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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行政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11-21 22:27:04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管理

4.1.1提供《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和法人資格證書,並懸掛在醒目的地方。
4.1.2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名稱,必須根據收養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機構的業務性質,標明養老院老年公寓、護老院、護養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務中心等。由國家和集體舉辦的,應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鄉(鎮)行政區劃名稱,但不再另起字型大小;由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應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4.2.1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所從事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專業技能。
4.2.2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有1名大專學歷以上、社會工作類專業畢業的專職的社會工作人員和專職康復人員。為介護老人服務的機構有1名醫生和相應數量的護士。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數量以能滿足服務對象需要並能提供本規范所規定的服務項目為原則。
4.2.3主要領導應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的培訓。各專業工作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無專業技術職務的護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 4.3.1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的適合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
4.3.2有與入院老年人或其親屬、單位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協議書。
4.3.3有簡單介紹本機構最新情況的書面圖文資料。其中須說明服務宗旨、目標、對象、項目、收費及服務使用者申請加入和退出服務的辦法與發表意見的途徑、本機構處理所提意見和投訴的承諾等。這類資料應滿足服務對象使用。
4.3.4有可供相關人員查閱和向有關部門匯報的長中短期工作計劃、定期統計資料、年度總結和評估報告。
4.3.5建立入院老人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老人照片及記錄後事處理聯系人等與老人有關的資料並長期保存。
4.3.6有全部工作人員、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的職責說明、工作流程及組織結構圖。
4.3.7有工作人員工作細則和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的相關管理制度。
4.3.8嚴格執行有關外事、財務、人事、捐贈等方面規定。
4.3.9各部門、各層級應簽訂預防事故的責任書,確保安全,做到全年無重大責任事故。
4.3.10護理人員確保各項治療、護理、康復措施的落實,嚴禁發生事故。
4.3.11服務項目的收費按照當地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費項目既要逐項分計,又要適當合計。收費標准應當公開和便於查閱。
4.3.12有工作人員和入院老人花名冊。入院老人的個人資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員查閱外應予以保密。
4.3.13嚴防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為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寫有姓名和聯系方式的卡片,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後的查找工作。
4.3.14對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穩定的老人有約束保護措施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
4.3.15有老人參與機構管理的管理委員會。
4.3.16長期住院的「三無」老人的個人財產應予以登記,並辦理有關代保管服務的手續。
4.3.17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須佩證上崗。

❷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

養老政策研究,你需要關注以下八大維度:

一、審批流程

(一)2016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明確提出了降低轉入門檻、放寬外資准入、精簡行政審批流程的原則:

1.降低准入門檻。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先照後證」的簡化程序執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當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對此加以限制。

2.放寬外資准入。在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境外投資者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3.精簡行政審批環節。全面清理、取消申辦養老機構的不合理前置審批事改納寬項,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支持新興養老業態發展,對於養老機構以外的其他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鼓勵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次年1月,民政部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對簡政放權、簡化流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利好包括:

1.整合審批流程。將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項目審批(或項目核准、備案)、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4個階段。

2.明確牽頭部門,實行並聯審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項目審批(或項目核准、備案)階段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牽頭用地審批階段工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牽頭規劃報建階段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施工許可階段工作。

3.規定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具體養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對環境影響很小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養老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4.簡化設立養老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設立養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產權證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5.食品經營實行「先照後證」。養老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後,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6.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其他養老機構依法辦理消防審驗或備案手續。

特別是其中「先照後證」、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的內容,能夠極大的推進項目進程。詳細品讀這些條目可以幫你加速項目啟動。

二、土地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文件精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國土資源部於2014年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一)《意見》中的主要利好包括:

1.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為醫衛慈善用地,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不得超過50年。

2.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供地可採取劃撥形式獲得,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核亮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3.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茄則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4.鼓勵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

2016年,為了支持和鼓勵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民政部聯合了財政廳、國土資源部等十一個部委,共同印發了《關於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如果是改建項目,大家一定要仔細查閱這份文件。

5.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

6. 對在養老服務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二)但在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監管,《意見》同時作了以下規定: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2.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3.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4.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5.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三、稅費政策

(一)稅

這部分內容主要參照《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主要利好包括:

1.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3.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下稱通知)。主要利好包含:

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的項目包括:

1.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白蟻防治費。

3.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4.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簡稱省級設立)的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例如:2014年,金昌市發布的《金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出:

①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收,對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半徵收:房屋產權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人防建設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城市建設配套費。

②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但凡遇到設置有上、下限的收費項目,均按照下限收取。

③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水、電、燃、氣、暖收費均應按照居民用標准徵收,且免受相關配套費。

④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均應免除電視、固話、寬頻一次性接入費,電視基本維護費按不高於當地居民用50%收取。

四、補貼政策

(一)國家層面,通過《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則:

1.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

2.可根據養老服務的實際需要,推進民辦公助,選擇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

3.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4.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5.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1、3、4、5體現了政府對整個養老行業的支持,是判斷區域養老市場潛力的重要指標,而第2條與投資者密切相關。

(二)在具體的補貼標准上,各地差別很大。但基本上都是以新建和改建項目為區分,按照床位數發放建設補貼;同時,根據入住老人是自理還是失能的護理狀況,發放運營補貼;此外,還有重點服務項目補貼、獎勵補貼等內容。

