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院老人摔倒死亡怎麼賠償
您好,1、老人在養老院摔傷,如果是養老院地滑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❷ 養老院意外死亡賠償標准
養老院意外死亡賠償標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養老院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是指,由於養老院的原因,導致老人在養老院內發生意外事故,並因此不幸身故所應進行的賠償標准。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養老院應當為其失責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損失程度進行核算。養老院意外死亡賠償標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喪葬費,即老人身故後,其家屬為其舉辦葬禮等所需要支付的一系列費用;其次是死亡賠償金,是針對老人離世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如養老院未按規定提供必要護理和救治等)而提出的一種民事索賠要求,賠償數額應當根據老人年齡、經濟狀況和家庭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除此之外還包括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在具體計算賠償數額時,應當根據相關證據和法規進行合理計算,並保證賠償數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對於因養老院過失或疏忽而導致老人遭受意外事故而身亡的案件,應當通過司法機構處理,保障老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如果養老院是私人企業,那麼其賠償責任又該如何確定?無論養老院是否為私人企業,其都應該為其過失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養老院是私人企業,那麼其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比如要考慮老人的生活習慣、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因素,在做出賠償決定時,應當注重公平、公正,保護老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養老院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是保障老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充分發揮民事訴訟和司法機構的作用,確保養老院盡到應有的義務和責任。同時,我們應該加強對養老院管理的監督和規范,提高養老服務質量,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 因侵權行為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賠償以下損失:(一)喪葬費;(二)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失。
❸ 老人在養老院摔倒導致股骨頸骨折,養老院應該付責任嗎
得看養老院方面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養老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比如護理人員失職不在場或當時地面濕滑。至於入住前簽訂的協議,協議本身有效,但是其中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❹ 人在養老院死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正常死亡沒有法律責任。正常死亡處理流程: 按照供養協議書執行程序,首先通知其親屬,然後在親屬的同意下給老人買傷葬服穿上,在給所在村居委員會通知並開具火化證明,再約好火化車,最後等待親屬和村居委員會到養老院商議後去火化,最後按照三方確定方案把老人入土為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