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對老年人的政策措施
法律分析: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政策對老年人予以適度傾斜。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要在保障「三無」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優先照顧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老年人。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辦法》
第七條 建立高齡津貼制度,對90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月發給100元的高齡津貼,對百歲及以上老年人每月發給200元的高齡津貼。
第八條 建立居家養老福利服務制度,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補貼。
第九條 大、中型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就醫提供"六優先"(掛號、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