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現役軍人的直系親屬有那些待遇
一、軍隊幹部家屬來隊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來隊家屬探親路費報銷范圍是:
火車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費、空調費);輪船三等艙位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城市交通費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至部隊駐地的車票、輪渡費憑據報銷(計程車輛費不予報銷);民用交通費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中轉住宿費每夜在不超過15元以內按實報銷。來隊家屬探親路費每年只報銷一次。
二、軍隊幹部家屬差旅費待遇:
1、隨同幹部、職工調動工作、轉業、復員、離休、退休、退職的家屬,其差旅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2、經批准隨隊居住的父母、愛人、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轉業、復員時,車船費、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入人員的標准執行,其中購兒童票的小孩,不報銷卧鋪票!如有兩個小孩時,可合買一張卧鋪票。不滿7周歲的小孩,途中伙食補助費減半,夫婦雙方都是部隊工作人員,同時調動時,其車船費、住宿費可按職級高的一方標准執行;如一方是國家機關或軍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發給,所發車船費低於部隊工作人員的標准時,可憑證明,由部隊補發差額。已滿16周歲(含)子女的車船費按義務兵標准執行。
3、工作調動時,因組織上暫不準家屬隨行,以後單獨前往時,由新工作單位發給有關費用。符合乘坐卧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火車硬卧鋪或輪船三等艙位票,由調入單位報銷;伙食補助、住宿費按與同行幹部的標准執行。子女乘車按與幹部隨行的規定辦理。已滿16歲的子女、車船、住宿和伙食補助費按被調人員的標准執行。
4、幹部回家探親一並接家屬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屬的有關費用按照其單獨前往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隨軍,但已經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隨幹部本人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家屬,路費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雲南等偏僻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攜帶家屬(包括原來非隨軍家屬及非直系親屬),不論順途回家或專程回家,其差旅費由部隊發給。到達工作地點後,家屬的費用,由調入單位負責發給。
5、已經批准隨軍,但尚未來隊經批准一起調動的直系家屬,從家鄉到幹部安置地的有關費用,未參加工作者,由幹部原單位發給,其標准按在隊家屬單獨前往幹部安置地的規定執行;已參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經批准將家屬接來部隊一起走的,來隊後,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費用,按在隊家屬與幹部、職工調動同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人回去接家屬的費用自理。家屬按隨軍來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6、幹部、職工調動、轉業、離休離隊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車船費和途中住宿費、途中伙食補助費,由調出單位按乘車路線、規定標准發給,向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
7、經組織批准隨軍來隊的幹部配偶和親屬(均指未參加工作的),其來隊的車船費、途中住宿費,按來隊探親規定的標准報銷;其來隊的車船費,可按工作調動有關規定報銷。住院後經醫院介紹轉院的幹部、職工隨軍家屬,其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因病住院、病癒出院路費自理)。門診介紹不得視為轉院。幹部、職工陪送入院、轉院的費用自理;病情嚴重的,經組織批准,可以報銷。
8、海南、邊防部隊隨軍在隊且無工資收入的幹部、職工家屬,經衛生部門介紹去上一級醫療單位或合同醫療單位看病。其往返的車船費憑據予以報銷。
三、在鄉軍人家屬的醫療待遇
對在鄉軍人家屬的醫療優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⑴半費或免費待遇.幹部家屬臨時來隊治病,應根據統一定價分別按直系家屬半價、非直系家屬全價收費。臨時來隊的幹部、戰士的父母、愛人和未獨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醫生證明,經團以上單位批准者,可免費治療。
⑵醫療包干待遇。在部隊駐地所在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幹部的愛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包干;符合隨軍條件,但在原籍居住的軍隊幹部愛人、子女持團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隊醫療部門辦理醫療包干。
⑶領取醫療補助費。幹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醫療包乾的,由幹部所在單位按月給其妻子及子女發醫療補助費。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費醫療的家屬
⑴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幹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隨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子女,和經組織批准投靠供養(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其他人供養、只能來隊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⑵軍官、文職幹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軍,現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
⑶隨軍居住西藏的軍隊在編人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屬;
⑷臨時來隊(指按規定期限內享有探親假的人員,下同)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勞保醫療患急病、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批准者。
享受醫療包干待遇的家屬
(l)經組織批准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組織批准投靠供養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⑵未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本市、縣的,下同)的,和軍官、文職幹部、在編職工生活在一起的;
