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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國家結婚父母有權利決定

發布時間:2022-01-22 06:32:37

㈠ 西方主要國家的法定結婚年齡

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

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法定結婚年齡,男性必須年滿22周歲,女性必須年滿20周歲,才能夠辦理結婚登記,這是大家熟知的,不足為奇,但是,在一些西方國家,他們的法定結婚年齡都低於我們的22歲和20歲,先來具體了解一下!

【結束語】

生活還是實在些好,沒有收入,什麼都要父母付,父母既要養兒女,還要養孫子,這樣父母會很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最合適。

㈡ 各個國家允許結婚的年齡

世界主要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如下:伊朗法定結婚年齡9歲;
荷蘭法定結婚年齡12歲;
俄羅斯法定結婚年齡14歲;
法國法定結婚年齡15歲;
菲律賓法定結婚年齡16歲;
韓國法定結婚年齡16歲;
日本男18歲、女16歲;
巴西16歲;
中國香港16歲;中國台灣16歲;
美國各州不一,部分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人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
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
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 伊朗法定結婚年齡9歲;

我國的法定婚齡卻是男22歲、女20歲才可以結婚,較國際標准整整大了四年,是世界上定得最高的。

親愛的你問這個幹嘛的?- -|||我狂汗哦

㈢ 哪個國家的法定婚姻年齡是世界上最晚的、

中國是世界上法定婚姻年齡最晚的國家。大多數國家的合法結婚年齡大多在18歲或16歲。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合法結婚年齡不應低於15歲。但因宗教、民族、種族、地區、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國家,法定結婚年齡普遍低。中國目前是世界上法定結婚年齡最高的國家。 一、各國法定最低結婚年齡 中國大陸男22歲,女20歲; 中國香港16歲; 中國台灣16歲;伊朗9歲;荷蘭12歲;俄羅斯14歲(2002年前為16歲); 菲律賓男16歲,女14歲; 韓國法定結婚年齡:男18歲、女16歲以上。未滿20歲者,要申請結婚時必須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婚姻六個月內不能申請再婚,但有醫生的妊娠診斷證明可作例外處理。 倭國男18歲、女16歲;巴西16歲;澳大利亞男21歲,女18歲;英國16歲;德國18歲;法國男18歲,女15歲; 希臘男14歲,女12歲; 美國統一結婚法規是18歲,但美國各洲不一,部分州規定男21歲,部分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人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 二、最高結婚年齡除沙俄民法規定年滿80歲以上不得結婚外,古今中外未發現其他規定最高結婚年齡的國家或地區。

㈣ 哪些國家允許兄妹結婚

1、日本、歐洲、美洲和澳洲的大部分國家是允許近親結婚的。

2、中國、韓國、朝鮮、菲律賓以及美國的部分州是禁止近親結婚的。

禁止部分地區禁止堂兄妹、表兄妹結婚這不僅僅是遺傳學問題,更多的是倫理觀念問題。在男性主導的社會裡面,堂兄妹的親緣關系被認為比表兄妹更密切,更接近於親兄妹的狀態。


(4)哪些國家結婚父母有權利決定擴展閱讀:

近親不能領取結婚證。近親結婚是禁止的。這種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也就是說,這種婚姻雖然舉行了婚禮,但卻得不到結婚證,這是法律不承認的,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表親結婚沒有好處,而且對下一代的健康有很大的影響。近親屬的子女死亡率高,近親屬的子女存活率低;表親的後代容易患遺傳病,如白血病、心臟病、腦癱和其他難以治癒的疾病。

