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年人無性婚姻多嗎
老年人無性婚姻還是挺多的。在我國,大部分中老年婚姻生活中,無性婚姻佔了很大一部分的比例。其實造成這種「中老年無性婚姻」的原因,除了因為自身身體機能的下降,需求驟減以外,還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傳統的思想觀念造成的。
產生原因:
1、被迫分居,無可奈何
老伴兒過了50歲以後,基本上就沒有什麼夫妻生活了,因為和老伴兒「被迫」分居。原因是孫子出生後,老伴兒需要給帶孩子了,只留下一個人在老家。
即使老伴兒偶爾也會回老家,或是自己也會到城裡去小住,但是兩人也多半是分房睡。因為年紀大了,睡眠本身就淺,有個孩子,夜裡難免吵鬧。
2、難為情
年紀越大,夫妻生活就越少,到了60歲以後,更是微乎其微。一方面是兩人都老了,精力和體力上的確有些吃不消。
但是偶爾也還是會有這方面的需求的,可是每次當自己跟老伴兒提出來的時候,總是會被拒絕,而且還會被老伴兒說成「老不正經」,弄得自己很是難為情。久而久之,自己也就歇了那方面的心思。
3、雖然少,還是有的
既然是夫妻,不管什麼時候都需要過夫妻生活。雖然年紀大了,沒有年輕人那麼多的精力,但是夫妻之間的需求,肯定還是有的,只不過次數相對而言要少很多。
其實,只要兩個人還有所需求,並且精力上吃的消,體力也跟得上,適當的夫妻生活還是有利於身體健康的。夫妻雙方本就是最親密的存在,沒有什麼好難為情的,過度的壓抑自己,反而對身體不好。
2.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怎麼保障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權利是法律賦予每一婚姻關系主體的-項權利。老年人依法有權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3. 「退休之後就離婚」竟成一股風潮:老年人的婚姻,到底該何去何從
相信我們大家,就都發現身邊有這樣個現象,也就是說現在年輕人的結婚率越來越低,可與之相反的就是現在的離婚率卻越來越高,而最讓我們感到驚訝和奇怪的就是,在如此高的離婚率之下,又以老年人群體的離婚率居多。
像這個「高考之後就離婚」 、 「退休之後就離婚」、「子女成家就離婚」等等這些詞語,就早已經不是什麼重大新聞了,反倒是愈演愈烈,根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數據,老年人的離婚率跟30年前相比,已經翻了一番,中國也迎來老年人離婚的「高潮期」。
那麼在這個老年人,高離婚率的背後,到底又發生了什麼呢?我們今天就著重來跟大家一起討論和分析一下,「離休後就離婚」這一特殊現象的背後,到底有著什麼樣的故事和難言之隱?
所以說,人到晚年,也就是退休之後,我們的老年人就不要把自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等,就一直放在自己的婚姻生活上面,而是要去積極尋求自己的興趣愛好、人生追求等這些事情上面,老年人這樣做,不僅能讓我們老年人的「老有所樂、老有所為、老有所依、老有所學」這些真正地落到實處,多半情況下,也能大概率的降低老年人的離婚率,真可謂是一件「雙贏」的大好事,那麼你們覺得是不是這個道理?
4. 老年人婚姻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老年婚姻應注意: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5. 老年人事實婚姻是怎麼回事
在我國如老人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的,形成非婚同居關系的,我國的民政部門予以承認這類事實婚姻。相關的婚姻當事人雙方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補辦這類婚姻結婚證,按照法律規定遞交相應的證明材料,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老年人事實婚姻是怎麼回事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已經沒有對事實婚姻進行認定,如果老年人符合結婚的條件,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形成非婚同居關系。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二、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哪些區別
區別有幾個方面的不同:
(1)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辦理或者合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且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這是事實婚姻區別於非婚兩性關系如通姦、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均無配偶,已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情形等。
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在我國對這類婚姻人員的認定時,雙方必須雙方都無配偶的,還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同居的。相關的當地村委會和街道委員會對這類人員進行證明,辦理相關的結婚證確保自身的合法婚姻權益,補辦相關的婚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