⑶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臨時來隊憑醫療包干證就診。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包干者,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助費;
⑷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在編職員,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內地居住的,持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
⑸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在編和非編工人,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的,可辦理醫療包干。
享受軍半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臨時來隊的軍人、職員之無固定工資收入的父母、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者可享受軍半費醫療待遇。
實行軍全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⑴連續工齡未滿15年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非編工人,其無經濟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⑵臨時來隊探親的軍官、文職幹部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和勞保醫療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屬於上述免費醫療、包干醫療、軍半費醫療、軍全費醫療范圍的軍隊人員家屬,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一律交全費。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幹部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領取醫療補助費者,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包括臨時來隊),一律交全費。
四、醫療補助費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文職幹部的配偶(不論是否符合隨軍條件或是否隨軍)及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者,可享受家屬醫療補助費待遇。
女軍官或軍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領取醫療補助費條件的,按子女人數發給醫療補助費。
夫妻均為軍官,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隊辦理醫療包乾的,由女軍官所在的單位發給子女醫療補助費。
符合領取家屬醫療補助費條件的軍官,在軍隊或地方院校學習期間其家屬醫療補助費由軍官供給關系所在單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不按晚婚要求結婚所生的子女、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子女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轉業、復員、退休,其配偶、子女的醫療補助費,發至辦理轉業、復員、退休離隊手續的當月止。
已領取醫療補助費的軍官配偶、子女,按有關規定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時,憑軍官所在團以上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停發醫療補助費的證明,方可辦理醫療包干手續。
家屬醫療補助費須由軍官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幹部、財務、衛生部門批准,隨工資發放。
軍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資收入後,應於當月主動申報,從下月起停發醫療補助費。各級幹部、財務、衛生部門也要經常核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包干者也可按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五、軍人家屬住房待遇
對於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規定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l)幹部犧牲、病故後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後,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⑵住城鎮的未隨軍幹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⑶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批准離休後,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1)軍屬的父母有哪些補助擴展閱讀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的家屬住房,由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並由所在單位優先解決住房,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住房,住城鎮的計入家庭分房人口,住農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編職工家屬住房與軍官一樣,納入計劃,由軍隊負責解決。制定《退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
退休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住房面積標准安置住房。轉業軍官家屬住房列入國家計劃,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准解決住房。退役義務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徵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住房。隨軍遺屬住房由軍隊移交政府安置解決。
國家應該每年將轉業幹部和未隨軍幹部家屬住房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列入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對他們的建房用地,主要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㈡ 現役軍人家屬有那些軍屬待遇
根據全軍關於<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規定: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軍人本人撫恤待遇的內容就是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負傷費、殘廢金、喪事費、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等。其中喪葬費、軍人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是直接發放給軍人家屬的物質待遇。
從以上可以看出,沒有這規定!軍人家屬住房待遇
