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有權不讓子女繼承財產嗎
法律分析:可以。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子女屬於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父母去世後,享有遺產繼承權。但相關法律也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禪陪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那麼在有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人死後,就由遺囑中指定的人來繼承或者獲得遺產。故此,如果父母不願意讓子女繼承自己的遺產,便可以利用遺囑這一工具來實現自己的想法,在生前安排好自己的死後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猛模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賀知蠢、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❷ 獨生子女,因為爸爸死在爺爺前面,無法繼承全部遺產怎麼辦
這就是我經常說的,為什麼繼承問題都很復雜,因為涉及到親情,涉及到人性。
明明是自家的房子,就因為沒有遺囑,繼承房產時還要讓一百年不聯系的親戚們簽字才能處理,作為普通人,在悲痛欲絕的時刻還要面臨這樣的抉擇,誰能不憋屈?
因為題主沒有說明這套房產的具體情況,姑且認為這套房是其父母的共同房產。
題主父親去世後,在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其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分得該房產的部分份額。
也就是說,題主的母親、題主的爺爺和題主都是可以繼承該房產的,並可以分得一定份額。但題主爺爺而後去世,爺爺繼承的份額又再次面臨繼承分割,因此這其中又涉及到了爺爺的子女——三個姑媽和一個大伯。
這也就是為什麼,題主若想要過戶這套房產,需要這么多人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問題。
好了,接下來說說,這種情況下題主現在應該怎麼辦。
想要順利過戶,肯定是需要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同意將房子過戶給題主才可以。但既然姑媽們和大伯都有部分的繼承權,那麼除非他們自己同意放棄繼承,否則這事兒是沒辦法脅迫的。
建議題主可以把所有的繼承人都召集到一起,看看能否達成和解。但其實現實生活中,能通過協商達成私下調解的並不多,如果有必要,可以讓律師介入協助談判,能夠私了肯定是最好。
如果繼承人們不願配合,也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最終判決房產繼承的份額,一般情況下,會判決房產歸某位繼承人所有,其餘繼承人按比例分得房產的折價款。
當然了,這只是基於題主上述信息給出的法律建議,還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綜合來判斷。如果繼承的房產類型復雜,比如像北京有很多軍產房、央產房的情況,或者房產本身價值比較高,親人間又對分配比例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建議一定要盡快讓律師介入處理,在不傷害親人間感情的前提下,穩妥又體面地繼承父母留下來的財產。
我是家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易軼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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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父母立遺囑,把房子全留給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麼辦
【1】一心為老人盡孝,老人臨終前卻被大哥「搶」走老李有仨孩子。
這仨孩子裡面,照著老李的話說:「就數老三最懂事」。老李這么說是有原因的。三個孩子長大成人之後,都分家出去住。平時老大和老二就回來看望的少,日常生活中,老三惦記的最多。
後來年紀越來越大,需要照顧的地方越來越多。誰都知道老年人照顧起來麻煩,老大老二索性連個電話都不打了,反正老人曾經放出過話來:老三好。那就讓老三一個人去照顧吧!
老李有時候跟老伙計、老朋友聊天的時候,也倒倒苦水,而且多次表達過要把自己的房子全留給老三一個人。
老大、老二後來聽到了「風聲」,回去找老李有意無意的「理論」過好多次。這么些年了,老李不糊塗,知道倆兒子怎麼想的,也跟倆兒子很明確的說了:
「這么多年,就老三一個人管我,我決定了,把房子全留給老三,你們別惦記」。
後來老李病倒了,每天老三都定時定點的回家,伺候老人吃喝、洗漱。有一天晚上下班,老三一進家門,喊了幾聲「爸」都沒回應,把老三嚇壞了,趕緊滿屋子找,沒找到人!老人的身體狀況,根本自己出不了門。無奈之下,老三給大哥打了個電話。
誰知電話接通,老大聽到老三著急的話音,回了一句:
「哦,我知道了。我把爸接我這兒來了,你別管了。」
老三一聽就急了。爸這么大歲數了,還折騰老人。而且老大這種做法,企圖很明顯——老父親這大半輩子都沒從他那兒得到什麼關心,這重病了,居然主動把老父親接過去,還能有什麼想法?
老三趕到大哥家,先看了看父親的狀況。看到父親萎靡不振、精神渙散的表情,老三心裡特別難受——老父親已經沒法說話了,但是從父親表情中,能看出極度的不滿、甚至非常憤怒。
老三不想打擾父親,要拉著大哥出去說話。老大拿捏住了老三的軟肋,不出去,非要有什麼話當著父親面說。
老三忍住沒跟大哥吵,摔門而出。隨後的日子,老三要過來看老父親,誰知每次來都被拒之門外!
先問問自己:把父母的財產全部繼承下來,心安理得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要把自己贍養父母的證據收集、保存好。不是為了「表彰」自己的孝心,而是為了證明自己做了對的事兒、證明其他人沒有做到應該做的事情。
從證據類型上,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類型與「贍養」結合起來,可能包括的內容包括:
這種做法,也同樣適用於老人訂立過遺囑、但是遺囑有瑕疵的情況。
老人留下過遺囑,怎麼能夠多繼承、全繼承?
這種情況下,就要依據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判定依據,如上所述。
在當今社會,有一句話個人還是比較認同的,這里與大家做一個分享:
「人人都要做雷鋒,但是不要讓雷鋒吃虧」。
放到家事之中,可以這樣套用一下:
「人人都要孝敬爹娘,但是不要讓真正盡孝的子女吃虧」。
❹ 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房產怎麼辦
獨生子女並非一定能或一定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是否能繼承父母的房產關鍵要看父母是否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人包括子女,因此如果父母沒有留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子女是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❺ 如何阻止前妻的孩子繼承財產有什麼好的辦法
通過遺囑分配財產是阻止前妻孩子繼承財產的好辦法。
想要阻止前妻的孩子繼承遺產,就要讓自己的丈夫力和遺囑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而這個繼承人氏迅只能是自己與丈夫的子女,不能是前妻的孩子,這樣的遺囑只要經過公證或者走法律手續,以後就是合法有效的,在需要分配遺產的時候就會按照遺囑執行,前期的孩子就會失去遺產的繼承權,只是如何說服丈夫要多動腦筋。
把遺產贈予他人也能阻止前妻孩子繼承遺產,但這個被贈與人是否安全合法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要深入考慮,不能一時沖動,避免把財產作為他人以後無法追回,其實最好的贈與人就是自己和現任丈夫的子女,也可以讓丈夫把財產全部贈與到自己名下。其實阻止前妻孩子繼承財產的最好辦法殲敏此就是搞定現任的老公,只要他不同意繼承,前妻的孩子就會失去繼承權。
❻ 父母可以不讓子女繼承房產嗎
父母完全可以不讓子女繼承房產,當然要在父母在世的時候就到律師事務所去擬一份遺囑,等父母百年之後他們的遺產可以充公或者捐給貧困山區或者做公益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