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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老機構服務規范

發布時間:2024-04-25 18:09:53

㈠ 養老服務的服務規定

2014年9月3日財政部等四部門日前下發《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部署加快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通知明確,到2020年,我國將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推動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全文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
財社[2014]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老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齡辦: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的戰略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加快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需求導向,注重創新機制。以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為導向,將政府購買服務與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相結合,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密切相關的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支持,並逐步拓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領域和范圍。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不斷創新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機制,改進購買服務的方式方法。
(二)堅持政府引導,培育市場主體。政府要加強對購買養老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將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與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相結合,與培育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相結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
(三)堅持規范操作,注重績效評估。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質審核、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等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有序開展工作。加強績效管理,建立評估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堅持體制創新,完善政策體系。要做好相關政策的完善和相互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管辦分離,放開市場准入。凡社會能夠提供的養老服務,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要及時總結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盡快形成各方銜接配套、操作性強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政策體系。
二、明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目標
「十二五」時期,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有序推開,相關制度建設取得有效進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促進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養老服務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養老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推動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三、積極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
(一)明確購買主體。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是承擔養老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養老服務。
(二)界定承接主體。各地可根據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確定的原則和養老服務的要求,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根據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
(三)確定購買內容。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內容應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可持續的原則確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要根據養老服務的性質、對象、特點和地方實際情況,重點選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等方面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護理等上門服務,以及養老服務網路信息建設;在購買社區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老年人購買社區日間照料、老年康復文體活動等服務;在購買機構養老服務方面,主要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購買機構供養、護理服務;在購買養老服務人員培養方面,主要包括為養老護理人員購買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在養老評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評估和服務需求評估的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評價等。
各地要根據養老服務的項目范圍,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細化目錄清單,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對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內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四)規范服務標准。各地應根據所購買養老服務的項目特點,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基本服務標准,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購買主體要及時對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梳理,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服務標准體系。