對於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規定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l)幹部犧牲、病故後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後,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住城鎮的未隨軍幹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批准離休後,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的家屬住房,由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並由所在單位優先解決住房,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住房,住城鎮的計入家庭分房人口,住農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編職工家屬住房與軍官一樣,納入計劃,由軍隊負責解決。制定《退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退休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住房面積標准安置住房。轉業軍官家屬住房列入國家計劃,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准解決住房。退役義務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徵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住房。隨軍遺屬住房由軍隊移交政府安置解決。
國家應該每年將轉業幹部和未隨軍幹部家屬住房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列入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對他們的建房用地,主要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整治駐艱苦地區部隊的幹部家屬住房。對數量不夠的安排添建;質量太差的進行翻建;主體結構尚好但住用條件差的,進行整修、改造並完善相應設施、設備;在內地城市建立師團幹部家屬生活基地;選擇離艱苦地區不遠、條件又比較好的大中城市;把營以下幹部家屬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㈢ 現役軍官家屬有那些優待和補貼
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軍官家屬的優待和補貼如下:
1、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2、第四十一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3、第四十二條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五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㈣ 軍人家屬有什麼待遇
解放軍是我國的一張名片,每次看大閱兵的時候,都覺得他們是這世間最宏偉的一支隊伍。那身軍裝賦予了他們不一樣的魔力,穿上那身軍裝就代表了國家,背起那桿鋼槍心中就裝滿了人民,他們是人民最忠誠的衛士,守護的是萬家燈火的平安。軍人他們為了國家和人民他們都是要遠離家鄉,遠離親人他們身為軍人是不能陪在家人身邊的。
最後一點就是子女上學,軍人的子女在入學的時候也是有優待的,如果軍人退伍後,那麼隨著工作的變動,那麼在上學的時候也是可以分配到比較好的學校的。
㈤ 軍人父母有什麼待遇
1掛光榮牌。1978年12月,民政部《關於為烈軍屬掛光榮牌的答復》指出:「對革命烈士(包括病故、失蹤軍人)、革命軍人有直系親屬的和革命殘廢軍人應繼續掛光榮牌。」
2走訪慰問。每逢元旦、春節和建軍節,多數民政部門都要走訪慰問現役軍人家屬、殘疾軍人等優撫對象,送去慰問金、慰問品,了解並盡力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3享受有關福利待遇。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1條第2款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5)軍屬的父母有哪些補助擴展閱讀:
軍人,是對在國家軍隊中服役的軍職人員的稱呼,包括戰斗人員和非戰斗人員,類似古代的武士,騎士。其職責是保衛國家安全,保衛及守護國家邊境,政府政權穩定,社會安定,有時亦參與非戰斗性的包括救災等工作。
軍人-網路
㈥ 孩子當兵了,給家長有什麼政策補助
國家給義務兵發放優撫金。每年發一次,共發兩年,共計3萬元左右,和當地城鎮職工工資平均水平有關,具體咨詢當地民政局優撫科。
㈦ 軍人父母有哪些待遇
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來隊家屬探親路費報銷范圍是:
火車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費、空調費);輪船三等艙位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城市交通費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至部隊駐地的車票、輪渡費憑據報銷(計程車輛費不予報銷);民用交通費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中轉住宿費每夜在不超過15元以內按實報銷。來隊家屬探親路費每年只報銷一次。
二、軍隊幹部家屬差旅費待遇:
1、隨同幹部、職工調動工作、轉業、復員、離休、退休、退職的家屬,其差旅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2、經批准隨隊居住的父母、愛人、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轉業、復員時,車船費、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入人員的標准執行,其中購兒童票的小孩,不報銷卧鋪票!如有兩個小孩時,可合買一張卧鋪票。不滿7周歲的小孩,途中伙食補助費減半,夫婦雙方都是部隊工作人員,同時調動時,其車船費、住宿費可按職級高的一方標准執行;如一方是國家機關或軍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發給,所發車船費低於部隊工作人員的標准時,可憑證明,由部隊補發差額。已滿16周歲(含)子女的車船費按義務兵標准執行。
3、工作調動時,因組織上暫不準家屬隨行,以後單獨前往時,由新工作單位發給有關費用。符合乘坐卧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火車硬卧鋪或輪船三等艙位票,由調入單位報銷;伙食補助、住宿費按與同行幹部的標准執行。子女乘車按與幹部隨行的規定辦理。已滿16歲的子女、車船、住宿和伙食補助費按被調人員的標准執行。
4、幹部回家探親一並接家屬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屬的有關費用按照其單獨前往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隨軍,但已經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隨幹部本人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家屬,路費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雲南等偏僻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攜帶家屬(包括原來非隨軍家屬及非直系親屬),不論順途回家或專程回家,其差旅費由部隊發給。到達工作地點後,家屬的費用,由調入單位負責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