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誰有關於老年人繼承子女遺產的案例,
案例1:鄧婆婆一向由獨生兒子贍養,但不幸的是不久前兒子病逝了,鄧婆婆在遭受了「白頭人送黑頭人」的切膚之痛後,不禁對自己未來的生活憂心忡忡。這時,她了解到兒子有18萬元的存款,但兒媳說這是他們夫妻經商多年所得,婆婆沒有權利繼承。
律師觀點:鄧婆婆老年喪子,兒媳中年喪夫,兩人精神均已受到沉重打擊,此時更應互相體諒,共度難關。至於那18萬元,是兒子夫妻倆的共同財產,鄧婆婆有權繼承屬於兒子那一部分,兒媳欲獨占是對鄧婆婆合法權益的侵犯。所以,對18萬元應先進行分割,50%先劃歸兒媳,餘下50%由老人、兒媳及其子女進行分割繼承。如果鄧婆婆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並且沒有固定收入,還應適當多分一部分。
案例2:劉伯和黃婆婆的兒子因車禍不幸去世,單位將3萬多元的撫恤金送到他們家中。兒媳認為,這筆撫恤金應該歸她和還在讀小學的女兒所有。但劉伯和黃婆婆卻認為,兒子是他們辛苦養大的,黃婆婆又沒有退休金,所以這筆撫恤金他們應該分一半。
律師觀點:憮恤金只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並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所以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對撫恤金的分割,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現行有關政策,享受撫恤金者必須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並且是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因為劉伯和兒媳均有固定收入,原則上不能要求分取撫恤金。而黃婆婆及其讀小學的孫女則可以各自獲取二分之一。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家人應該在合情合理的原則下對這筆撫恤金進行分割。
② 母親有二兒四女,母親一直跟著我,老了就由我一個人撫養嗎
贍養老人答疑
河南省鄭州高新區唐若愚 李華
贍養老人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產生家庭糾紛的熱點問題。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下面刊登3個案例,看法律是如何解析贍養問題的。
[案例] 無血緣關系就無贍養義務嗎
75歲的郭老漢,共有7個子女,其中4個是他再婚的妻子帶過來的,一個女兒是他與前妻所生,兩個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這7個子女都是郭老漢和再婚的妻子帶大的。年,再婚妻子去世後,郭老漢先後與上述幾個子女簽訂了贍養協議,但子女都沒有最終履行。年5月,除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外,老人要求其他6個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給他70元的贍養費。而4個繼子女以他們自己不是郭老漢親生、沒有血緣關系等理由,不同意贍養郭老漢。為此,郭老漢只好來到為自己討公道,依法判決上述6個子女(包括4個繼子女)每人每月分別支付郭老漢贍養費50元。
[解析]
4個繼子女之所以也被判決應無條件贍養原告郭老漢,原因是這4個繼子女都是由郭老漢和他們的母親共同撫養大的,這些子女與郭老漢之間早已形成了繼父與繼子女關系。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就是說,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間雖然不存在自然血緣關系,但是,已形成了擬制的血緣關系,這種關系之間的權利義務就要與真正的父母子女關系一樣來對待。
[案例] 不盡贍養義務能否繼承遺產
河南省鄭州高新區某村的劉、焦夫婦二人,有子女4男3女,7名子女全部結婚成家。老兩口隨三子劉平和四子劉鐵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時,長女、二女兒、小女兒和二兒子時常來看望、照料,並均攤了二老的費用。但是,身為大兒子的劉生卻以兄妹多,先讓兄妹照料父母為由,有意逃避贍養老人的義務。年,劉、焦夫婦為此去找大兒子說理,將其告到。經主持調解,大兒子劉生同意贍養老人。可劉、焦夫婦萬萬沒有想到,大兒子在法庭上的承諾只是口頭說說而已,內心根本沒有把贍養父母當回事。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裡後,沒過多久就又把他們趕了出來。這樣,老兩口只好再到三子和四子家輪流吃住。
年l月,劉老漢去世,焦某仍一直在三子和四子家輪流居住生活,看病住院的費大兒子從來不管。年3月,焦某也因病而故。喪葬費絕大部分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擔,大兒子基本上不理不問。然而,當他得知老母去世後留有餘元遺產存在銀行,便想全部侵吞,並與妻子偷偷到銀行取走,正好被其他兄妹發覺。在他不願交出其母遺產時,其他六兄妹將其告上法庭。法庭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劉、焦夫婦的三子和四子輪流照顧父母起居,時間最長,盡贍養義務最大,應分別繼承母親遺產元;大女兒與二女兒、小女兒和二兒子時常看望、照顧老母,並與三子和四子共同負擔了母親的費、喪葬費,應分別繼承遺產元;而大兒子劉生除老父去世時支付了一點喪葬費外,很少對二老盡贍養義務,因此,他雖然沒有喪失繼承權,但只能繼承母親遺產元。法庭宣判的同時,又判決本案受理費元由大兒子劉生負擔。
[解析]
此案不僅涉及《婚姻法》,而且還涉及《繼承法》等其他法律。母親焦某的元遺產之所以被分別判給了她的7個子女,且所得份額有所不同,這是除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根據《繼承法》的具體規定來判決的。比如,《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正是依據這些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案例] 贍養人的配偶可不盡贍養義務嗎
80多歲的張老太有3個兒子,都已成家。長子、次子另立門戶,她跟著小兒子夫婦生活。年5月,小兒子出公差拉貨不小心出了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為此,部門按撫恤政策發給小兒媳婦撫恤金3萬元,其中有1.2萬元是作為扶養張老太的費用。錢到手後,小兒媳婦不但不將婆婆的1.2萬元送給,而且,還以丈夫已經去世為由,要與婆婆分開過,說自己從今往後沒有再贍養公婆的義務了。看到這種情況,張老太的長子與次子就去做弟媳的工作,希望她能回心轉意。可是,任憑怎樣規勸,弟媳不但不答應,連發給婆婆的l.2萬元撫恤金也不願交給婆婆。為此,張老太與兩個兒子只好將她告上法庭。通過審理,法官擺事實、講道理,進行教育規勸,終於說服了小兒媳婦,使她認識到兒媳贍養公婆原來也有法律規定。
[解析]
兒媳是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這不但對大多數公民來說弄不清楚,而且,不少法律工作者也知之甚少。那麼,具體在哪些法律中有規定呢?筆者通過查找資料和有關法官,得知這些規定不僅在《婚姻法》中有體現,而且也體現在《老年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比如,《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同時還明確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這就是說,贍養老人不但是贍養人本人的義務,而且,其配偶也責無旁貸,應依法盡到協助贍養義務。本案中,張老太小兒子雖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對公婆盡贍養的義務。
③ 老人買銀行理財虧18萬被判賠償,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託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最高院認為,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首案效應突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准。本案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④ 買銀行理財巨虧18萬!62歲老人把銀行告了,最終的結果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據了解,本次最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基本涵蓋老年人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較關心和關注的問題。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託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此外,還包括“以房養老”等養老形式創新中涉及的糾紛。
此類案件都有幾大特點:高收益伴隨高風險,老年人心理上很難經受投資上的重大虧損,因此在選擇“投資理財”渠道時一定要審慎。法官建議老年人“投資理財”記住“四不原則”:不要貪、不要懶、不要自以為是、不要自作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