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廈門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省政府閩政〔1988〕69號《關於印發〈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特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對退休養老實行強制保險。在我市的中央、省、市、縣(區)屬的國營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內聯」企業的我市全民職工;集體所有制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的全民職工(以下簡稱企業職工);均按本辦法實行退休養老社會保險。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原則上都要實行社會保險。第三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由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社保公司)經辦和管理。第二章退休養老保險的方式第四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形式:
1.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保險辦法。即由企業按規定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費用統籌基金,社保公司按納入統籌項目和標准,撥付退休費用。
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參照固定職工保險方式實行退休費社會統籌保險辦法。
2.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職工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社保公司按企業和職工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待遇。
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參照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
3.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費,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待遇。第三章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退休費用統籌基金、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保險費(以下統稱退休養老保險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余」和儲存積累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第六條退休養老保險金的來源,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其繳納標准:
1.企業繳納職工退休養老金標准,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統一繳納:商業、糧食經營性企業和外貿、供銷系統企業按25%繳納;工業(含商業、糧食系統生產性企業)、交通和其他行業的企業按17%繳納。
2.勞動合同制職工、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和臨時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社保公司可將2%換算成絕對金額收繳。第七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准。對承包、租賃等難於計算工資總額的企業,社保公司可參照同行業工資總額的水平核定。第八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由社保公司統一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採用同城專項委託收款的辦法,免簽合同,以優先順序扣款,並將款項及時轉入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金」專戶。逾期繳納者,每日徵收未交部分3‰的滯納金。
職工本人應繳納的退休養老金,由企業在發工資時按月代扣,並集中繳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金專戶。第九條退休養老金,企業在「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費和事業費中列支;加罰的滯納金一律從單位的自有資金中列支。第十條凡新納入我市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先繳納一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金作為周轉金。第十一條對新參加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由於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而影響企業承包基數較大的,可適當調整承包基數。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第四章退休養老金的支付第十二條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企業在報請勞動或人事部門審批前,應先經社保公司審查認可。已辦理退休的職工,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規定的養老待遇。凡到外地區(含港澳和國外)定居者,需由當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證明。離退休職工去世時,企業應在15日內書面報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並從次月起停支養老保險費用。第十三條固定職工和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退休後,按下列項目和規定的標准支付退休養老保險費用:
1.退休費或離休工資或退職生活費;
2.生活補貼費;
3.退休補助費;
4.離休幹部生活補貼;
5.主要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
6.糧油價格補貼;
7.特區生活補貼;
8.離休幹部特需經費;
9.死亡喪葬補助費;
10.易地安家費;
11.一次性撫恤費。
上列退休養老保險費用可由社保公司撥給企業,由企業發給個人,或社保公司委託有關單位發給個人。
未列入統籌保險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等仍由職工的所在企業按規定支付。
❷ 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
(二)在城鎮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夥企業及其職工;
(三)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四)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六)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相分離的原則。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本人繳費基數、繳費年限掛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隨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第六條建立、健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實行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推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統一辦理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均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
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50%,記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
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22%。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7%繳納,個人按5%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18%。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僱工本人繳納8%,其餘10%由業主繳納。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進行調整,但是用人單位費率不得超過20%,個人費率不得超過8%。第十條用人單位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社保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申報手續;用人單位自錄用人員之日起30日內,必須憑勞動合同或有關證明文書到社保機構為所錄用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自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者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終止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社保機構辦理變更、注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必須在15日內到社保機構為個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變更手續。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停產整頓3個月以上並且發不足或者發不出工資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停產期間的;
(四)按規定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批準的,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❸ 廈門市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轄區內的下列職工:
(一)企業的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三)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的中方職工;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及其雇員。第三條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四條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徵集標准和計發辦法。第五條廈門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會同勞動、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門對全市養老保險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如下: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滯納金;
(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第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單位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工資總額的20%,職工按本上年底人月工資總額的3%,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業主按本人月收入的23%繳納。
個體工商戶的雇員,由業主按其月收入的20%,個人按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條單位和職工作為繳費基數的月工資總額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60%的,按60%繳費;職工月工資總額超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300%的,按300%繳費,超過300%以上的部分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可將超過部分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作為繳納職工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退休費用開支狀況,可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進行必要的調整。第十二條鼓勵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給予支付;職工退休前死亡的,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第十三條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單位經濟困難,暫時確無繳費能力的,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內,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第十五條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在清算單位財產時,應優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檔案,並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錄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符合法定的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依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九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稱繳費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其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第二十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職工本人繳費年限計發,單位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0年至20年的,按15%計發;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開始,繳費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應提高0.5%。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滿10年以上的,繳費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在此基礎上,保留原特區補貼30元。
❹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開辦需要哪些條件和審批流程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的開辦管理嚴格按照特定流程進行,確保服務質量。
第七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第八條,籌備階段,申請人需向所在區民政部門提交申請,區民政部門會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並上報市民政部門,後者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籌備申請需提交詳細資料,如籌辦申請書、資格證明、可行性報告、設置報告和固定場所證明等。
第十條,市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機構發放籌辦批復書,不符合的會明確告知理由。籌辦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過期需重新申請。
第十一、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在開業前需提交開業申請,包括籌辦批復書、固定場所證明、流動資金證明、章程等,並接受市民政部門20個工作日內的審查和實地驗收。符合條件的頒發設置批准證書,否則需整改或不予批准。
最後,獲得設置批准證書後,機構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確保各項手續完備,以提供優質的養老服務。
❺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辦養老服務機構,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贈或者無償提供相關服務。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服務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競爭秩序。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籌辦和開業第七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布局專項規劃;
(二)有相對獨立的固定服務場所,並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等標准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建築設計規范;
(三)開辦經費、床位數以及每張床位平均建築面積符合市民政部門公布的標准;
(四)有相應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配備適當數量的營養師和持有崗位證書的護理人員。第八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開辦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九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辦申請書;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報告(包括名稱、性質、房間和床位設置情況、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內容);
(五)養老服務機構的固定服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提交有關用地審批等文件)。第十條對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條件,同意籌辦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核發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
前款規定的籌辦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養老服務機構在籌辦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重新辦理籌辦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
(三)固定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有關租賃期限不少於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六)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營養師、護理人員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實地驗收。符合條件的,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人在合理期限內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取得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服務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送養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市民政部門組織制定養老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服務合同當事人參考使用。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四)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六)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七)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