,合計230萬人。
據介紹,明年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領取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人員),原先由民政部門支付的喪葬補助金將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參保人員申領流程保持不變。
本市規定,納入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後,喪葬補助金額度、申辦部門和資金來源均不發生變化。
喪葬補助金額度為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資金來源由各區縣財政足額出資。參保人親屬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鄉社保所,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清算手續,或者福利養老金待遇終止手續時,一並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
此外,本市社保部門年底前將出台具體操作辦法,確保喪葬補助金的申請、辦理、領取等更方便。
據介紹,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後,參保居民的喪葬補助金仍由區縣財政足額出資,納入區縣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戶管理,不佔用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對於參保人員來說,改變喪葬補助金的發放渠道不會影響參保繳費,參保人員仍按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各項政策執行。
據了解,根據本市2009年起執行《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具有本市戶籍且未享受本市喪葬補助費待遇的居民,均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待遇,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喪葬補助金實行定額補貼,標准為5000元,由區縣財政全額出資。
經辦人可到亡者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申請喪葬補貼。
本次調整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包含領取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人員)將不再列入上述辦法規定的補貼范圍,其他符合喪葬補助金領取條件的居民,仍按原渠道、原辦法申領。
㈡ 職工父母去世補貼標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㈢ 父母去世單位工會有多少慰問金
法律分析:關於職工直系親屬去世慰問金的標准,不同的城市的規定的標準是不一樣的,經濟水平較高的城市,慰問金會高一點,需要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同時還要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來判斷,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1、職工直系親屬去世慰問金標準的相關規定如下:
(1)非因公是沒有的。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企業支付給員工的慰問金如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免徵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應並入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