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服務中心建設標准
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是指在城鄉社區內設立的集組織、指導、協調、服務等功能於一體的養老服務機構。這一機構既協助養老服務中心開展社區內養老服務信息管理、評估、補貼發放、服務質量監督等工作,又是具有提供20位以上老年人午餐、午休、康健、活動等功能的服務場所。同時,還可為社區居家老人提供上門照護服務。為進一步規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設,特製定本標准。
示範型:
一、建設要求
我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均要實施「五個一」建設要求。即:搭建一個服務平台。建設一支服務隊伍。建立一套服務機制。建立一個規范的服務體系。建立一個政策支撐體系。
二、服務人員要求
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對待老人要有愛心,具備相應的崗位上崗證書。
三、選址要求
1、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選址應在建築低層部分,相對獨立,並有獨立出入口。二層以上應設置電梯或配套無障礙設施。環境安靜,臨近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宜。
2、服務對象相對集中,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市政條件較好。
四、建築標准及有關設施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總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實際用於為老服務面積);應保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充分利用天然採光;供電設施應符合設備和照明用電負荷的要求;並宜配置應急電源設備。
(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房屋建築宜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其建築防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四)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築外觀應做到色調溫馨、簡潔大方、自然和諧;室內裝修應符合無障礙、衛生、環保和溫馨的要求,活動場地地面統一鋪設防滑材料,並按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應根據網路服務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覆設線路,預留介面。
(五)日間照料室(每張床位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房門凈寬不應小於90CM,走道不應小於180CM。以每間容納4-6人為宜,室內通道和床應滿足輪椅進出及日常照料的要求。日間照料室內設衛生間,有可供老人沐浴的熱水設備,地面應防滑易清洗。需配備可供老年人午休的床位不少於20張(其中護理型床位不少於10張)、輪椅5張、被子、毛巾牙膏牙刷等生活用品。室內應配有電扇、空調等。
(六)公用衛生間:分男、女衛生間。衛生間內應裝有緊急呼叫器,門的上方留有觀察口,門寬不應小於90CM,以便於輪椅出入;抽水馬桶以坐坑為宜,邊上安有扶手。
(七)老年食堂(含配餐間、餐廳):有一定的廚房設施設備,可供20人以上就餐的場地及桌椅設備。有衛生設施,食(餐)具應消毒,餐廳必須與廚房分開,並有獨立的建築系統及合理的通道相連接。應將生、熟食分開放存放,並有足夠的冷凍設備。應有效的除「四害」防治措施,有一定的防護器具。
(八)電教室:有電視機、投影儀、播放設備、計算機、網路設備及可供50人以上學習的桌椅。
(九)康復用房(含醫療保健室、康復室、心理疏導室根據各地實際需求調整):有康復器材,開設醫療保健服務、康復訓練、心理疏導等服務。
(十)娛樂用房(含閱覽室、棋牌室、視聽室等根據各地實際需求調整):有閱覽、網路、娛樂活動等服務。
(十一)樓梯、過道應設有扶手。
五、統一標識和名稱
在建築物門口醒目處懸掛市民政局統一設計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名稱和標識。
六、服務項目
在醒目位置有公告欄,對管理人員、服務單位、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服務電話要向社區居民公開。
七、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對象公開透明
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對象准確無誤,有公示欄、有群眾監督投訴箱。
八、規章制度
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服務隊伍管理制度,與加盟單位簽訂協議書制度,公示制度,服務承諾制度,服務質量跟蹤回訪制度,服務行為規范,服務流程等,各項制度均上牆。
九、服務質量
有償服務質量,老年人基本滿意率要達到80%以上,政府補貼對象服務質量,老年人基本滿意率達到90%以上,做到服務有回訪、有反饋,程序到位,效果明顯。
十、安全設施
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安全標志、防火器具以及緊急疏散通道。
十一、注冊登記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可以參照社會福利機構注冊辦法,進行民辦非企業登記或工商法人登記。
十二、服務管理
1、各項管理制度上牆,包括內部日常管理制度、各類工作人員職責分工、公示服務中心開放時間、服務項目內容及收費標准、安全防事故應急預案等。
2、有一支穩定的居家養老服務員隊伍,專門為居家養老老年人提供上門的有償低償服務;建立相對固定的志願者隊伍,定期組織開展各類無償為老服務活動。
3、所有服務人員均要實行持證上崗。
4、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包括防火、防電、防食物中毒、防意外傷害等內容在內的安全防事故預案要健全和細化,鼓勵以整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為單位參加意外傷害責任險。