㈤ 世界上哪些國家允許近親結婚,哪些國家可以18歲以下結婚,

1,樓上都說錯了,也許除了我國「明文禁止」(請注意這個詞!)不允許『近親結婚』外,還沒有別的國家這樣做。因為在發達國家的婚姻概念中,婚姻並不是作為「繁育」後代的載體,這與我國強調婚姻為了「優生優育」是很大區別。也就是說,除了直系親屬結婚有亂倫的情況存在而不被允許外(這點是出於社會倫理,而非為了「生孩子」),基本上發達國家,並沒有禁止所謂的「近親結婚」(及其我國特有的「有不宜結婚的疾病」不許結婚)的規定。結婚的意義在國外很單純,就是兩人相愛的結果,至於要不要孩子,那又是另一回事了。那又有人會反問,那表兄妹結婚要孩子豈非會生下弱智?是的,有很大的可能。但因為人口教育的因素,這類科學生理知識已經獲得認可普及,並不需要國家通過強制來『約束』,所以他們的婚姻會對將來是否要孩子做最慎重的考量。2,很多外國,在公民獲得「身份證明」(即所謂身份證)後,就可以自主選擇自己的「前途」了----這當然也包括『結婚』。當然具有民事權力的同時,也相應的要自行盡民事義務,也就是你自己要對自己負責了,你的父母對你再沒有「幫忙」的義務。要是離婚了,別怨天尤人。3,在中東國家,死刑還有「斬首」、「石砸」

㈥ 法定結婚年齡的各國規定

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齡。各國的規定差距較大,如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法國規定男18歲,女15歲;日本規定男18歲,女16歲;義大利規定男14歲,女12歲;西班牙規定男12歲,女10歲;美國各洲規定不相同,男為15到21歲,女為14到18歲;俄羅斯規定男女均為18歲。
二、大多數國家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願同意。有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時還須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數國家均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但對於旁系血親通婚的限制,各國規定寬嚴不一。日本規定,三代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美國規定,兄弟姐妹間,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四、多數國家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少數國家允許有的宗教教徒之間實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法國規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時,其父母等親屬有權對婚姻提出異議;瑞士禁止癲癇病人結婚。
國外對結婚形式的規定:
各國法律均規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結婚形式要求,該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數國家規定,只有經過民事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國民事登記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實行宗教婚姻的國家,只承認按宗教教規所舉行的結婚儀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國家允許當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儀式中任選一種,任何選擇均為有效。還有的國家和地區只要求男女雙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實上同居,不通過任何儀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島、蘇格蘭。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結婚儀式,可以書面形式委託第三者代理。

㈦ 父母真的有權利決定子女的婚姻嗎

這種情況還真很突然,感覺上也很復雜,但我想凡事都有個原因。
1、你們相識一年了,按說應該對彼此的個性和家庭有一定的了解。現在請你想一想。你說你們感情發展得很快,這就要結婚了。在這個期間,你們彼此相中的都是方的什麼?感情需要理智和現實。理智是說,感情好應該是對對方的人品、性格、生活方式,生活觀念等等方面都比較認同和接受,即使有缺點,只要不是太嚴重的,就會嘗試接受。而不只是兩個人形式上的相互陪伴或者是感情上的親昵。現實是指,要把建立 起來的感情落實到現實生活中。像你說的,一開始他父親就不同意,你說是嫌你家太遠。你再想想還有沒有其他原因?我認為只是你家太遠,未必構成對方父親這么堅決的反對。
2、你跟你女友,相互認定對方的都是什麼?是相互的嗎?你們彼此又有什麼缺點沒有,是不是非常難以接受的?這些你要冷靜地想好。不要太心急。
3、按說,如果你們互相認定了,彼此又沒有太大的不能接受的缺點,而只是家裡反對的話,你要真愛她,就不要輕言放棄;她若真愛你,也會想辦法做家人工作。只要你們真心,以後好好過日子,她家人也不會太反對。
所以我覺得你不要光著急,而是要冷靜想想倒底是哪方面出了問題。找到原因才知道往哪方面努力;如果實在不成的話,也不要傷心,可能還是緣份不到,你的真命天女還沒出現。不要太傷心。
總之,這事要找出具體原因來,就知道怎麼辦了。請你冷靜想想。希望我的話對你有所幫助。新年快樂!

