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
孩子的年齡以及目前跟隨哪方共同生活,對撫養權的歸屬具有較大的影響。具體來說:(1) 兩周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都是歸母親的;(2) 兩周歲到八周歲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主要參考平時誰照顧孩子更多,目前隨哪方共同生活,其次看雙方的經濟條件,最後看雙方學歷、戶口等其他因素綜合做出判斷;(3)八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主要看孩子的意見,孩子表明願意跟誰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會將撫養權判給誰。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地區,對於六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也會參考孩子的意見。
『貳』 如果父母離婚兩個孩子怎麼判
法律分析:父母離婚2個孩子一般應當雙方協商決定。如果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叄』 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
夫妻離婚,孩子要判給誰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對於未滿2周歲的孩子,夫妻二人離婚後,在一般情況下孩子歸母親;第二種,對於已滿2周歲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先由孩子的父親、母親協商,如果兩個人之間能夠協商一致,則根據他們協商的結果來處理,如果兩人對於孩子有誰來進行撫養協商不成,那麼,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的方式來指定撫養權人。第三種,對於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則要尊重該未成年人的意願,在尊重其意願的基礎上,為他指定一名撫養權人。
另外,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由雙方輪流做孩子的撫養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肆』 夫妻雙方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總的來說,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這么幾個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齡;二是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三是雙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願(指年齡稍大且能進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習慣;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願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等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為止。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總的原則在於: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某方是否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伍』 倆人離婚孩子怎麼判
倆人離婚孩子的判決要根據雙方情況而定。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都有權利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會因為離婚等原因而消除。撫養權的歸屬還是要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和保障合法權益為前提,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條件、居住環境、身體狀況等判定。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陸』 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
我國《民法典》按照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劃分了夫妻誰有撫養權。
1、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一般情況下是判決妻子直接撫養。但如果丈夫有證據證明妻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丈夫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子女歸其撫養, 情形包括:
??1)妻子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妻子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3)丈夫能有證據證明的其他情形,子女確不宜隨妻子生活的。
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夫妻雙方都主張撫養權的,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
3、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審理案件的法官會單獨詢問孩子的意見,尊重其真實意願作出由丈夫或是妻子直接的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柒』 父母離婚,兩個孩子怎麼判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有兩個孩子的,需要綜合雙方撫養能力生活環境等來認定,原則上是一人撫養一個孩子。按照您所描述的情況,如果有一兒一女,女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爭取女兒撫養權。法院在判決兩個孩子撫養權歸屬時,會考慮到雙方實際情況,兩個孩子一直跟著女方和姥姥生活,男方因嫖娼入獄,這些都會成為法官考慮的因素,如果女兒跟隨女方對其身心健康成長更有利的話,法院會判決女兒歸女方撫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