5、服務管理細則由各縣(市、區)民政局、鎮(街)養老服務中心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自行研究制訂,也可參照市民政局設計的統一版本,但必須具備以上基本內容。
標准型:
一、建設要求
我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均要實施「五個一」建設要求。即:搭建一個服務平台。建設一支服務隊伍。建立一套服務機制。建立一個規范的服務體系。建立一個政策支撐體系。
二、人員要求
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對待老人要有愛心、耐心、真心、細心。具備相應的崗位上崗證書。
三、選址要求
1、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選址應在建築低層部分,相對獨立,並有獨立出入口。二層以上應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環境安靜,臨近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
2、服務對象相對集中,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市政條件較好。
四、建築標准及有關設施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總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實際用於為老服務面積);應保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充分利用天然採光;供電設施應符合設備和照明用電負荷的要求;並宜配置應急電源設備。
(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房屋建築宜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其建築防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四)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築外觀應做到色調溫馨、簡潔大方、自然和諧;室內裝修應符合無障礙、衛生、環保和溫馨的要求,活動場地地面統一鋪設防滑材料,並按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應根據網路服務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覆設線路,預留介面。
(五)日間照料室:房門凈寬不應小於90CM,走道不應小於180CM。以每間容納4-6人為宜,室內通道和床應滿足輪椅進出及日常照料的要求。日間照料室內設衛生間,有可供老人沐浴的熱水設備,地面應防滑易清洗。配備可供20位老人午休的床位或躺椅,輪椅2張以上、被子、毛巾牙膏牙刷等生活用品。室內應配有電扇、空調等。
(六)公用衛生間:分男、女衛生間。衛生間內應裝有緊急呼叫器,門的上方留有觀察口,門寬不應小於90CM,以便於輪椅出入;抽水馬桶以坐坑為宜,邊上按有扶手。
(七)老年食堂(含配餐間、餐廳):有一定的廚房設施設備,可供20人以上就餐的場地及桌椅設備。有衛生設施,食(餐)具應消毒,餐廳必須與廚房分開,並有獨立的建築系統及合理的通道相連接。應將生、熟食分開放存放,並有足夠的冷凍設備。應有效的除「四害」防治措施,有一定的防護器具。
(八)電教室,有電視機、投影儀、播放設備、計算機、網路設備及可供老人學習的桌椅。
(九)康復用房面積(含醫療保健室、康復室、心理疏導室根據各地實際需求調整),有康復器材,開設醫療保健服務、康復訓練、心理疏導等服務。
(十)娛樂用房(含閱覽室、棋牌室、視聽室等根據各地實際需求調整)。有閱覽、網路、娛樂活動等服務。
(十一)樓梯、過道應設有扶手。
五、統一標識和名稱
在建築物門口醒目處懸掛市民政局統一設計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名稱和標識。
六、服務項目明確
在醒目位置有公告欄,對管理人員、服務單位、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服務電話要向社區居民公開。
七、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對象公開透明
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對象准確無誤,有公示欄、有群眾監督投訴箱。
八、規章制度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服務隊伍管理制度,與加盟單位簽訂協議書制度,公示制度,服務承諾制度,服務質量跟蹤回訪制度,服務行為規范,服務流程等,各項制度均上牆。
九、服務質量
有償服務質量,老年人基本滿意率要達到80%以上,政府補貼對象服務質量,老年人基本滿意率達到90%以上,做到服務有回訪、有反饋,程序到位,效果明顯。
十、安全設施
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安全標志、防火器具以及緊急疏散通道。
十一、注冊登記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可以參照社會福利機構注冊辦法,進行民辦非企業登記或工商法人登記。
十二、服務管理
1、各項管理制度上牆,包括內部日常管理制度、各類工作人員職責分工、公示服務中心開放時間、服務項目內容及收費標准、安全防事故應急預案等。
2、有一支穩定的居家養老服務員隊伍,專門為居家養老老年人提供上門的有償低償服務;建立相對固定的志願者隊伍,定期組織開展各類無償為老服務活動。
3、所有服務人員均要實行持證上崗。
4、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包括防火、防電、防食物中毒、防意外傷害等內容在內的安全防事故預案要健全和細化,鼓勵以整個服務中心為單位參加意外傷害責任險。
5、服務管理細則由縣(市、區)民政局、鎮(街)養老服務中心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自行研究制訂,也可參照市民政局設計的統一標版本,但必須具備以上基本內容。
養老行業的發展前景?
