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吉林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興辦的,為需要社會供養的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及其他人員提供養護、託管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機構。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興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均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實施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興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均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第六條興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固定的服務場所;
(二)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三)床位數量為10張以上;
(四)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五)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六)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7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七)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八)機構的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九)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使用的名稱為:老年公寓、托老院、敬老院、養老院、安老院、老人院、益壽院、福利院以及民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名稱。第八條申請興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機構章程;
(五)驗資證明;
(六)建設、消防、衛生防疫機關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七)從業人員的名單、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健康狀況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第九條民政部門對於當事人興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申請,應當於接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以孤兒和棄嬰為服務對象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必須由民政部門參與管理。第十一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開展服務活動,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由省里統一制定樣本的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需要設立醫務室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三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床位數量的,必須到原辦理審批手續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四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因故需要停業的,必須在妥善安排好服務對象後,提前30日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停業。第十五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過批准業務范圍的活動;
(二)營利性經營活動;
(三)收取超年度的服務費用;
(四)污辱、虐待、欺騙以及其他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第十八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開展服務活動,未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部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B. 實行日間照料的養老院需要設立醫務室嗎
目前,國家對養老機構是否設置醫務室,沒有明確規定。但規定了養老機構醫務室回基本標准(答試行)。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節選)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附錄:國家衛生計生委《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准(試行)》(節選)
養老機構醫務室是設置在養老機構內,為養老機構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急診救護等服務的醫療機構。
C. 國家對敬老院的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養老院屬公益性事業,按國家有關舉辦公益性的法律辦.優惠政策各地可能會有些差別的
敬老院政策
敬老院是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申報程序:1、村民本人申請;2、村委會審核;3、鄉鎮人民政府批准;4、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精神病、傳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財產處理:1、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屬國有、集體財產,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撥給敬老院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鄉鎮人民政府及敬老院不得將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設備等作其他用途抵押,不得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的用途。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3、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集體為五保對象配發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具用品,五保對象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自行處理。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4、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其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侵佔或變賣;其年滿16周歲停止五保供養時,其個人原有財產中如有他人代管的,應當及時交還本人。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其中兒童福利機構和涉港、澳、台或外資申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申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D.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要求和條件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養老院內部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
第二,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第三,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
第四,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第五,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法律依據:
《敬老院管理暫行法》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E. 設立養老機構至少要多少張床位
房建築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
要求護理院住院床位總數50張以上設置專門院護區域,醫護型床位數不少於20張。醫護型床位的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護理中心的護理床位總數20張以上。居住室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每床間距不少於1米。
增設醫務室護理站或護理站提供的醫療服務至少包括: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護理計劃制定、老年保健及健康指導、醫療護理及指導、非治療性康復護理及指導、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及護理、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急診救護院內感染控制、自備葯管理等。
一千個人里就有一千個哈默萊特,世界上無論如何都無法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對同一件事情,大家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准。我的答案或許並不是最為標准,最為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予您一定的幫助,希望得到您的認可,謝謝!
F. 養老機構可以開展哪些醫療服務不算違法
純養老機構不是耐戚醫療機構,不能開展醫療服務。
養老機構可以申請內設醫務室(只能對內營業,不能對外營業),提供一陪帆些力所能及的醫療服務。
養老機構可以申請開診所,對內蘆畝雹對外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醫療服務。
養老機構可以和別的醫療機構簽協議,由別的醫療機構給養老院提供醫療服務。
G. 開養老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養老院內部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
第二,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第三,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
第四,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第五,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法律依據:
《敬老院管理暫行法》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H. 有沒有文件針對養老院開設病區的文件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關於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17〕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快推進醫療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促進醫養結合發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醫療領域投資活力的通知》(國衛法制發〔2017〕43號)要求,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當符合相應的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見附件1),主要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預防、老年保健,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療、護理,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急診救護,安寧療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可以採取家庭病床、巡診等服務方式。
二、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管理部門,下同)備案,並提交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和設置醫療機構的備案材料(見附件2)。
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四、在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每年現場監督檢查不少於2次,在開業後3個月內進行第一次現場檢督檢查。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當與周邊醫療機構建立轉診協作機制,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安全。
附件:
1.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的基本標准依據
2.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的備案材料樣式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11月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8號)》及附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