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贍養老人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根據舉證規則,一般情況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提出不贍養老人的主張一方不需要舉證,只需要證明他們系父母子女關系就可以了,至於如果對方主張有贍養過老人,由對方自己舉證。
㈡ 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有哪一些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明;2、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證明;3、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㈢ 如何證明子女不贍養老人,不贍養老人的法律責
1、基層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去相關組織申請開據。
2、親朋好友或者鄰居的證人證詞:向相關證人收集。
3、老人自己的陳述也可以作為證據。
不贍養老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指成年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對父母的關心、幫助和照顧。贍養扶助的義務主體,一般是成年子女。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子女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每一個成年人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這種義務是無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贍養扶助,子女就應繼續履行這一義務。並且不能以放棄繼承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我國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首次從法律上明確將農歷九月初九定為老年節。此外,新法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常回家看看』正式寫進了法律,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老人,應屬於違法行為。」更不用說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情形了。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子女都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拒不贍養老人後果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會有坐牢的可能性!
㈣ 父母一方撫養提供什麼證明
法律分析: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3、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㈤ 怎樣證明男方父母有病不適合撫養孩子
證據,醫院的檢查報告證明
㈥ 怎樣證明兒女不贍養父母
老人起訴兒女不贍養就算拿不出證據,兒女也要證明,自己怎樣去贍養了老人。法庭會立規定。兒女每個月要給老人多少錢進行贍養。
㈦ 申請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通過訴訟途徑確定撫養權歸屬的,如果一方想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應當提供對方存在嚴重疾病、不盡撫養義務的行為或其他不適合撫養子女的證明,可以是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或鑒定意見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㈧ 男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的,男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有: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證明;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會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男方長期在外工作,不能在家照看孩子,不能盡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㈨ 怎麼證明父親不盡撫養義務
法律分析: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