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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需要用到父母戶口本

發布時間:2022-02-04 21:47:55

A. 請問做哪些事情需要用到戶口本

我國的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管理的基本任務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這也同樣是我國戶口登記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戶口簿

戶口登記可以提供基本的人口資料。比如人口數量有多少、城鄉或地區分布如何、有多少老年人、多少勞動力、多少學齡人口、多少嬰幼兒人口的職業分布如何、行業分布如何、文化程度分布如何、婚姻狀況如何等等數據,這樣我們就可以以此為依據,制定科學合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物質和文化生產,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

注意事項

編輯

一、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三、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四、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五、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填寫說明

編輯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填寫說明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寫。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可用計算機填寫,也可用手工填寫。凡用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塗改。

三、填寫內容相同的,要將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

四、有關登記項目的填寫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填寫

1.戶別——分「家庭戶」和「集體戶」。以家庭關系為主的公民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或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填「家庭戶」;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填「集體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姓名。戶主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擔任。

3.與戶主關系——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等寫明具體稱謂。具體排列順序為:戶主,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4.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少數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在本欄中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本欄中填寫。

棄嬰,可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按照上述原則為其取名。

5.性別——填寫「男」或「女」。

6.曾用名——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7.民族——用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全稱。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新生嬰兒填寫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一方的民族。棄嬰,民族成份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收養人的民族成份填寫或由收養機構確定一個民族。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如「朝鮮族」;沒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但應在民族名稱後加註「入籍」二字,如「烏克蘭(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本人出生的具體時間,如「1992年6月27日8時20分」。本人只記得農歷日期的,須換算成公歷後填寫。

棄嬰,如果出生日期不詳,應由本人或收養機構確定一個日期。

9.監護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以及16周歲以下的公民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填寫或補填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棄嬰,應填寫收養人姓名或收養機構名稱。

10、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及16周歲以下公民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此欄不填。

11、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的實際地點,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鎮至鄉、鎮,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山東省煙台市福山區」、「河南省鄭州市」。

棄嬰,如果出生地不詳應以發現地或收養人、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證簽發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公安機關簽發公民出生證的具體日期(從頒發公民出生證之日起填寫)。

13.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北京市朝陽區勁松二區206樓2單元308號」。集體戶口須填住所的詳細地址名稱,不能寫單位名稱。如北京汽車製造廠某職工住該單位集體宿舍,其住址應為「北京市朝陽區延田西里7號樓2門301號」,不能寫成「北京汽車製造廠宿舍7號樓2門301號」。對省會市或自治區首府所轄范圍的住址登記,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區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14.本市(縣)其他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縣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

15.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又稱或通用簡稱。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外國人經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16.宗教信仰——信仰什麼宗教就填寫什麼宗教的名稱,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證件編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公民編定的個人身份證件編號。

18.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填寫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據國家正式承認的學歷等級,按本人現有學歷根據學歷證書填寫。如「研究生」、「大學本科」、「大學專科」、「中專(中技)」、「高中」』、「初中」、「小學」畢業(肄業)等等。

正在學校讀書的學生填「上大學」、「上小學」等。

12周歲或12周歲以上未受過學校教育但能認識字的,其中認識500字以下的填「不識字」,農村認識500—1500字、城市認識500--2000字的填寫「識字很少」。已達到脫盲水平,或讀完六年制四年級、五年制三年級的,應根據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脫盲證填寫「小學」。

對有學位的人的文化程序,應按其獲得學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寫,如在大學畢業後獲得學士學位的,其文化程序應填「大學」。

20.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後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後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後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狀況——按本人情況填寫。系退出現役的,填「退出現役」;服預備役的,據情填「士兵預備役」或「軍官預備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歲以上公民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填寫本人登記時的身體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據本人的血液類型,分別填寫O、A、B、AB或衛生部門規定的其他血液類型。

