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手續有哪些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應辦理以下手續:
1、確認遺產范圍;
2、進行稅款和債務清償;
3、由當事人按照遺贈撫養優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的順序確認遺產份額。且繼承的房屋,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房產自繼承開始時發生變更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B.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需要哪些手續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一般沒有特定手續。可根據繼承證明材料,自動取得房產所有權。但如果繼承人二次轉讓、贈與繼承的房產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遺囑、原產權證書等材料,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過戶登記,再辦理產權轉移,經審查合格的,登記中心核准轉移。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C.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需要什麼手續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繼承人需要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需提交的資料:1、申請書原件,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范格式;2、當事人身份證件;3、如由委託代理人辦理,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4、房地產權證原件;5、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一式兩份;6、契稅完稅證(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後提交;7、被繼承人死亡證明;8、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或者繼承財產協議原件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等;9、其他有關文件。
【法律依據】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D. 父母的房產如何繼承給子女,子女怎麼分配,要辦哪些手續
父母的房產,在繼承時由所有子女按人數平均分配。
分配時,可以先協商確定如何分配。可以分割房屋份額,也可以變賣房屋後分配價款。
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處理。
E. 辦理房產繼承需要提供哪些證件
《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公民可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有形財產和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財產,以及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權利遺產。已故嚴太太的繼承人(如無遺囑,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對於《房屋互換產權安置協議》中的債權享有繼承權。同時,上海市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須提供經公證的繼承文書。所以,嚴先生首先須同其他繼承人(若有)一同辦理繼承公證手續。
其次,在公證機關出具有效繼承公證文件後,嚴先生可前往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新房產證。若嚴先生行動不便,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項,包括辦理繼承公證、辦理新房屋的產權登記、新房屋的出租及出售等事宜。同樣,上海市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均要求受託人出示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為了更好地維護你的權益,宜清晰列明委託事項。
具體而言,辦理委託公證所需材料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材料。繼承公證所需材料為: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戶籍注銷證明、相關親屬證明、《房屋互換產權安置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