目前根據我國養老產業的發展前景分析,養老產業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行業。需求方面,我國人均預期壽命提高、老齡化發展速度加快、老年人消費能力上升推動養老服務需求快速增長,巨大的養老需求為養老市場帶來了寬闊的市場前景,預計2022年養老市場規模或將突破12萬億。
總結:綜上可得,養老服務的建設標准各個地區都各不相同,這里僅舉一例,供參考學習。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政部關於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3〕127號)、《養老服務標准體系建設指南》(民發〔2017〕1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標准。
㈡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在政府主導下,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居(村)民委員會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日間照料中心、虛擬養老院和農村幸福院等。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第五條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和護理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
(六)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活動。第六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納入個人誠信平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扶養人探親休假和請假照護老年人的權利。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將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規劃、按標准設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五)制定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補貼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高齡、失能、失獨、殘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補貼。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規范、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工商、文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工業和信息化、食品葯品監管、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按照養老服務規劃,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二)具體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
(三)組織、指導居(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在社區推行為老年人服務志願者登記制度,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第十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協助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第十二條城市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發展,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標准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規劃,以每百戶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准,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套建設指標的,按照每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進行配置。所有權、使用權屬於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㈢ 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規范養老服務行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以及緊急呼叫與救援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養老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並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融合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等因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財政投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管理、監督養老服務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教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葯品監管、價格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范圍內的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第九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准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服務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敬老、養老、助老、愛老氛圍。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准,並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築等要求。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閑置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等場所適宜用於養老服務的,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其閑置用房整合改造用於養老服務的,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五條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民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第三章居家養老服務和社區養老服務第十六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第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㈣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服務項目是什麼
服務項目如下:
1、生活照料服務:
(1)助餐服務:洗、煮飯菜應干凈、衛生,無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飲食生活習慣;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助餐點應配置符合老年人的無障礙設施,助餐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門應及時,有必要的保溫、保鮮設備。
(2)起居服務:協助穿脫衣服和入廁方法得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時為卧床老年人翻身,無褥瘡。
(3)助浴服務:助浴前應進行安全提示,助浴過程應有家屬或助老員在場;上門助浴時應根據四季氣候情況和老年人居住條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和浴室內通風。
(4)衛生清理服務:協助刷牙、洗臉、洗腳、按摩動作適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潔、衣著適度、指(趾)甲整潔、無異味;定期清洗、更換床單和衣物,無臟污;定時打掃室內外衛生,做到清潔、干凈。
(5)代辦服務:代換煤氣、代辦各種手續、代繳各種費用等,應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時辦理。
2、醫療保健服務:
(1)預防保健服務:根據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方案,預防方案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於老年人掌握預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識並進行基礎性的防治。
(2)醫療協助服務:應遵照醫囑及時提醒和監督老年人按時服葯,或陪同就醫;協助開展醫療輔助性工作,應能正確測量血壓、體溫等。
(3)康復護理服務:指導老年人正確執行醫囑,協助老年人正確使用康復、保健儀器。
(4)健康咨詢服務:通過電話、網路及會議報告或老年學校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老年期營養、心理健康等知識教育。
(5)老年人健康檔案建檔率達100%。
3、家政服務:
(1)安裝維修傢具、家電:門窗、紗窗,熱水器、凈水器、洗衣機、電腦、燈具等安裝維修,應按老年人要求進行,維(裝)修後無安全隱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務:清洗換氣扇、油煙機、煤氣灶類應做到清洗干凈、衛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務: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應按照老年人要求進行疏通,疏通後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類服務。
4、緊急救助服務:
呼叫器、求助門鈴、遠紅外感應器等安全防護器材應符合國家規定,質量完好率達100%;其功能應符合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
5、精神慰藉服務:
(1)精神支持服務:讀報,耐心傾聽,能與老年人進行談心、交流。
(2)心理疏導服務:掌握老年人心理特點和基本溝通技巧,能夠觀察老年人的情緒變化,並通過心理干預手段調整老年人心理狀態。
(3)尊重並保護老年人隱私。
基本原則如下:
(一)堅持需求導向,注重創新機制,以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為導向,將政府購買服務與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相結合,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密切相關的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支持,並逐步拓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領域和范圍,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不斷創新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機制,改進購買服務的方式方法。
