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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義務兵父母有哪些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2022-01-24 13:30:17

㈠ 現役軍人家屬有什麼優待政策

  1.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發給優待金,城鎮義務兵優待金標准不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十,農村義務兵優待金標准不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在部隊立功授獎的義務兵,憑立功授獎喜報,按下列標准增發:三等功士兵增發300元優待金,二等功士兵增發600元優待金,一等功的士兵增發1000元優待金。並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發放優待金。

  2. 進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當地標準的3倍發放。其他地區高原兵家庭優待金不得高於進藏義務兵家庭的優待標准。

  3.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期限發給。對服役僅滿一年就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應按其實際服役年限進行優待。義務兵服役期滿或轉為士官或提撥為軍隊幹部後,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4. 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對於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憑徵集地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優待。

  5. 從地方直接招收或從部門選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6.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按照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執行。

  7. 享受優撫金待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下列醫療待遇:
    鄉以上衛生院應免收掛號費、注射費、換葯手續費;化驗費、檢查費、換葯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減免50%。
    重點優撫對象享受醫療費用仍有困難的,納入醫療救助制度給予補助。

  8.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因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導致失業的殘疾軍人,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在本系統內安置。本系統安置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上崗。

㈡ 現役軍官家屬有那些優待和補貼

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軍官家屬的優待和補貼如下:

1、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2、第四十一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3、第四十二條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現役義務兵父母有哪些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五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㈢ 現役軍人的父母保障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現役軍人的家庭貧困、生活困難,可以領取適當的補助。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可以獲得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第三十五條 士兵生活有困難的,應適當給予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五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㈣ 現役軍人父母享受養老保險優惠政策

本人現已到年齡退休,但社保還差4年,請問軍人父母有優待嗎

㈤ 現役軍人父母有什麼補貼

法律分析:士兵家庭有困難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助。如果是士官級別的軍人,其家屬可以享受一些優待,具體規定如下:士官家屬的隨軍、就業、工作調動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㈥ 現役軍人的父母是干個體的,國家有沒有優惠政策

現役軍人的父母是干個體的,國家並沒有因「現役軍人父母」名義,予以優惠政策的。

㈦ 農村居民現役軍人其父母應該享受那些優惠政策

1.部隊提供的待遇和政策規定:(以北京軍區某集團軍為例,高原、海島、邊遠地區待遇會更高)(1)津貼費:義務兵第一年津貼: 500元/月×12月=6000元,第二年津貼:600元/月×12月=7200元,部隊共發津貼費:13200元。(2)伙食費:義務兵16元/天×30天×12×2=11520元。(3)服裝費: 4000元。(4)一次性退役金:義務兵4500元/年×2年=9000元。(5)社保: 5000元/年×2年=10000元,在義務兵退役後轉入戶籍所在地社保局,不直接發放。以上5項共計47720元。 2.地方政府提供的待遇和政策規定:(1)優待金:不低於義務兵戶籍所在縣入伍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約5000元/年×2年=10000元。(2)補助金: 6000元/年×2年=12000元。義務兵2年退伍,地方政府提供的待遇:22000元。義務兵2年退伍,軍地提供的待遇為69720元,除去津貼、服裝、生活、社保外,退役後純收入31000元。 3.與地方打工青年常規收入比較:以地方青年月收入2200元為例,打工2年收入共計52800元,按部隊士兵生活、津貼、服裝、社保標准,地方青年打工2年平均實際收入為:52800元-11520元(士兵生活)-13200元(士兵津貼)-4000元(士兵服裝)-10000元(士兵社保)=14080元。義務兵2年退伍後純收入31000元比打工青年2年純收入14080元多出16920元。 4.轉為士官後的待遇:2年沒有退伍的義務兵,可轉為士官、提干、報考軍校,轉為士官後,享受工資待遇,下士工資收入為2200元、中士工資收入為2900元、上士工資收入為3600元、四級軍士長工資收入4300元,按照軍銜級別享受軍人職業津貼、伙食補貼、福利補助、生活補貼、住房補貼等,並享受住房公積金、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公費醫療。幹部比士官工資待遇更高。

㈧ 現役軍人的父母有什麼優待

法律分析: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六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出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軍官、士官的家屬隨軍、就業、工作調動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第五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㈨ 軍人父母有哪些待遇

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來隊家屬探親路費報銷范圍是:

火車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費、空調費);輪船三等艙位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城市交通費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至部隊駐地的車票、輪渡費憑據報銷(計程車輛費不予報銷);民用交通費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中轉住宿費每夜在不超過15元以內按實報銷。來隊家屬探親路費每年只報銷一次。

二、軍隊幹部家屬差旅費待遇:

1、隨同幹部、職工調動工作、轉業、復員、離休、退休、退職的家屬,其差旅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2、經批准隨隊居住的父母、愛人、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轉業、復員時,車船費、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入人員的標准執行,其中購兒童票的小孩,不報銷卧鋪票!如有兩個小孩時,可合買一張卧鋪票。不滿7周歲的小孩,途中伙食補助費減半,夫婦雙方都是部隊工作人員,同時調動時,其車船費、住宿費可按職級高的一方標准執行;如一方是國家機關或軍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發給,所發車船費低於部隊工作人員的標准時,可憑證明,由部隊補發差額。已滿16周歲(含)子女的車船費按義務兵標准執行。

3、工作調動時,因組織上暫不準家屬隨行,以後單獨前往時,由新工作單位發給有關費用。符合乘坐卧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火車硬卧鋪或輪船三等艙位票,由調入單位報銷;伙食補助、住宿費按與同行幹部的標准執行。子女乘車按與幹部隨行的規定辦理。已滿16歲的子女、車船、住宿和伙食補助費按被調人員的標准執行。

4、幹部回家探親一並接家屬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屬的有關費用按照其單獨前往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隨軍,但已經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隨幹部本人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家屬,路費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雲南等偏僻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攜帶家屬(包括原來非隨軍家屬及非直系親屬),不論順途回家或專程回家,其差旅費由部隊發給。到達工作地點後,家屬的費用,由調入單位負責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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