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養老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
開辦一家養老院,需要具備的條件參考如下:
第一、要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冊哪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第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范》;
第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第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第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就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養老院籌辦申請了,注意是民政部門,而不是工商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謹姿滾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祥余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貳』 養老院開辦條件
具體如下
1、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范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3、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
5、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體開辦養老院需要的條件:
1、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2、如果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3、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開一家養老院,首先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以及室外活動場地。還應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可以向所在地的相關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叄』 鎯沖紑涓涓鍏昏侀櫌闇瑕佷粈涔堟墜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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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私人開敬老院的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伍』 開個養老院要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
一、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陸』 如何申請辦養老院
法律分析:
個人申辦養老院的條件根據國家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都可以提出辦院申請。開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有固定的服務場所(30張床位以上)、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有合適的機構名稱、完善的章程和規章制度配備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申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固定住址、聯系方式等)擬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擬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固定場所(房屋、土地權證)的證明和規劃許可證件。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市民政局進行審批。如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如何申辦養老院一、 申報養老機構的主體范圍是什麼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二、 合法申辦人向什麼機構提出申辦申請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三、申辦養老院,須提交哪些資料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交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四、開辦養老院應具備什麼條件 接到民政部門可以申辦的答復,申辦人就向該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能領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范》(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五、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民辦非企業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柒』 開設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的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
4、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老年人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5、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至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6、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的規定,且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和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8、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和條件。 一、敬養老院院長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3、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總之,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養老院內部需要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並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同時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捌』 開敬老院需要哪些手續和流程
法律分析:第一步:選址;第二步:到民政部門去辦理非企業單位注冊證;第三步:到民政福利科申請福利機構執業證;第四步:到地方消防隊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第五步:到衛生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第六步:去衛生防疫站開衛生評測報告,所有相關文件必須上報,以便衛生局全面審核。第七步:去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 4.1機構證書和名稱
4.1.1提供《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和法人資格證書,並懸掛在醒目的地方。
4.1.2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名稱,必須根據收養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機構的業務性質,標明養老院、老年公寓、護老院、護養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務中心等。由國家和集體舉辦的,應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鄉(鎮)行政區劃名稱,但不再另起字型大小;由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應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