(二)堅持政府引導,培育市場主體。政府要加強對購買養老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將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與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相結合,與培育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相結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
(三)堅持規范操作,注重績效評估。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質審核、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等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有序開展工作。
加強績效管理,建立評估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堅持體制創新,完善政策體系,要做好相關政策的完善和相互銜接,推進事分開、政社分開,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管辦分離,放開市場准入。
凡社會能夠提供的養老服務,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要及時總結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盡快形成各方銜接配套、操作性強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政策體系。
㈤ 老年醫院的建設標准有哪些
目前我國各級醫來療機構源均在提供老年醫療服務,也轉建或新建了不少專科老年醫院,但真正按照老年醫學發展的要求,以人為本為老年病患者提供滿意、安全醫療服務的老年醫院還很少。目前尚無規范的老年病專科醫院基本構建標准,也無對老年人共病和整體功能狀態綜合評估一站式服務的醫療服務模式。要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提高老年人醫療服務質量,保障老年人的醫療安全,迫切需 要制定專科老年醫院的建設和管理基本要求,統一和規范老年醫院的建設和管理。》》》
㈥ 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提升養老服務質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以及緊急救援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構建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有機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的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積極推動各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與協作,定期分析養老服務發展狀況,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養老服務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養老服務相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開展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五條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老年健康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審計、市場監管、政務數據、統計、醫療保障、金融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科協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氛圍。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源互補、信息互通、市場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開展長三角和南京都市圈區域養老協同合作,實現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第九條本市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整合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標准化和規范應用,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跨區跨部門互通共享,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養老服務。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做好轄區內智慧養老服務平台信息採集和錄入工作,引導養老服務組織將有關信息與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對接。
智慧養老服務平台的資源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查詢。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等狀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零點二平方米的標准,編制本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以及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明確養老院、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准和規劃指引。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㈦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管理
4.1.1提供《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和法人資格證書,並懸掛在醒目的地方。
4.1.2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名稱,必須根據收養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機構的業務性質,標明養老院、老年公寓、護老院、護養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務中心等。由國家和集體舉辦的,應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鄉(鎮)行政區劃名稱,但不再另起字型大小;由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應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4.2.1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所從事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專業技能。
4.2.2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有1名大專學歷以上、社會工作類專業畢業的專職的社會工作人員和專職康復人員。為介護老人服務的機構有1名醫生和相應數量的護士。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數量以能滿足服務對象需要並能提供本規范所規定的服務項目為原則。
4.2.3主要領導應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的培訓。各專業工作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無專業技術職務的護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 4.3.1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的適合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
4.3.2有與入院老年人或其親屬、單位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協議書。
4.3.3有簡單介紹本機構最新情況的書面圖文資料。其中須說明服務宗旨、目標、對象、項目、收費及服務使用者申請加入和退出服務的辦法與發表意見的途徑、本機構處理所提意見和投訴的承諾等。這類資料應滿足服務對象使用。
4.3.4有可供相關人員查閱和向有關部門匯報的長中短期工作計劃、定期統計資料、年度總結和評估報告。
4.3.5建立入院老人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老人照片及記錄後事處理聯系人等與老人有關的資料並長期保存。
4.3.6有全部工作人員、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的職責說明、工作流程及組織結構圖。
4.3.7有工作人員工作細則和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的相關管理制度。
4.3.8嚴格執行有關外事、財務、人事、捐贈等方面規定。
4.3.9各部門、各層級應簽訂預防事故的責任書,確保安全,做到全年無重大責任事故。
4.3.10護理人員確保各項治療、護理、康復措施的落實,嚴禁發生事故。
4.3.11服務項目的收費按照當地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費項目既要逐項分計,又要適當合計。收費標准應當公開和便於查閱。
4.3.12有工作人員和入院老人花名冊。入院老人的個人資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員查閱外應予以保密。
4.3.13嚴防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為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寫有姓名和聯系方式的卡片,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後的查找工作。
4.3.14對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穩定的老人有約束保護措施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
4.3.15有老人參與機構管理的管理委員會。
4.3.16長期住院的「三無」老人的個人財產應予以登記,並辦理有關代保管服務的手續。
4.3.17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須佩證上崗。
㈧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推進我國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項目建議書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建設全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准適用於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項目,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本建設標准所指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是指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個人照顧、保健康復、娛樂和交通接送等日間服務的設施。
第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老年人實際需求出發,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第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滿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規模適宜、功能完善、安全衛生、運行經濟。