㈧ 中國公民和哪些國家公民可以自由結婚 不受政府限制 就像自由戀愛一樣

以下是我們國家關於婚姻方面的法律規定:

結婚

第十六條 (結婚登記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結婚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第十七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台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並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並可不經認證。
第十八條 (婚前健康檢查)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分別到指定的本市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九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條 (領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離婚後再婚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的同時,應當將《離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一條 (撤銷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前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六個月的。
第二十四條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復婚登記。
市民政局對准予復婚登記的,發給《結婚證》,並注銷雙方的《離婚證》。
第四章 離婚

第二十五條 (離婚登記申請和離婚訴訟)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公民同華僑之間,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願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或者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離婚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結婚證》正本。
第二十七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領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在領取《離婚證》的同時,當事人應當將《結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九條 (不予離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五章 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
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部門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一條 (審查出證程序)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查閱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天內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和單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活動。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接受復核;逾期仍不接受復核的,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執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
罰沒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三十四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民政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重婚檢舉)
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應當向市民政局或者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分)
本市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涉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沒收,並可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執法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工作人員,市民政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民政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㈨ 哪國允許近親結婚

發達國家和所謂文明國家都不允許近親結婚.
近親結婚的話題是遺傳咨詢開設以來最多內容之一。我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條有明確的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其他國家對不同程度血緣關系近親結婚有不同規定,如:
丹麥、挪威、冰島、芬蘭、比利時、荷蘭,父女、母子可合法結婚,親兄妹、姊弟可合法結婚;日本和美國的一些州允許表兄妹結婚。

㈩ 現在還有哪個國家結婚由父母做主嗎

現在還有哪個國家結婚由父母做主嗎?
為人父母,真的是天天擔心。

小的時候呢,擔心孩子學習不好,考不上好的大學,在學校早戀;

畢業以後呢,又得擔心孩子工作找得不夠好,晚婚晚育,找了不靠譜的對象。

當父母的,真難呀。



02
我朋友佳佳,今年正好30歲了,但現在,連個對象都沒有。

按照佳佳的說法呢,她是寧缺毋濫型的,遇不到對的人,就始終以工作為主,不願意將就。

不將就,在父母眼裡,就是「剩菜剩飯」。

其實,佳佳在大學的時候呢,談過一個男朋友,當時她滿懷期待地把這個消息,告訴她的媽媽的時候,她媽媽直接說了句:「你現在還沒畢業,還是學生,不要早戀,趕緊分了。」

無奈,佳佳只能跟對方分手了。這幾年來,也是出於賭氣,佳佳始終不願意再談戀愛,哪怕遇到心動的人,也不想主動追求。

時光一晃而過,佳佳也已經到了30歲,今年她媽開始對她各種催,叫她趕緊結婚,一連幫她安排了好多場相親,但是佳佳每次也都只是去走走過場而已,並沒有用心對待。

她這邊一直拖著,她媽媽那邊急得跟熱鍋上的螞蟻一樣,團團轉。



03
最終,實在沒辦法。上個月的時候,佳佳的媽媽來到她的城市,跑到她的公司去,跟佳佳領導說,要幫她辭職。

而辭職的原因,就是她媽媽在老家幫他找到了一個公務員,家庭穩定,經濟狀況也好,希望她回老家跟對方相處一段時間,趕緊結婚,然後就在老家生娃工作。

對於這突如其來的一切,佳佳整個人都懵了。她連忙把自己的媽媽拖回家,跟領導解釋了一番。然後,兩個人在家裡就吵了起來。

佳佳說自己不急著結婚,她媽媽就拿別人說事,說身邊親戚的女兒兒子,孩子都可以打醬油了,就自己的女兒還單身,說出去都丟臉。

佳佳聽到這些話後,反問了她媽一句:「那我大學的時候談戀愛,你為什麼不讓我談,現在又要讓我趕緊結婚,我的人生難道應該全部由你來做主嗎?」

然後,雙方陷入沉默。最終,佳佳的媽媽含著淚回了老家。



04
佳佳跟我說這些話的時候,看得出來,她也挺傷心的。她說,如果她媽沒來這樣鬧,自己還打算好好相親幾次,畢竟自己內心也著急,嘴上說不急都是假的,看著身邊的同學各個都結婚了,心裡也慌。

但是,經過這一鬧,自己更加不想回家了,也不想結婚,只想一個人努力工作賺錢,看能不能在市裡面買一套小型的單身公寓,以後就再也不用回去了。

我聽完後,安慰她想開點,父母也都是為了我們好,只是有時候方式確實是偏激了一點。

做子女的,不容易;為人父母的,也很難,互相理解吧。

如果你的女兒或者兒子,到了30歲也依然不結婚的吧,那麼我想告訴你,不要硬逼著他們結婚,孩子也有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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