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的房子留給獨生子女遺囑怎樣寫
1.首部。(1)標題。寫明「遺囑」或者「××××遺囑」。(2)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寫明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2.正文。(1)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2)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3)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4)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5)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3.尾部。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因為是房屋繼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證一下。
『貳』 父母健在要如何立遺囑
法律分析:遺囑分為帶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無論是哪一種遺囑,必須在立遺囑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訂立。公證遺囑要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錄音遺囑也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病危時可以採取的訂立方式,也要有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叄』 我父母想把他們的房子現在立遺囑,怎麼寫
以下是自書遺囑範文,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變通,且最好去公證一下:
自書遺囑範文:
遺囑人姓名: 年齡: 民族: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部分財產,作如下處理:
(一)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甲(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
我遺留給甲的財產,屬於甲個人所有。
(二)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乙(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
我遺留給乙的財產,屬於乙個人所有。
本遺囑委託丙(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為執行人。
本遺囑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執,一份由委託執行人丙保存。
立遺囑人: (簽名)
年 月 日
自書遺囑範文:
遺囑人姓名: 年齡: 民族: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部分財產,作如下處理:
(一)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甲(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
我遺留給甲的財產,屬於甲個人所有。
(二)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乙(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
我遺留給乙的財產,屬於乙個人所有。
本遺囑委託丙(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為執行人。
本遺囑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執,一份由委託執行人丙保存。
立遺囑人: (簽名)
年 月 日
『肆』 父母死後房子可以立遺囑給子女嗎
房子老人立遺囑給兒子可以,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房子應當按照遺囑約定的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伍』 我父親的農村的房子想給我,遺囑應該怎麼寫
1.首部。(1)標題。寫明「遺囑」或者「××××遺囑」。(2)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寫明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2.正文。(1)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2)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3)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4)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5)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3.尾部。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因為是房屋繼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證一下。
『陸』 父親的房子怎麼給兒子,怎麼立遺囑
去律師事務所問看
『柒』 父母去世了房子的遺囑怎麼寫
父母去世沒有遺囑,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房子按照協議繼承;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平均分,各繼承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捌』 父母的房產立遺囑給女兒,有效嗎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要看父母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
1、如果父母所立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則具有法律效力,應按照遺囑處理遺產,遺囑上寫明是誰的就是誰的,寫的是女兒的,就是女兒的;
2、若遺囑是無效的,則一般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分割遺產;
3、若是遺囑部分無效,則有效部分按照遺囑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
判斷一份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從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判斷:
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實質要件有以下五個方面: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准。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准。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二、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
《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
五種形式的遺囑,不管哪一種,格式不重要,只要遺囑中不缺少相應的要件,就可以認為是有效的遺囑。五種形式的遺囑要求如下: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遺囑的主要內容:
①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②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④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⑤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特別注意: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①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②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准。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③遺囑人親筆簽名。
④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三、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玖』 父母想將房產留給子女怎麼立遺囑
房產遺囑書
立遺囑人:XXX,男,XX歲,XXX省XXX縣人,住縣XXX小區XXX號。我今年XX歲,且患有心臟病,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我去世之後的處理意願。我和我的後妻XXX現共有以下財產:
一、原籍XXX省XX縣XX小區有產權房2套3間2廳,1套一間一廳,共XXX平方米;傢具共有XX件,其中 (註:別的財產)
二、有縣銀行定期存款一張,存有人民幣XXXXXXXX元。
為了在我死後,在財產分割上不發生糾紛,現對我的後妻XXXX各自的財產加以明確,並對我自有的財產提出如下的處理意見。
一、後妻XXX現年XX歲,無親生兒女,喪失勞動力。我們結婚XX年,她對我關懷備至。對我和她共有的財產應先行明確她所有的部分。一間一廳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歸後妻XXX所有, (註:寫明個別財產)。
二、我的財產在我死後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繼承:
1. 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子XXX繼承 (註:再寫明個別財產)。
2. 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女XXX繼承 (註:再寫明個別財產)。
本遺囑一式四份,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分別由後妻XXX,子XXX,女XXX各執一份。
立遺囑人:XXX(簽名蓋章)
證明人: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遺囑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一、改變遺囑觀念。
遺囑不是遺言。許多老人誤以為遺囑是遺言,以為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後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
二、樹立權利意識。
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願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繼承法》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三、及時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願、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
四、注意選擇方式。
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范。
五、內容合法完善。
遺囑的內容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內容要完善,措詞要簡練准確,書寫或列印要清晰。
六、注意保密。
老人訂立遺囑後,遺囑內容要注意保密,遺囑書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丟失或被別人篡改。
七、生前可以撤銷或修改遺囑。
遺囑是一種單方的自願的法律行為,老人在立遺囑後,完全可以撤銷或修改前一個遺囑,可以再立一個新遺囑。公證遺囑也可以撤銷或修改,但必須到公證處去撤銷或修改。同時存在多個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個為准。
『拾』 父母房產遺囑怎麼寫合法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一般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在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人見證證明才有效,口頭遺囑在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立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書立遺囑的人自己書寫並簽署名稱,因此列印後簽署名字的遺囑會被確認為無效。
代書遺囑應當由代書人代書,並由遺囑人簽名並由代書人簽名證明代書情況,由代書人和其他沒有利害關系的人簽名證明才有效。
遺囑最好經過公證。經公證的遺囑,在數份遺囑不一致的情況下,按照公證遺囑處理。有時辦理公證不方便的,或者認為公證比較復雜的,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辦理見證手續這也是一種比較好的書立遺囑的方式。
遺囑是一種單方的自願的法律行為,老人在立遺囑後,完全可以撤銷或修改前一個遺囑,可以再立一個新遺囑。公證遺囑也可以撤銷或修改,但必須到公證處去撤銷或修改。同時存在多個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個為准。
遺囑沒有固定格式。但必須明確房產的基本情況(准確的位置、門牌號、樓層、房號、建築面積、房產證號等),遺囑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姓名、與自己的關系、身份證號等)即可。
(10)父母的房子如何立遺囑擴展閱讀
遺囑的有效條件。由於遺囑是死者生前所作的處分,在他死後才予執行,故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並不等於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但如在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於無效。
4、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定,如大陸法系諸國規定了4種形式:
(1)自書遺囑,即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的遺囑;
(2)公證遺囑,即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才能生效;
(3)密封遺囑,即遺囑寫好後,由被繼承人親自密封,交律師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筆遺囑,即被繼承人授意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並給合法證明屬實。
在中國,一般有公證、自書、代書三種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見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