例如鄭州市,自今年開始對主城區新建養老項目的補貼標准由原來的每張床位3000元提高到9000元;改建房屋由原來的每張床位2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時,對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此外,為鼓勵養老機構爭先創優,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對管理服務規范、老年人滿意度高並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養老機構,給予5—10萬元獎勵補貼。

五、人才政策

為了完善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和鼓勵就業,《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中,明確提出促進學科建設、夯實訓練基地、完善培訓機制、激勵養老人才從業、強化社會保障等相關內容。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文中,更是提出了將養老護理員納入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和城市積分入戶政策范圍。

例如江西省贛州市,為穩定養老護理人才隊伍,增加了養老護理員崗位補貼,出台了相關的養老人才住房保障計劃。

六、金融扶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文,提出要完善財政支持、拓寬融資渠道的原則。

(一)完善財政支持的內容主要是稅費、補貼的相關支持。

(二)拓寬投融資渠道主要包括:

1.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我們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兩家大型養老地產項目的融資,就是得益於省級養老基金的支持。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

3.有條件的地方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七、醫養結合

國家層面對醫療和養老的結合非常重視,2016年,衛計委聯合民政部等多個部門出台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以推動「醫養融合」。主要內容有:

1.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協議合作,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

2.養老機構申辦醫院,也可內設醫務室或護理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同時,鼓勵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3. 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凡符合規劃條件和准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審批環節,明確並縮短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八、明晰民辦非營利性(以下稱民辦非)養老機構和營利性樣養老機構的差別

縱觀前文,有非常多的地方提及了民辦非盈利性樣養老機構和盈利性養老機構的差別,主要涉及了土地政策、稅費、補貼等多方面內容。

但其實民辦非性質的養老機構還面臨著出資人不享有資產處置權、項目盈利不能用於分紅、沒有股權等,導致其他投資者入局苦難的難題。

民非注冊與工商注冊的選擇是每個投資者都應該慎重對待的問題,是項目商業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僅作提示,不做贅述。

有興趣詳細了解兩者差別可私信我。我們團隊是專業從事養老地產和養老機構策劃、培訓、運營的,有同事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可以把資料共享與你。

最後,本文意在為大家提供一種思路,在具體的分析上,還要結合當地的具體政策。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侵刪。

以上。

❸ 養老院屬於哪個部門管

一、養老院屬於民政部門管
養老院由耐碰民政部門負責。主管單位是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就是民政局。養老院的收養對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條件的敬老院,還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費老人,堅持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
二、養老院一般多少錢一月?
1、一般養老院
養老院收費標准一般分為:房間費、床位費、伙食費、護理費、醫療費、暖氣空調費、押金等。一般養老院收費標准價格在4000元到8000元不等,床位費在1000至3000左右。
首先要看老人的身體情況,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收費會比較多;不同的地區養老機構收費標准也不相同,同一地區養老機構檔次的不等同樣收費標准也不相同; 養老機構的性質不同,收費也不同,公辦養老院的收費標准在1500元到3000元之間,比民辦養老院要低的多;民辦養老院收費標准則沒有統一,因為民辦養老機構配置服務和設置規模都不一樣;還要看是單人間、雙人間,還是普通間、豪華間。
2、護理型養老院
理院床位費用在800元到1600元之間不等,具體床位費因房型不同,費用會略有不同。護理費主要指護理和服務老人的費用,護理等級不同,則費用也不同。其他費用主要是根據部分老人的特殊要求來收費,如吸純氧、插導尿管、灌腸等,還有高溫寒冷天氣的空調費用,以及部分老人需求的一些一次性使用用品的耗材費用,如吸痰管、紙尿褲、尿袋等。如果繳納醫保,則可以報銷一部分,參考價格5000元到9000元每月。
3、其他一些養老機構
各區街道或民辦的敬老昌爛談院基本費用每個月在700元到900元左右,每個級別的護理差價在50元到100元。社會福利院和老歷裂年公寓則價格稍微高些,一般單人間每月的費用在人民幣1500元左右,雙人間每月1200元人民幣;四人間每月在1000元人民幣左右,都包括了護理和伙食費。當然,每個城市因為經濟情況有所差異,養老院費用也存在差異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❹ 國家關於民辦養老機構的法律政策

一、 興辦民營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
、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❺ 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5)養老院行政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❻ 養老院屬於什麼部門管理

養老院分為公辦和民辦兩種形式,分屬不同到部門管理。

具體如下:

1、公辦形式的養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歸民政部門管理;

2、民辦形式的養老院有兩種:

(1)由民政部門批准設立,按歸屬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區(縣)一級民政部門管理。

(2)在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批准成立,這就歸工商部門管理。

(6)養老院行政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一、民政部職責如下:

1、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或坦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3、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4、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5、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6、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7、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雀團輪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8、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二、民政部機構設置

1、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下設:綜合處、福利彩票處、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老年人福利處、殘障人福利處

2、社會事務司

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省際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國婚姻登記信息頃信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下設: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綜合)處、殯葬管理處、兒童福利和收養處、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婚姻管理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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