(五)提供資金保障。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在現有養老支出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對於新增的養老服務內容,地方各級財政要在科學測算養老服務項目和補助標准基礎上,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健全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購買主體要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操作規程,公平、公正、公開選擇承接主體,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任務,保障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服務完成後,購買主體應委託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對金額較大、服務對象較多的項目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七)加強績效評價。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養老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購買養老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更側重受益對象對養老服務的滿意度評價。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政府選擇購買養老服務承接主體、編制以後年度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與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建立承接主體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落實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不同地區、不同項目、不同服務的分類指導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重要事項,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杭州養老服務標准
隨著杭州人口老齡化、高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的發展,養老已經逐步成為全社會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之一。為了滿足老年人專業化、多樣化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規范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特製定本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的術語和定義、管理機構職責、服務對象與工作內容、管理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准適用於杭州城區的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蕭山、餘杭、臨安、富陽、桐廬、建德和淳安應參照此標准執行。
2.文件依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08〕72號)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市委〔2010〕24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8〕239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杭政辦〔2007〕3號)
3.術語和定義:
老年人:指60周歲及以上的人。
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村)為依託,由公益性組織或中介服務機構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家政維修、醫療保健、精神慰藉、安全防護、文化體育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養老服務形式。
居家養老服務實體:指依法登記注冊的從事居家養老服務活動的各類機構。
助老員:專職或兼職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人員。
4.工作原則與參與主體:
4.1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原則,從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居家養老服務。
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公共福利資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
均等化原則,在承認地區、城鄉、人群間存在差別的前提下,保障城鄉居民都享有一定標准之上的社會居家養老服務。
社會化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引導社會服務機構積極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專業化原則,加強管理,提升服務,提供專業化的居家養老服務。
4.2參與主體
各級民政部門、街道(鄉鎮)、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實體和居家養老評估機構。
職責分工:建立四級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管理體制。
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和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籌)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統一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和評估機制,對全市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考核,採取以獎代撥形式對各區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獎勵。
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由區養老工作業務科室和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指導協調,負責推行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標准,組建專兼職的居家養老評估隊伍,審核確認居家養老評估分值,規范居家養老服務市場,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的管理。
各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的日常管理和服務,整合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資源,對轄區內需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進行資格評估。
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站(點),負責具體實施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的各項組織工作,收集本社區(村)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務協調。
各區應組織專人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居家養老服務質量進行評估。
5.居家養老服務對象:
居家養老服務對象指居住在杭州城區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根據購買服務方式不同,分為兩種服務對象:
5.1政府購買服務對象:
指戶籍在杭州城區,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可向其戶籍所在的城區提出申請並經綜合評估後,確認為政府全額購買或部分購買服務的對象。
服務對象以杭政函〔2008〕72號文件規定的四類老年人為主。鼓勵各區加大財政投入,逐年擴大服務范圍。
5.2自費購買服務對象:
除政府購買服務對象外,有服務需求、自願自費購買服務的老年人,也可向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站提出服務申請,由服務機構指派助老服務員提供有償或低償服務。
6.居家養老服務實體:
6.1機構要求
(1)應正式登記注冊,具備相關資質證書,合法運營。
(2)應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服務員。
(3)應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工作設備。
(4)對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實施公開承諾服務。
6.2人員素質
6.2.1.基本要求:
(1)具備合法的勞動從業資格。
(2)信守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熟悉居家養老服務程序和規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狀況證明及語言表達能力。
6.2.2.管理人員:
(1)了解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掌握企業管理、經營項目的有關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術。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經歷。
(4)每年至少參加1次以上管理培訓活動。
6.2.3.居家養老服務員:
(1)具備與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崗位技能。
(2)年齡在 18 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無精神病史和各類傳染病。
(4)每年在崗培訓不少於10學時。
6.2.4.行為規范:
(1)儀表儀容端莊、大方、整潔。
(2)統一著裝、配備工號牌。
(3)提倡使用普通話,語言文明、簡潔、清晰。
(4)主動服務,符合相應崗位的服務禮儀規范。
(5)尊老敬老,對老年人富有愛心。
7.居家養老服務內容與要求:
7.1基本要求:
(1)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簽約率100%;
(2)應有老年人的服務預案,明確服務內容;
(3)定期進行檢查,並記錄檢查結果(包含內容、時間、地點、人員、落實情況等);
(4)為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完成率達100%,老年人或監護人滿意率≥80%。
7.2具體內容:
7.2.1.生活照料服務:
(1)助餐服務:洗、煮飯菜應干凈、衛生,無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飲食生活習慣;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助餐點應配置符合老年人的無障礙設施,助餐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門應及時,有必要的保溫、保鮮設備。
(2)起居服務:協助穿脫衣服和入廁方法得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時為卧床老年人翻身,無褥瘡。
(3)助浴服務:助浴前應進行安全提示,助浴過程應有家屬或助老員在場;上門助浴時應根據四季氣候情況和老年人居住條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和浴室內通風。
(4)衛生清理服務:協助刷牙、洗臉、洗腳、按摩動作適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潔、衣著適度、指(趾)甲整潔、無異味;定期清洗、更換床單和衣物,無臟污;定時打掃室內外衛生,做到清潔、干凈。
(5)代辦服務:代換煤氣、代辦各種手續、代繳各種費用等,應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時辦理。
7.2.2.醫療保健服務:
(1)預防保健服務:根據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方案,預防方案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於老年人掌握預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識並進行基礎性的防治。
(2)醫療協助服務:應遵照醫囑及時提醒和監督老年人按時服葯,或陪同就醫;協助開展醫療輔助性工作,應能正確測量血壓、體溫等。
(3)康復護理服務:指導老年人正確執行醫囑,協助老年人正確使用康復、保健儀器。
(4)健康咨詢服務:通過電話、網路及會議報告或老年學校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老年期營養、心理健康等知識教育。
(5)老年人健康檔案建檔率達100%。
7.2.3.家政服務:
(1)安裝維修傢具、家電:門窗、紗窗,熱水器、凈水器、洗衣機、電腦、燈具等安裝維修,應按老年人要求進行,維(裝)修後無安全隱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務:清洗換氣扇、油煙機、煤氣灶類應做到清洗干凈、衛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務: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應按照老年人要求進行疏通,疏通後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類服務。
7.2.4.緊急救助服務:
呼叫器、求助門鈴、遠紅外感應器等安全防護器材應符合國家規定,質量完好率達100%;其功能應符合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
7.2.5.精神慰藉服務:
(1)精神支持服務:讀報,耐心傾聽,能與老年人進行談心、交流。
(2)心理疏導服務:掌握老年人心理特點和基本溝通技巧,能夠觀察老年人的情緒變化,並通過心理干預手段調整老年人心理狀態。
(3)尊重並保護老年人隱私。
7.2.6.其他:
提供文化體育服務、法律咨詢服務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務。
8 政府購買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流程:
8.1申請:
獨居、孤寡、經濟困難或高齡(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情況下,由本人或家屬(無家屬或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社區(村)或其他相關組織)向戶籍所在城區的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站提出居家養老服務申請,並填寫《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申請表》,同時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低保或低收入證明等。
8.2評估:
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站接到申請後,應初步確認是否屬於獨居、孤寡、經濟困難或高齡老人,並在7個工作日組織評估員根據《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表》對申請人進行評估,填寫《杭州市居家養老評估報告》,得出評估結論。
評估後,對於老年人的基本情況、評估員的評估結論在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於公示無異議的,社區(村)上報給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對於有公示異議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予以復檢評估。
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評估結論進行審查並上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簽章。審核完畢後向申請人發放《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告知書》,確定是否准予政府購買服務以及服務時間。
當政策情況、老年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老年人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8.3提供服務:
