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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11-23 12:56:19

㈠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本市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養老服務機構在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費用徵收和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鼓勵社會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第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需求,制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
規劃、計劃、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的設置第七條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組織具備法人資格;申辦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其中床位不得少於30張;收養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
(四)有與其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資金。第八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者及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
(三)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五)固定場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六)固定設施平面圖或建築設計平面圖;
(七)機構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設施的相應擔保證明。第九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組織和個人申請在本市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置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外經貿部門審核。第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者。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在開業前應當向核發《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的民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使用新、改、擴建的服務設施的,還應當提供工程驗收報告和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驗收文件。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未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服務機構在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報原設置審批部門備案,並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妥善安置收養的老年人,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第三章服務與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為收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標准由市民政局擬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收養的老年人及其近親屬或者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收養服務合同。收養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收養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被養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規定設立養老機構至少要多少張床位

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修改有哪些亮點?9月17日,民政部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介紹,修訂後的《辦法》明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在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東方綜合養老院,一位老人在護理員的指導下做手指操。 新華社發

肖登峰介紹,新《辦法》增加「10張以上床位數」的規定,其中一個考慮是床位數量過低的主體很難達到要求,不過這一規定不意味著低於10張的主體就不再納入監管。「對床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並不會出現監管真空,下一步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他說。

同時,與之前相比,新《辦法》刪除了「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的表述。南都記者了解到,這意味著舉辦養老機構不再需要經過審批,而是只需要備案即可。

此外,新《辦法》完善了與養老機構服務有關的表述,將「集中居住」修改為「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照料護理服務」。肖登峰表示,「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區分了養老機構與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強調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主要是為進一步強化養老機構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務的發展方向」。

㈢ 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

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

一、概述

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是為了保障市民的退休生活,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條例。這些規定確保了職工在退休後能夠獲得一定的養老金,以保障其生活品質。

二、詳細解釋

1. 適用范圍: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適用於北京市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2. 繳費標准:養老保險費用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承擔。具體繳費比例根據國家規定和北京市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並定期進行調整。

3. 養老金發放: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根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以及個人賬號積累額等因素,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此外,還有可能與單位福利、政策補貼等相結合,形成更豐富的養老金體系。

4. 管理機構:北京市養老保險由專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5. 靈活調整: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等社會變化,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會定期進行評估和調整,以確保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主要特點

1. 制度完善: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體系。

2. 覆蓋廣泛:覆蓋了全市范圍內的各類就業人員,包括企事業單位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等。

3. 保障有力:通過規定的實施,確保了參保人員在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動態調整:隨著社會經濟和人口結構的變化,規定會進行相應調整,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四、結論

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對於保障市民的退休生活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為市民提供了養老保障,也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通過不斷完善和調整,北京市的養老保險制度將更加適應時代的需求,為市民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㈣ 養老院可以收留精神病人嗎

是不可以的。精神病人有精神病康復中心,需運送到精神病康復中心去治療醫治,養老院主要是老年人養老的地方。若養老院收留精神病人而影響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完全可以投訴或要求辦理養老院的業主賠償損失。精神疾病患者只能在專業機構治療康復。精神疾病與其他疾病不同,精神疾病患者需要在有專業人員和符合康復條件的醫療機構和康復機構治療康復。《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明確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收住老年人應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體檢證明,不得接收傳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而一些養老院,特別是民辦養老院,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本身雖不具備接收精神疾病患者的條件,但仍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接收精神疾病患者住養,這樣不僅使養老院存在巨大的賠償風險,還使精神疾病患者和養老院內其他老人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㈤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條為了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會化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在政府主導下,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自願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開放單位食堂等用餐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護理服務;
(四)為失能、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五)利用社區托老所等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六)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七)為獨居、高齡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八)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第四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規劃、按標准配置社區養老設施;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六)制定服務規范和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路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台;
(二)指導、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
(三)通過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健全社區服務網點,運用信息網路服務平台開展緊急呼叫、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五)推行社區老年人和志願者登記制度,探索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和其他居民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居民信息自願登記,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二)協助政府對企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運營社區養老設施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情況進行監督、評議,向政府反映居民對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三)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志願服務和低齡老年人扶助高齡老年人的活動;
(四)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區縣民政部門或者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可以根據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需要,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服務商和服務單位。
企業和社會組織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設施和場所,也可以自行興建養老設施。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並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范、標准,接受政府的指導和社會的監督。第九條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㈥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農保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05〕62號)和《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京勞社農發〔2006〕75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負責管理農保基金的財政部門和負責農保基金收繳、支付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農保基金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採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農保基金是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參加保險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籌集和使用農保基金;建立分會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農保基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 農保基金預算 第六條 農保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農保工作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繳計劃和支付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基金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農保基金按規定、按時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條 農保基金收入包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養老保險費收入是指參加保險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農保基金購買國家憑證式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部門給予農保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收繳的養老保險資金以外的收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農保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出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要定期將收繳的農保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在繳存基金時要將收入戶產生的利息和支出戶轉交的利息一並上繳財政專戶。繳存時,並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將市級財政按照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對當年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實行補貼,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等,具體辦法由各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農保基金支出是指養老保險金支出。 養老保險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加保險人員的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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