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機構老年護理服務規范和評價標准內容簡介
養老機構是一種專門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場所,不論其所有制,它們致力於維護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幫助他們應對衰老帶來的身體和心理變化,同時支持他們參與社會活動,促進個人成長。這些機構通常配備有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以及醫療保健等設施,以滿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養老機構老年護理服務規范和評價標准》是一部詳細的指導文件,分為九個章節。首先,它明確了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組織架構、各部門的職責和管理制度。接著,它著重闡述了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務,包括日常起居和個人衛生的照顧。此外,還包括了專門針對老年人的護理服務,確保他們的健康和舒適度。安全保護服務是另一重要部分,強調了預防意外和應對緊急情況的措施。同時,心理健康支持也不容忽視,關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交需求。
這部標准不僅為養老機構提供了操作指南,也是評估其服務質量的重要依據,確保老年人在養老環境中得到專業、全面的照顧和關懷。
㈡ 日照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以及相關保障激勵、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城鄉相統籌,旅居相適宜,具有現代化海濱城市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和獎勵;
(三)根據職責許可權,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四)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五)完善與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支出責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七)建立養老服務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
(八)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
(九)對養老服務場所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當地居民生活類價格標准收費;
(十)支持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等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養老事業與產業發展,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將閑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後用於養老服務;
(十二)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大養老服務人員培養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待遇:
(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二)對進入本市養老機構工作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入職補貼;
(三)定期舉辦養老護理職業技能競賽,支持推薦優秀養老護理員參加各級各類評選表彰;
(四)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執業醫師、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並在衛生健康部門進行了注冊考核的,其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培訓、技能鑒定等方面與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五)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養老服務業務指導、培訓考評、管理監督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與養老服務相關的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范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僑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老年人協會、慈善組織等群團組織,依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養老服務工作;
(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養老服務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㈢ 太原市養老機構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的運營管理,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規范、運營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養老機構包括公益性養老機構和經營性養老機構。第四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六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社、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衛生健康、審計、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投資興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
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入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作經營、委託管理等形式,加強向社會資本開放,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創新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發展。第九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養老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第十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參照同類地段工業用地價格,以出讓等方式取得。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三條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養老機構的建設標准、規范和要求。第十四條新建居住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需要建設養老機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要求和標准,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養老機構用房。第十六條鼓勵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後符合要求的醫院、賓館、學校或者其他類型場所轉用為養老機構。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破壞養老服務設施。第三章機構設立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登記。第二十條登記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養老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第二十一條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