24.職業——填寫本人所在的行業、做的具體工作,工人、農民、個體商人、知識分子、管理、兵役、公共服務、綜合服務。

第一產業,農林牧副漁勞動者,職業填「糧農」、「棉農」、「菜農」、豬農、豆農、「漁民」、「牧民」等。

第二產業,生產工人、運輸工人,職業應填具體崗位,如「鉗工、汽車司機」等。

第三產業,從事公共服務業的,行業填(公辦教育業、公辦醫療業、科研教育或培訓業、公辦行政、管理業、政治文化業、公辦金融業、公辦收費業、公辦影視媒體業、公辦事務所、公共客運業、公辦旅遊文化業、管理人員、民族宗教、兵役、大型糧棉油集中購銷業、發行出版業、人力資源事務所、文員白領。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應填寫具體職務名稱,如「中醫師」、「記者」等。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是負責人,應註明具體職務名稱,如「局長」、「處長」、「科長」,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員,可填「科員」、「辦事員」等)。綜合服務業,(房地產開發、宇宙開發服務業)。

個體商人(個體服務業)戶,商業勞動者,店內零售經營者統填「零售業、座商」,店外經營者填「流動商販、批發行商」。服務人員,可填「售貨員」、「廚師」等。在所登記的職業前項冠以「個體」二字,如「個體修理皮鞋」、「個體賣菜」等。

沒有固定職業做臨時工作的,在所登記的職業前須冠以「臨時」二字,如「臨時瓦工」。

無業的人員,填寫「無業」。

25.服務處所——填寫本人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具體名稱,應寫全稱。經工商管理部門批准營業的個體勞動者,填寫「個體戶」。

26.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入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原因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27.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寫「久居」。

28.何時何因遷往何地——填寫本人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時間、原因和遷人地的詳細地址。

29.何時何因注銷戶口——據情填寫注銷戶口的時間。原因,如「出國定居」、「應征入伍」、「死亡」等。

30.申報人簽章——申報人對常住人口登記表的登記項目確認無誤後,應在本欄中簽字或簽章。

31.承辦人簽章——戶口登記機關具體承辦人應在本欄中簽字或簽章。

32.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時的具體日期。

33.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除姓名的變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應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之後),其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項目內容、時間,並由申報人和承辦人簽字或蓋章。

本欄填滿後,應在原常住人口登記表後附一張空白常住人口登記表繼續填寫。

34.記事——填寫登記項目中需要說明的事項。

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填寫

1.戶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其編定的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的順序號。

2.居民戶口簿首頁套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簽字或蓋章,填寫簽發居民戶口簿時的日期,並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3.住址變動登記——填寫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變動常住地後的住址名稱、變動住址的日期,並由承辦人簽宇或蓋章。

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人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5.何時由何地過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世居本址,填寫「久居」。

6.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卡時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項目內容、時間,並由承辦人簽字或簽章。

8.屬集體戶口的,「戶主姓名」和「戶主或與戶主關系」兩欄不填。

居民戶口簿內其餘各項登記內容的填寫,均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內有關各項的填寫說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工本費取消

財政部和發改委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徵戶口簿工本費等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部表示,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免徵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B. 孩子上戶口一定要父母雙方戶口本嗎

一,需要:

1,因新出生的嬰兒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2,故夫妻雙方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的,需要提供雙方的戶口本;

3,用以確認孩子是否在另一戶口所在地申報。

二,新生兒戶口申報手續: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其他相關材料。

5、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2)有哪些需要用到父母戶口本擴展閱讀:

戶口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戶口登記所需材料: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

戶口登記的辦理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戶口登記的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戶口登記的收費標准:不收費

出生登記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於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於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

C. 什麼事情需要父母戶口本

您好!孩子上幼兒園時需要出示父母的《戶口簿》;孩子上小學和初中時,要出示父母的《戶口簿》;未成年人滿16周歲領取身份證時需要父母的《戶口簿》,年輕人領取《結婚證》時需要憑父母的《戶口簿》去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辦理。謝謝閱讀!