第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確保政府資金投入,其建設用地應納入城市規劃。
第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充分利用其他社區公共服務和福利設施,實行資源整合與共享。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充分體現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
第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內容及項目構成
第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內容包括房屋建築及建築設備、場地和基本裝備。
第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築應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及輔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務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間(含理發室)和餐廳(含配餐間);
老年人保健康復用房可包括醫療保健室、康復訓練室和心理疏導室;
老年人娛樂用房可包括閱覽室(含書畫室)、網路室和多功能活動室;
輔助用房可包括辦公室、廚房、洗衣房、公共衛生間和其他用房(含庫房等)。
第十一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築設備應包括供電、給排水、採暖通風、通訊、消防和網路等設備。
第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場地應包括道路、停車、綠化和室外活動等場地。
第十三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配備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安防、等相關設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設規模及面積指標
第十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應以社區居住人口數量為主要依據,兼顧服務半徑確定。
第十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分為三類,其房屋建築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規定。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的社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建築面積,一、二、三類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築面積可分別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築面積0.26_、0.32_、0.39_核定。
表1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築面積指標表
類別 社區人口規模(人) 建築面積(m2)
一類 30000~50000 1600
二類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類 10000~15000(不含) 750
註:平均使用面積系數按0.65計算。
第十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所佔比例參照表2確定。
表2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所佔比例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所佔比例(%)
一類 二類 三類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務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復用房 11.9 16.2 20.3
娛樂用房 18.3 16.2 15.5
輔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計 100.0 100.0 100.0
註:表中所列各項功能用房使用面積所佔比例為參考值,各地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在總建築面積范圍內適當調整。
第四章 選址及規劃布局
第十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服務對象相對集中,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訊等市政條件較好;
二、臨近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環境安靜,與高雜訊、污染源的防護距離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宜在建築低層部分,相對獨立,並有獨立出入口。二層以上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無障礙坡道的建築面積不計入本標准規定的總建築面積內。
第十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根據日托老年人的特點和各項設施的功能要求,進行合理布局,分區設置。
第二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與保健康復、娛樂用房和輔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擾。
第五章 建築標准及有關設施
第二十一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標准應根據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和服務流程,結合經濟水平和地域條件合理確定,主要建築的結構型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並留有擴建、改造的餘地。
第二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設計應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等規范、標準的要求和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築宜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其抗震設防標准應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其建築防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間容納4~6人為宜,室內通道和床(椅)距應滿足輪椅進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內設衛生間,其地面應滿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門凈寬不應小於90cm,走道凈寬不應小於180cm.
第二十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應保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充分利用天然採光,窗地比不應低於1:6.
第二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築外觀應做到色調溫馨、簡潔大方、自然和諧、統一標識;室內裝修應符合無障礙、衛生、環保和溫馨的要求,並按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供電設施應符合設備和照明用電負荷的要求,並宜配置應急電源設備。
第三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有給排水設施,並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其生活服務用房應具有熱水供應系統,並配置洗滌、沐浴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嚴寒、寒冷及夏熱冬冷地區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具有採暖設施;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高於或等於25℃地區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設置空調設備,並有通風換氣裝置。
第三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根據網路服務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設線路,預留介面。
附錄一 主要名詞解釋
1.日托老年人:到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務的老年人。
2.醫療保健室:為日托老年人提供簡單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的用房。
3.康復訓練室: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復訓練的用房。
4.網路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網及通過網路與親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動室:供日托老年人開展娛樂、講座等集體活動的用房。
6.心理疏導室: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顧者提供心理咨詢和情緒疏導服務的用房。
附錄二 用詞和用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件:《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條文說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內容及項目構成。
第三章 建設規模及面積指標。
第四章 選址及規劃布局。
第五章 建築標准及有關設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闡明制定本建設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我國人口老齡化具有發展迅速、規模巨大、持續時間長的特點。到202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48億,老齡化水平達到17.17%.許多年老體弱、患有慢性病或殘疾的老年人,由於白天家中無人照顧,不僅生活質量低下,而且面臨諸多不安全的風險因素。目前,我國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受損,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的數量接近兩千萬。在家庭規模和家庭照料資源日益縮小的背景下,如何依託社區滿足這些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使他們能繼續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區中,已經引起了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發展社區養老服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社會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機制」.全國老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和《關於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分別指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服務體系」,「要在城市社區基本建立起多種形式、廣泛覆蓋的居家養老服務網路」.
