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犯罪子女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父母有案底孩子不能從事需要政審的行業,比如公務員隊伍等。 如父母因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留有案底的,子女是不得報考人民警察,也不得被徵集服現役的。父母有案底指的是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或者是被人民法院判則手決有罪,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本人及子女在報考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時,政審無法通過,事業單位也屬於行政部門,政審無法通過。
具體影響如下:
(1)孩子在報考公務員時無法通過政審;
(2)孩子報名入伍當兵的,對其家庭背景有嚴格的要求,孩子在政審時會無法通過;
(3)孩子在報考軍事學校時,嚴格的政審可能會無法通過。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通知》
第九條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並卜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孫蔽嫌為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後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 》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㈡ 父母一方有刑事犯罪記錄,對子女以後有何影響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相關錄取、政審的規定,父母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對子女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會影響其直系子女、父母、配偶在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考試中的政治審查情況,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並且政審連查往下三代。
具體如下:
1、會影響孩子的入黨、參軍、考公務員,入黨政審主要考察入黨對象本人的政治表現,一般來說,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入黨時,政審通不過。
2、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其子女在公務員政審、選調生政審一般是不會受到影響;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並且正在服刑或者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其子女不能參加公務員、選調生考試;
3、如果直系親屬犯有重大刑事犯罪,如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嚴重暴力犯罪等,即便是直系親屬服刑完畢,考生也不能報考公務員和選調生考試。
4、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具體來說,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法律依據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1)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跡或黨籍、開除公肢歷職的;
(2)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姿飢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㈢ 父親有案底孩子不能考什麼工作
法律分析:父母有案底,會影響孩子不能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警校或警察和當兵,政審是過不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㈣ 父母刑事犯罪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父親犯罪對子女前途是會有影響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直系親屬有違法記錄將直接影響本人及家庭成員政治權益,子女報考公務員、當兵、考軍警學校、入黨都會因直系親屬的違法犯罪而受到限制。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線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為了保證錄用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錄用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是正在服刑的,其子女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後才可以。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不得錄用。 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則會導致政審不合格。
影響孩子的條件有
1、會影響孩子的入黨、參軍、考公務員,入黨政審主要考察入黨對象本人的政治表現,一般來說,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入黨時,政審通不過。
2、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其子女在公務員政審、選調生政審一般是不會受到影響;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並且正在服刑或者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其子女不能參加公務員、選調生考試;
3、如果直系親屬犯有重大刑事犯罪,如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嚴重暴力犯罪等被刑事犯罪的,即便是直系親屬服刑完畢,考生也不能報考公務員和選調生考試。
4、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法律依據】: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
第七條、第八條
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1、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2、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3、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