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本市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養老服務機構在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費用徵收和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鼓勵社會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第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需求,制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
規劃、計劃、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的設置第七條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組織具備法人資格;申辦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其中床位不得少於30張;收養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
(四)有與其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資金。第八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者及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
(三)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五)固定場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六)固定設施平面圖或建築設計平面圖;
(七)機構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設施的相應擔保證明。第九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組織和個人申請在本市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置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外經貿部門審核。第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者。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在開業前應當向核發《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的民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使用新、改、擴建的服務設施的,還應當提供工程驗收報告和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驗收文件。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未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服務機構在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報原設置審批部門備案,並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妥善安置收養的老年人,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第三章服務與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為收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標准由市民政局擬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收養的老年人及其近親屬或者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收養服務合同。收養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收養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被養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貳』 民辦養老院開辦條件
民辦養老院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范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3.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
5.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敬老院院長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叄』 開辦養老院所需要什麼條件和證件
開辦養老院大概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養老院內部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第二,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第三,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第四,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第五,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辦養老院需要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敬老院管理暫行法》第三章,院務管: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肆』 養老院的機構章程
一起為老人服務。
『伍』 老年公寓考取院長資格證的資料以及要求
老年公寓章程參考資料
(1)、會員有權按入會先後順序優先擇定入住房間,選擇朝向,選擇樓層。
(2)、會員有權使用固定單元建築面積的室內生活起居場所,(配備空調或電風扇、電視機、家私和床上被褥、個人衣物自備)。
(3)、根據福安康老年公寓專業營養師設計的適合老年人的配餐,入住會員可享用中西營養美食,每天除早、午、晚三餐主餐外,另有一次小食。對特殊病號會員可依據其特殊情況,在保證營養熱量的原則下,可提供特別配餐,行動不方便的會員可提供送餐服務。
(4)、根據入住會員身體條件變化,入住會員有權申請更高級別的護理服務,並按變更後的服務等級收費。
(5)、入住會員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疾病者可享受元/月以內的常見病治理,超出部分費用自理。同時,危急病人由福安康老年公寓負責送臨沂市人民醫院治療(診療費自理)。
註:短期入住者需按月交納費用,凡申請人入住超過三個月者,應先交納定金2萬元,入住按福安康老年公寓制度守則辦理,所享受的權益基本與會員相同。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____區____老年公寓。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單位設立的目的是為社會上老年人服務。
第四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機關是____區民政局。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長春市____街____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____;開辦資金:____萬元。
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是:面向社會,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本單位的經費來源:
(一)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長春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業務主管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十三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機關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本單位自業務主管機關批准注銷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院長職責
1、依照國家和政府的有關法律與政策,負責全院的全面工作。
2、在市民政局的領導下,負責完成上級民政部門下達的各項目標管理和本院的工作計劃,並向有關領導請示匯報本院的工作。
3、負責全院的財務管理和使用工作,堅持財務開支一支筆審批制度。
4、主持院長辦公會議,院務會議,研究和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5、檢查、落實全院的精神文明、綜合治理、消防、計劃生育工作。
6、關心員工福利,了解掌握全院人員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搞好領導班子建設,不以權謀私、辦事公道,執行制度紀律嚴明。
辦公室主任職責
1、主持好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院委會的決議和各項工作計劃。
2、當好領導參謀,主持起草各類文件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匯總全院情況。
3、負責全院的生產勞動和種、養殖業工作的安排和實施。
4、負責把握對外新聞報道宣傳工作,做好各部門的協調工作,搞好上傳下達。
5、負責全院黨政辦公室會議的記錄、紀要;落實安排重大活動。
6、負責管理水、電、暖和綠化工作。
7、負責職工與院民的後勤生活。
護理部長職責
(查房、開晨會、院民幫教工作)
1、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負責全院老人生活、護理及業務管理工作。
2、負責發放,登記老年人的生活用品和請銷假制度。
3、熟悉護理部各項工作,能夠按照院領導的要求,作出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細致周到的工作安排,並組織實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4、負責組織老人的各類學習和各種文體活動。
5、按照崗位責任制,指揮、檢查、督促各區衛生及護理工作,並做好思想工作,提高其工作積極性、主動性、自覺性和創造性。
6、認真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自身修養和自身素質,並負責組織護理員的業務知識學習和護理技術培訓。
7、自覺維護領導班子權威和團結,模範遵守院內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會議及工作保密制度。
8、對護理部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表現、出勤率,工作成績進行客觀正確的考核評價,並負責起草護理部工作范圍內的有關文稿或對工作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陸』 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機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舉辦和社會興辦相結合、政府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機構編制、工商、稅務、建設、國土、財政、價格、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事、民政部門對扶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七條開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辦養老機構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備案。第九條養老機構的服務、管理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其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養老機構符合上述兩個規范的,可自願向民政部門申領養老機構證書。養老機構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和塗改。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條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分為收養人員和休養人員。
收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養人,按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
休養人員是指自願到養老機構按合同約定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第十一條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收養人員,在完成收養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養人員。
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對象。對其接收收養人員的,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親屬、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期限和地點;
(四)收費標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考使用。第十三條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
(二)制定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製做和用餐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通知其送養人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