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一般情況下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又缺乏明確贈與一方的證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B. 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由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2)如何把夫妻共同財產變成父母出資擴展閱讀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C.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父母出資的部分會分嗎
只要是婚後所產生的財產,就會被分割,除非父母當初是借給你們的、並且有借據證明
D. 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購房不一定屬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明確表示該房子只給夫妻一方所有的,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只給一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 夫妻婚後准備買房,如果一方私下以共同財產轉移至父母處,再通過父母出資購房,離婚後怎樣認定房屋歸屬
房屋按照房本名字確定歸屬權。
你也說了,是私下轉移到父母那,沒憑沒據的,那錢就是父母的。
F. 婚後買房父母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為子女結婚後購房出資,應該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需要在贈與時作出證據證明,最好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願意出錢為子女購買非婚房屋,比如說投資性的房屋,且屬於子女一方所有,那麼,這就應當認為是子女一方的財產。
對於婚後購買的按揭房的歸屬問題。根據《民法典》對按揭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系,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G. 夫妻離婚後房產怎麼分 一方父母出資怎麼算
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都要面對「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呢?房產作為不動產可以被繼承也可以被分割,但是由於其特殊性分割起來也不容易,現實中比較多的是離婚後房產分割,形式多種多樣。房產通常是夫妻財產中價值較大的一部分。那麼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呢?離婚房產分割中會涉及哪些費用呢?
1、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名列前茅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注意:合同法名列前茅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2、一方父母出資購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購買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名列前茅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5、以父母名義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1-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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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婚後買房一方父母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I. 動賓轉:離婚了財產怎麼分割 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的出資如何認定
離婚了,財產怎麼分割有兩種途徑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而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夫妻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給夫妻在財產分割上有了基本明確的說法。 財產怎麼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既婚後所得的財產,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所以先來看: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根據《婚姻法》第 17 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我國法律規定的工資指工資總額,包括標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獎金指國家、政府以及有權威的組織,對有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 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不是工資里的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用夫妻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的投資,其收益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其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是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所以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遺囑繼承(區別於法定繼承)和贈與,因為要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比如說,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只是女方,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 ( 1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根據《婚姻法》第 18 條規定「個人財產」是指 a 、一方的婚前財產; b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c 、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d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一方以「個人財產」進行了「投資」,那麼「投資」取得的「收益」就為共同財產。一般來說,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是指在婚前用個人婚前財產進行的投資行為,比如,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等,而這些投資行為一直延續到婚後,都涉及到收益的問題。 ( 2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通俗的講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就是貨幣分房。實際取得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卡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麼為標准進行衡量呢?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 ( 3 )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當然也存在什麼是「應當取得」的問題。 明確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的范圍,那麼,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呢?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財產分割時應遵循的原則有以下幾個: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給出了較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分述如下: 1 、對房產的分割 ( 1 )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後房改的 解釋(二)第 19 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2 )對房屋現價和歸屬有爭議的 解釋(二)第 20 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b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3 )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的 解釋(二)第 21 條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4 )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離婚時該出資如何認定 解釋(二)第 22 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釋(二)把這種出資視為贈與,但注意婚前、婚後兩種情況和兩種除外。 2 、對於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炒股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投資行為。在離婚案件里,大部分案件都會遇到股票分割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後,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 若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解釋(二)第 15 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3 、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額的分割 ( 1 )夫妻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的分割 解釋(二)第 16 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在實際處理中,除了依據上述規定外,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法律問題相比較復雜,往往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難已把握,聘請律師代理,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 2 )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的分割 解釋(二)第 17 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 , 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 、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b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c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d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由於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夥企業可以退夥退資,因此,允許是合夥人一方退夥,由法院處理退夥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 3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的分割 由於獨資企業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處理相對比較容易。解釋(二)第 18 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 、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b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 、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以上三種情形,只涉及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的出資額的分割問題,如果雙方在公司中都有出資額的話,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分割。 以上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並不能窮盡現實中的問題,我們再來關注這樣幾個問題。 4 、關於軍人在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 解釋(二)第 13 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14 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的出資如何認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點圖進入相冊 已投稿到:職場頻道【復制標題和鏈接,發送給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