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分割與父母共同購買的房產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時另一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購房款的一部分,剩餘購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的,婚內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而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㈡ 如何分割父母名下的房產
分割父母名下的房產必須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子女協商解決。
如果是分割父母留版下的遺產權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㈢ 子女如何分割父母的房產
必須要經過父母的同意才能分割。
如果是遺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均分割。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內也可以不均等。容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㈣ 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
1.把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贈與相區別
家庭成員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家庭財產為家庭共有財產,在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時,一般應按共有人權利義務相一致和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社會安定等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對於因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而發生的糾紛,應該按贈與糾紛處理,以充分尊重贈與人的意願為原則。
2.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個人財產相區別
對財產所有權是家庭成員共有還是個人所有,必須根據財產是為家庭成員共同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取得,還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取得來認定。如果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依法取得的財產,即使在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取得,也不存在共有關系。對於個人財產的處理,以歸個人所有為原則,即便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也不改變財產的性質。
3.把父母用子女給付的贍養費出資購置的財產與父母與子女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相區別
子女給付父母贍養費是法定義務,該贍養費屬於父母個人財產,父母將贍養費積累起來購置的財產,所有權屬於父母,與給付贍養費的子女之間不形成共有財產關系。對於這類財產的處理,以歸父母所有為原則,給付贍養費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後遺產分割時,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遺產的份額上適當考慮多分。父母與子女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為父母與子女的共同財產,這類財產的處理原則是:財產份額有約定的,按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原則上共有人均分,但對共有財產貢獻較多的可適當多分,同時給予老年人適當照顧。
4.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財產相區別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約定某些財產為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共同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得的財產,為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僅限於為日常生活所需而處理共同財產,對於重大財產夫妻一方不能擅自處分。夫妻因離婚而需要分割共同財產,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實需要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割共有財產時,應該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照顧子女、照顧女方的原則。
5.把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與家庭成員按份共有的財產相區別
一般來說,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關系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額。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約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額,就構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約定的份額分得財產;如果共有人不能證明按份共有,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各自應得份額約定不明確,則按等份原則處理。除按份分割共有財產外,對其他共有財產應綜合考慮財產的來源、共有人的情況以及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因素予以處理。
6.把可分割財產與不宜分割的財產相區別
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有可分與不可分的區別,在分割時必須根據財產的性質、用途及財產所有人的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分割方法:
(1)實物分割。共有財產屬於可分物,分割後不損害財產的經濟用途和價值的,可對共有財產進行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損害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願意採取實物分割方法的,可將共有財產作價變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的價金。
(3)作價補償。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雖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願意取得實物,有的共有人不願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願意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於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㈤ 離婚時怎樣分割與父母共同購買的房產
法律分析:與父母共同購買的房產,如果是登記雙方名下的離婚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如果是父母明確只給一方個人所有的,不需要分,歸一方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㈥ 父母與成年子女共同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
我的母親結婚後,就搬出了與父母同住,剩下還有兩個兄弟一個妹妹,兩個兄弟中一個因為版其他事不在家,另一個入權伍當兵去了,一個妹妹出嫁了,也搬走了。當兵兄弟復員回來兩年過後,因為要結婚家裡沒有象樣的房子,於是我母親的父親找她說明了情況,就在原來的老宅基地上新蓋房子,於是我母親出2/3的錢,起了一棟兩層房屋 ,我母親也沒有在其房屋裡居住。房產證登記的是我母親要結婚的兄弟的名下。過了幾年後我母親的父親病故。幾年後,因城市建設,所以此房屋的前院要符合城市建設的需求要建新房,隨後我母親又以最多出資人連同兩個兄弟還有外婆建了一棟三層的新樓,房產仍然寫下當兵兄弟的名下。我母親也沒有在其房屋居住。其中當兵兄弟住了5年另外在別處買了房子搬了出去,房子一直有另一個兄弟和外婆一起居住至現在,現在他們兄弟子妹有了矛盾,擁有房產證的兄弟提出要出售這兩棟房子,因為分割不清楚很煩惱,不知道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如賣掉房子我母親能分到多少份額?請您給給意見,謝謝!!
㈦ 父子共有房產需要分割.父親要賣,兒子不同意怎麼辦
如果房產證上有兒子的名字就不能賣,父親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屬於未成年兒子的房產有管理的義務,但是如果要賣房子必須要兒子簽字才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兒子可以向法院起訴父親
㈧ 父母名下房產如何分割
父母離異,要看該住房是否辦理了離異析產,住房產權是否已經確權。如果已經辦理離異析產,住房確權為這位父親個人所有,那麼這位父親去世,是辦理全部住房產權繼承。反之,沒有辦理離異析產手續,住房還是父母共有財產,這次是辦理屬於這位父親的那一半產權繼承。
這位父親去世,先看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的話,依照遺囑辦理繼承。
無遺囑前提,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亡時合法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房產份額。
㈨ 與父母共有房屋,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內按照如下辦法進行:1、離容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㈩ 獨生子女子女與父母共有房產怎樣繼承父母部分
獨生子女子女與父母共有房產,如果沒有約定份額,就是三人各佔三分之一。
父母版死亡,需要辦權理繼承三分之二房產份額手續。
先看父母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的話,依照遺囑辦理繼承。
無遺囑前提,繼承法規定有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房產份額。
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選取一位繼承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取者和這位獨生子女,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