加強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建設是貫徹落實養老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託」這一政策精神的集中體現,是構建養老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在滿足社區老年人的日間照料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國老年人日間照料基礎設施的建設整體上較為薄弱,設施缺乏,已有設施則存在面積小、功能單一、服務水平低等突出問題。為了合理確定新建和改擴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規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設施,規范建築布局和設計,制定相關建設標准尤為必要。通過本建設標準的編制和實施,可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提高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老年人服務。
第二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的作用及其權威性。
本建設標准從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行為,加強工程項目科學管理,合理確定投資規模和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出發,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准編制的規定和程序,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進行科學論證,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確保編制質量;同時兼顧了地域、經濟發展水平、服務人群數量等方面的差異,以切合實際,便於操作。因此本建設標準是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的全國統一標准。
第三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的適用范圍。
考慮到各地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現狀不盡相同,分別需要新建、改建和擴建,為便於實際操作,故本標准對適用范圍作此規定。為了貫徹落實養老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託」的政策精神,更好地發揮社區在養老服務中的作用,滿足社區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因此本標准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服務對象和功能做出了規定。
第四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是直接服務於日托老年人的基礎設施,其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並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從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水平,正確處理需求和可能的關系,避免不切實際的盲目建設。
第五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的總體要求。
這是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提出的。
第六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資金投入和建設用地的要求。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屬於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故其建設水平應符合國情、地情,立足實際,不超前也不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並且其建設項目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確保政府的資金投入,建設用地也要納入當地的城市規劃。
第七條 本條明確實施本建設標準的基本要求。
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與其他社區公共服務和福利設施實現資源整合與共享。同時,作為社區老年人公共服務設施,必須與社區其他為老服務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能減排作為一項國策,本建設標准對此也作了強調。
第八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准與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及定額的關系。
第二章 建設內容及項目構成
第九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工程的主要組成內容。
這是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復、娛樂、交通接送等各項服務並開展其他保障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十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築的主要內容。考慮到各地老年人需求的差異,允許各地根據實際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築的具體內容。
老年人生活服務用房主要滿足日托老年人在休息、進餐、助浴等方面的需要,可包括休息室、餐廳和沐浴間。
老年人保健康復用房是為日托老年人提供簡單醫療服務、基本康復訓練及心理保健服務的用房,可包括醫療保健室、康復訓練室和心理疏導室。其中,心理疏導室的設置是為了向有需要的日托老年人和老年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心理疏導和心理支持服務。
老年人娛樂用房是供日托老年人開展娛樂活動和進行社會交往的用房,可包括閱覽室(含書畫室)、網路室和多功能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設置一方面可供日托老年人聚會聊天,另一方面也可滿足中心開展娛樂、講座、培訓等集體活動的需要。
輔助用房是保障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有序開展所必須設置的基本用房。
第十一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設備的基本內容。
第十二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設置的場地。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需要為部分日托老年人提供往返於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車輛接載服務,因此需設置道路和停車場。為滿足日托老年人進行戶外活動和康復訓練的需要,還應設置必要的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地。
第十三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配備的相關設備。
這是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服務內容和功能要求提出的。各類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相關設備配置詳見附表1.