D. 什麼事情需要父母戶口本

辦什麼事需要用戶口本

1、辦身份證要用;2、上學要用;3、生孩子要用;4、辦理護照要用;5、繼承遺產要用;6、拆遷補償要用等。

戶口本注意事項

一、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三、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四、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五、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填寫

1.戶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為其編定的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的順序號。

2.居民戶口簿首頁套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簽字或蓋章,填寫簽發居民戶口簿時的日期,並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3.住址變動登記——填寫該戶在本戶口管轄區內變動常住地後的住址名稱、變動住址的日期,並由承辦人簽宇或蓋章。

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人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5.何時由何地過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戶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戶的時間。世居本址,填寫「久居」。

6.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卡時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項目內容、時間,並由承辦人簽字或簽章。

8.屬集體戶口的,「戶主姓名」和「戶主或與戶主關系」兩欄不填。

居民戶口簿內其餘各項登記內容的填寫,均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內有關各項的填寫說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E. 離婚後戶口要遷移到父母的戶口本上需要些什麼相關手續

1、訴訟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專書到當地公安派出屬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2)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2、協議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戶口遷移時必須要有落戶的地址,才能夠順利辦理。辦理戶口遷移,必須先落實後落戶的地址,取得落戶的地址同意遷入的證明,再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最後才由本人帶著相關材料到落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當然,各省份關於離婚戶口遷移的具體手續辦理會有不同的規定,如需要准備什麼材料和證明遷移手續等,亦可到所在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咨詢。

F. 有什麼辦法可以騙到爸媽的戶口本

這個就是說。
你的身份證丟了、
需要去補辦身份證的、
只能拿戶口本的。

G. 戶口投靠父母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所需手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①房屋產權證;②房屋使用權證;③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

6、民警調查報告;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

申請人備齊材料後交派出所戶籍窗口審核,派出所審核後,市內遷入由派出所審批,10個工作日審批,審批同意後,由入戶地派出所通知居民辦理落戶;

市外遷入報分局審批,25個工作日審結,分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派出所自接到審批決定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7)有哪些需要用到父母戶口本擴展閱讀

戶口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H. 現在新生兒上戶口必須要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嗎

截至2020年7月,新生兒上戶口必須要父母雙方的戶口本。

以瀘州市為例,新生兒上戶口所需材料如下:

1、監護人書面申請(存檔);

2、《出生入戶申請表》(存檔);

3、《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存檔)或DNA《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存檔);

4、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存檔);

5、父母《結婚證》(復印件存檔);

6、計劃生育證明(查驗)。

(8)有哪些需要用到父母戶口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規定: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I. 給小孩上戶口必需要持有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嗎

不管是哪,戶口在哪,生孩子都的辦准生證。這時候你就知道計生辦和戶籍制度是干嗎用的了,不過你們戶籍都在西安,相對就容易了,麻煩的是兩口子戶籍不在一快的。
1:首先你媳婦拿戶口本,身份證,結婚登記本,到她戶口所在片區的居委會/街道辦取一張初婚未育證明,表格是固定格式的,需加蓋公章.
2:同樣你得拿你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登記證到你的戶口所在片區申請一張初婚未育表格加蓋公章.
3:拿你們兩個的表,身份證,戶口本,結婚登記證到女方的戶口所在片區計生辦公室申請准生證.
如果你兩戶口都在一個片區都就更簡單了。
這是標准流程,還可能會要求給你媳婦體檢,發聽課證,等等等,各片區不同,到時就聽人家安排了。
孩子出生後就要上戶口了
需要父母的結婚證、寶寶的醫學出生證明、准生證、戶口簿(如果父母戶口不在一起的話就是需要上到哪邊就帶哪位的戶口簿)到父親(母親)戶口所在片區派出所,如果上到母親戶口上的話,一般還需要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上戶證明」,證明該嬰兒沒有在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戶。
這時就看你和你媳婦誰的戶口所在片區好了,關繫到以上上學啊。呵呵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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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哪些需要用到父母戶口本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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