對於確定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服務對象,在發放《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告知書》後10個工作內由居家養老服務實體與老年人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簽訂居家養老服務協議並選派符合條件的助老服務員,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實體在提供服務中要做好服務時間、服務次數、服務時間、服務項目等記錄,作為結算依據。
8.4上報:
區民政局對本區老年人的居家養老的服務購買情況及時匯總,並將月報、半年報、年報及時上報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
9 保障措施:
9.1建立科學系統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資料庫:
市民政局組織開發全市統一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資料庫,根據居家養老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經濟狀況、家庭居住情況和子女的經濟情況等建立養老服務對象信息資料庫,形成具備信息統計、管理、上報等功能於一體,社區(村)、街道(鄉鎮)、區、市四級共建共享的信息系統。
9.2整合提升現有居家養老社會化服務平台:
(1)整合現有居家養老服務實體。各區民政局可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來確定2-8傢具有一定規模、有信息化支撐的居家養老服務實體或選擇公益性組織為本區域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區選定的居家養老服務實體應報市民政局備案。
(2)鼓勵具有一定規模、服務優、信譽好的企業參與到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3)大力推廣社區(村)養老機構(托老所)、社區(村)星光老年之家、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站共同參與的居家養老服務新模式,將養老機構與社區(村)服務設施,專業服務與志願服務緊密結合,形成有事不出社區(村)、服務方便快捷、適合老年人服務習慣的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新格局。
9.3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建立完善的監督評價機制:
(1)各區民政局應及時組織專人或第三方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的服務質量予以監督考評。
(2)監督考評主要從老年人滿意率(附《老年人滿意率調查表》)、服務時間准確率、服務項目完成率、有效投訴結案率、服務檔案的完善等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實體等級管理與評價體系。
(3)其中居家養老服務實體的服務須達到老年人滿意率≥80%。
(4)區民政局應根據考評情況,定期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進行調整,對服務評價低的居家養老服務實體予以淘汰。
10 檢查考核:
市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城區居家養老工作進行考核和綜合檢查,實施以獎代撥,考核評定結果作為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㈡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㈢ 社區養老驛站都應有什麼服務

《標准》分為總則、設施設計標准、服務管理標准和分則4個部分50條。
(一)關於文件名稱。由於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是一個新生事物,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的建設和管理運營沒有現成經驗可供借鑒,仍處於探索創新階段。為此,我們將此《標准》確定為試行,主要目的是通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實驗,總結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經驗做法,查找不足,為今後進一步規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提供科學依據。對於基層實踐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好的意見建議,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方、社會群眾均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反饋給市民政局或各區民政局。
(二)關於驛站的服務半徑。《關於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意見》規定,城市地區的驛站原則上以「一刻鍾服務圈」進行服務范圍測算。為方便老年人就近到站接受服務,同時保障社區養老驛站服務輻射到位,《標准》進一步細化了驛站設置原則,明確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綜合考慮地區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狀況、服務需求、服務半徑等因素,同時參考街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分布情況進行規劃設置。原則上,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的服務半徑不超過1000米。
(三)關於驛站的環境要求。一是外觀環境要求。《標准》規定「驛站的名稱、功能、標識應按全市統好慶搏一標准設計,附近區域設有道路交通指示標志」,主要目的是幫助老年人有效查找、發現居住區周邊養老服務設施,同時發揮宣傳功能,增強驛站的知名度。
二是裝修材料和通風要求。為確保驛站的綠色環保,防止危害老年人身體健康,《標准》對驛站建築材料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驛站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品種規格和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准規定;設有通風設備和通風通道,確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動空間空氣清潔。
三是內部環境要求。驛站布局科學合理,公共設施與功能相匹配;公共區域設有明顯標識,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徵,位置明顯、信息精準、圖文清晰;活動場所布置合理,清潔整齊,公共健身設施、照明設施符合國家規范。
(四)關於驛站的設施設計標准。一是消防標准。安全是養老機構生存發展的首要前提。驛站屬於人員密集場所,居住人群多為老年人,對消防安全的要求更高。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公安部頒布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計標准》有關要求,《標准》對消防標准再次進行了強調和細化,要求驛差弊站建築應為低層建築或設置於建築物底層,耐火等級不低於2級,其疏散距離及寬度應符合相關建築設計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驛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燈、低位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配備防火毯、獨立煙感報警友祥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
二是無障礙設施設置標准。為方便老年人出入驛站,根據部分專家和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標准》規定驛站出入口須為無障礙出入口,出入口處的平台與建築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於500mm,並應採用緩步台階。主要出入口宜設門斗,應採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或電動感應平移門,不應選用旋轉門。
三是驛站功能區劃分。驛站用房分為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服務用房4大類;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服務用房可合並使用。