附表1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裝備配置表
設備種類 具體設備 類別
一類 二類 三類
生活服務 洗澡專用椅凳 √ √ √
輪椅 √ √ √
呼叫器 √ √ √
保健康復 按摩床/椅 √ √ √
平衡杠、肋木、扶梯
手指訓練器、股四頭肌訓練器、訓練墊 √ √ √
血壓計、聽診器 √ √ √
娛樂 電視機、投影儀、播放設備 √ √ √
計算機及網路設備 √ √ √
安防 監控設備 √ √ √
定位設備 √ √ √
攝錄像機 √ √ √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車 √ √ √
物品采購車 √ √
註:√表示應具備。
第三章 建設規模及面積指標
第十四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的確定依據。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本兩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規模分類和各類面積指標,並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各類用房的使用面積在總的使用面積中所佔比例做出了規定。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將居住區按人口規模或居住戶數分為居住區(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戶)、小區(10000~15000人、3000~5000戶)和組團(1000~3000人、300~1000戶)三級。《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 50437明確提出托老所(社區養老服務場所,可分為日托和全托兩種)宜在居住區和小區進行配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個人照顧、保健康復、娛樂和交通接送等日間服務,因此需要達到一定的服務人口規模才能維持正常的運營管理,同時也有利於充分實現資源整合以及土地的集約使用。考慮到社區人口規模的差異性及實際建設的可操作性,本《標准》將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分為了三類,並給出了各類面積指標。
為適應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形勢,本《標准》在面積指標測算時採用了2015年全國人口老齡化水平(人口老齡化水平=6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量/總人口數量)的預測值15.3%,但考慮到不同類型社區的人口老齡化水平存在較大差異,為滿足部分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老年人口數量較多的社區對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築面積的實際需求,還對老年人人均建築面積指標做出了規定。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總建築面積指標和各類房屋使用面積指標是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開展各項工作的實際需求,結合對各地調研數據的認真分析和總結,反復論證確定的。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詳見附表2~附表6.
附表2 生活服務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休息室 321 180 101
沐浴間(含理發室) 48 42 36
餐廳(含配餐間) 78 55 38
合計 447 277 174
附表3 保健康復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醫療保健室 48 42 36
康復訓練室 58 54 48
心理疏導室 18 18 15
合計 124 114 99
附表4 娛樂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閱覽室(含書畫室) 64 36 27
網路室 30 24 18
多功能活動室 96 54 30
合計 190 114 75
附表5 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辦公室 36 30 24
廚房 159 89 55
洗衣房 24 24 18
公共衛生間 36 36 24
其他用房 24 21 18
合計 279 200 139
附表6 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務用房 447 277 174
保健康復用房 124 114 99
娛樂用房 190 114 75
輔助用房 279 200 139
合計 1040 705 487
考慮到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的社區適當增加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面積的需要,為便於實際操作,在對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測算的基礎上,給出了各類用房使用面積在總使用面積中所佔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總建築面積不變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各業務用房的面積分配。
第四章 選址及規劃布局
第十七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選址要求。
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性質和任務,其建設項目在選址時要綜合考慮人口分布、市政條件和周邊環境等因素,做到方便群眾,便於開展服務。同時選址宜與其他為老服務福利設施鄰近,利於資源整合和共享。
第十八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築及垂直交通的要求。
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質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動不便的身體特點,本條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築提出要求。鑒於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較小,為節約土地資源,提倡與其他社區服務設施合並建設,但應設置在建築低層且相對獨立,並宜有獨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層。為方便老年人使用,建議垂直交通設有電梯等無障礙設施。資金投入有困難的,需設置無障礙坡道。坡道建築面積應獨立計算,不計入本標准規定的總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總體布局的原則。
第二十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的設置要求。
為了使老年人在日間休息時不受打擾,故本條作此規定。
第五章 建築標准及有關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這是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工作特點和服務要求提出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服務內容、形式及要求也將不斷擴展、豐富和提高,為滿足未來發展需求,故提出其主要建築設計時應留有擴建、改造的餘地。
第二十二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設計應符合的相關建築標准和規范。
第二十三條 本條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築結構及抗震強度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防火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設置的要求。
據調研,為方便對老年人的服務,滿足不同類型日托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間容納4~6人為宜。同時,為方便部分行動不便老年人的出行並確保其安全,本條對室內的通道、床(椅)距和衛生間地面做出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門和走道的寬度。
這是考慮到部分日托老年人坐輪椅出入房間、在走道回轉和並行的實際需求而做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的日照、通風與採光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內外裝修的要求。
強調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築的外觀色調並設置統一標識是為了增強老年人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為了方便老年人生活,滿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故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室內裝修做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用電要求。
第三十條 本條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給排水和熱水供應系統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供暖和空氣調節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條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網路管線的布置和預留介面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