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規范養老服務行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以及緊急呼叫與救援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養老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並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融合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等因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財政投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管理、監督養老服務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教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葯品監管、價格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范圍內的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第九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准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服務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敬老、養老、助老、愛老氛圍。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准,並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築等要求。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閑置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等場所適宜用於養老服務的,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其閑置用房整合改造用於養老服務的,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五條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民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第三章居家養老服務和社區養老服務第十六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第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