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慶永川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按照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市委三屆四次全委會議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市政府決定從2009年7月1日起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現將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則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為目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二、目標任務2009年,選擇在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三、參保范圍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三)城鎮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四、基金籌集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根據各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時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兩種情況繳費:1.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居民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繳費方式原則上按年繳納。當年度因病、災等原因未按時繳納的可在次年內補繳,逾期不再補繳。2.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不用繳費,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為鼓勵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也可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按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准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政府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重度殘疾人,政府對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再補貼40元。政府對繳費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為:主城區由市級承擔20%、區級承擔80%;貧困區縣(自治縣)由市級承擔70%、區縣級承擔30%;其他區縣由市級和區縣級各承擔50%。(四)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標准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加適時調整。五、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一)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全積累。(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三)參保人在領取養老待遇前出國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給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並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四)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有餘額的,除政府補貼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並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養老金待遇 (一)領取條件。參保人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本地區開展試點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繳費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選擇繳費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本地區開展試點時,本人年齡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可按上年度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到15年;本人年齡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二)養老金標准。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1.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財政補貼外,其餘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繳費補貼分擔比例承擔。基礎養老金標准隨經濟發展、物價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件執行)。本地區開展試點時,已年滿60周歲且選擇繳費的人員,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參保繳費時選擇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發放。(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四)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五)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證明的,發給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准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六)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七、基金管理(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建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二)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和支付,按規定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人力社保(勞動保障)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接(一)參保人在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內轉接的: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的,只轉個人賬戶基礎信息,不轉個人賬戶資金。若轉入地尚未開展居民養老保險的,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暫時封存並按規定計息。2.跨省(區、市)轉移的,國家尚未出台有關規定前,暫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封存並按規定計息,國家出台規定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以個人賬戶為核心,轉移前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九、新老制度銜接已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人員,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按以下辦法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一)未達到60周歲人員,原則上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余額劃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對不願合並的,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或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二)已達到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且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劃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老農保養老金與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合並計發。對不願合並計發的,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十、組織領導(一)市政府成立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試點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全市各級政府要切實保障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正常開展的人員、設備、工作經費和網路信息化建設需要,各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二)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指導全市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等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經辦和日常業務管理。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地區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區縣(自治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和日常業務管理。(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鄉鎮(街道)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承辦具體業務。村委會(居委會)、農村合作社(社區)要做好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協助居民辦理參保。十一、其他(一)2009年試點的區縣(自治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二)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9〕64號)同時停止執行。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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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重慶永川職工養老保險
五、基本養老金的給付
(一)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人員,仍按原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並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本辦法實施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1.企業和職工本人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
2.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來源:考試大
3.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
(三)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二)項規定條件的人員,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並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1.建立個人帳戶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計算辦法見附件一)。
2.建立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後退休的職工,基本養老金由個人帳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計算辦法見附件一)。
3.為保證建立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後退休的職工(不含提前退休和病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的平穩過渡,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三)項2目規定條件的人員,還可按下列過渡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1)參加了市級統籌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養老金和繳費養老金兩部分組成(計算辦法見附件二)。
(2)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養老金、繳費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國家規定的各項津補貼四部分組成(計算辦法見附件二)。
(四)建立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按本辦法第五條(三)項2目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過渡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按過渡辦法補足,並以過渡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發5%;高於過渡辦法5%以內的,補足到5%。以後隨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
選擇過渡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按1997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封定。
按本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五)對建立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享受退休時增發本人標准工資5%、10%、15%退休待遇的職工,退休時在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分別增發3%、6%、9%的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獲得勞動模範稱號的,由授獎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增發基本養老金。
(六)不符合或部分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二)項規定條件的人員,其有關待遇按下列辦法辦理。
1.建立個人帳戶後參加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病、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建立個人帳戶後參加工作,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因病、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可辦理退職,並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計算辦法見附件三)。
3.建立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為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當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以保證按繳費每滿1年計發3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標准計算的金額時,按每滿1年計發3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予以補足,所需經費從社會統籌基金中解決。
4.建立個人帳戶前參加工作,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因病、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為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可辦理退職,並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計算辦法見附件三)。
(七)對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和病退休(職)的人員,應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減發待遇。
(八)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按全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平均繳費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九)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的計發辦法和調整辦法,按機關同類離休人員的辦法執行。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1.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和滯納金;
3.企業改制後按規定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4.外地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5.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6.其他收入。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1.納入統一支付項目的基本養老金;
2.按規定增發的調整性養老金;
3.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按規定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本息余額;
4.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按規定支付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
5.職工出境定居或死亡後,按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本息全額或余額;
6.由財政部門核定支付的借款利息及與養老保險業務有關的其他費用;
7.按規定轉往外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已參加市級統籌的區縣(市),地稅部門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區縣(自治縣、市),地稅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本辦法第六條(二)項所列支出費用,已參加市級統籌的區縣(市),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提出支付計劃,市財政局按月撥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金支出戶。尚未實行市級統籌的區縣(自治縣、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提出支付計劃,同級財政部門按月撥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上述支付項目據實與企業辦理結算,並按規定編報基金決算。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確保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七、監督檢查
(一)企業每年應向本企業職工公布全年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告養老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企業應如實提供與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復制有關資料,並為被檢查的企業保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調查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五)審計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六)企業逾期拒不繳納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八、加強養老保險基礎管理,努力提高管理與服務的社會化水平
(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推進管理的科學化,並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總體規劃指導下,運用電子技術手段,建立統一的、覆蓋全市的社會保障技術支持系統。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記錄、核算、支付、查詢服務等,都要納入計算機管理。逐步實現與財政、稅務、工商、銀行等相關部門的數據聯網。
市計委、市財政局應根據我市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需要,盡快落實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項目計劃及其所需經費。
(二)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組織實行社會化發放,確保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在條件成熟的街道(鎮)設立社區服務機構,將離退休(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探索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三)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市編委應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增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
(四)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區縣(自治縣、市),應盡快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並按本辦法規定實行統一管理,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市級統籌。
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本辦法執行。
十、本辦法從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㈣ 滿十六歲的學生可以自費買養老保險嗎
年滿16周歲來的人特定情況下可源以參保社會養老保險。(因為你說你是學生,所以說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社會養老險參保人員標准,是不可以參保社會養老保險的,商業養老年金保險除外)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
1、2009年,選擇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
2、重慶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三)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3、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在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原則上是以戶口簿為准)參保繳費的前提下可不用繳費,直接參加養老保險。
4、2009年試點的區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
㈤ 我是重慶永川區的.請問,在網上可否查個人養老保險交費情況謝謝!
我是重慶永川區的.請問,在網上可否查個人養老保險交費情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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