生活用房主要包含老年人休息室、公用衛生間、公共餐廳。其中,老年人休息室不應與電梯井道、有雜訊振動的設備機房等貼鄰布置,同時根據驛站規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設置床(椅)位,且平均使用面積每張達到5平方米。
醫療保健用房包含醫務室、護理站、心理疏導室、保健室、康復室等。驛站可根據設施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置醫療保健用房。如設置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需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准(試行)>和<養老機構護理站基本標准(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4〕57號)規定,養老機構醫務室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養老機構護理站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至少有2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注冊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人員。下一步,市有關部門將進一步明確規范驛站設置醫療機構的相關標准。
公共活動用房包括閱覽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室和多功能廳。多功能廳宜設置在建築物首層,牆面和頂棚宜做吸聲處理,避免對老年人休息室產生干擾;公共活動用房應有良好的天然採光與自然通風條件,並根據實際情況配備電視、音響、健身器材、休閑棋牌類用品、書籍報刊等。
服務用房包括值班室、廚房、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職工用房、洗衣房。為保障驛站安全,《標准》明確提出不支持驛站增設加工功能的廚房,廚房僅提供配餐、無明火加熱保溫、簡單備餐。如配備加工功能的廚房,宜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區域,並應有排風、排煙、排污、消防設施和適當的防潮、消聲、隔聲、通風、除塵措施,符合衛生、環保和消防要求。此外,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主要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生活照料、助醫等上門服務使用。
(五)關於驛站的服務管理標准。一是提出驛站人員配置要求。為確保驛站的服務質量,《標准》規定驛站設站長,配備相應比例的養老護理員,以及必要的社會工作人員、醫療保健人員、工勤人員、財務人員。鑒於驛站規模相對較小,如養老服務人員均要求專職配備,將極大增加驛站的運營成本,不利於驛站可持續發展。為降低驛站的人力成本,《標准》規定除養老護理員外,上述人員均可聘用兼職人員。此外,為鼓勵驛站連鎖化、品牌化運營,還進一步降低了連鎖化運營驛站的人員配置要求,即「連鎖化、品牌化的驛站可根據實際需要,統一調配人員」。
二是明確驛站服務項目設置。按照《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標准》規定驛站需設置日間照料、呼叫服務、助餐服務、健康指導、文化娛樂、心理慰藉等六類基本服務項目。考慮到驛站運營的低償性和不同區域養老服務需求的差異性,為降低驛站運營方的成本,《標准》提出「以單體設施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實行連鎖化、品牌化運營且相毗鄰的,驛站可不必全部具備六類基本功能,通過連鎖服務商的區域組合、組團服務、集成服務等方式,實現毗鄰區域的服務提供」。也就是說,對於相互毗鄰的以單體設施建設的驛站,如均由同一家服務商建設運營的,不再要求每個驛站均必須具備六類基本服務功能。
關於延伸性服務功能,根據《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基礎上,《標准》採取列舉方式進行了細化,規定驛站可拓展開展助潔、助浴、助醫、助行、代辦、康復護理、法律咨詢等服務項目,同時對延伸性服務的服務標准作出了規范。
三是明確驛站服務基本要求。為降低驛站運營風險,要求驛站必須建立風險防範機制,購買相關綜合責任保險,並與長期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知情同意書,主動出示安全須知,鼓勵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深入推進社區層面醫養結合,要求驛站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統籌協調下,加強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對接,在掛號、就診、取葯、綜合診療、轉診等方面為居家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條件。為依法維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規定驛站要注意保護老年人隱私權,與所屬工作人員簽訂服務對象隱私保密協議,對於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個人隱私信息,不得泄漏。
四是規范驛站服務項目標准。參照外省市居家養老服務相關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對6項基本服務項目、7項拓展服務項目的服務標准進行了詳細規范。這里,重點就6項基本服務項目進行說明。
日間照料方面,規定「針對有特殊服務需求的老年人開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對於需長期托養的老年人,統一推介轉送到附近的養老機構(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務;有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可接送需要日間照料的居家老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社區養老驛站不屬於養老機構,難以長期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為更好應對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考慮居家社區老年人的現實需求和老年家屬子女的喘息服務需求,《標准》做了適當創新,提出驛站可開展短期全托,但短期全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對於接受短期全托服務的老人,驛站須簽訂臨時託管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超過15天的,應及時視情轉送到附近養老機構(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務。
呼叫服務方面,提出對於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潔、助浴、助醫、助行、代辦等服務需求,由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轉介其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或者由驛站直接提供服務。承接服務的服務機構須是經民非或工商注冊、管理規范、服務記錄良好的服務機構。同時,驛站和社會專業服務機構還應做好該服務的跟蹤督導做到高效便捷、收費合理。
助餐服務方面,規定助餐主要分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門送餐;提供助餐服務應根據營養、衛生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點、民族、宗教習慣制定菜譜,為老年人提供營養豐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飲食,做到葷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細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譜。同時,《標准》還對集中用餐、分餐送餐的服務標准作出了規范,再次提倡驛站通過中央廚房方式開展助餐服務。
健康指導方面,著眼於居家社區老年人的醫療服務需求,規定驛站至少依託醫療機構提供量血壓、測血糖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也可依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開展慢性病管理、常見病護理、翻身拍背、養生保健、用葯指導等醫療護理服務。設有護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基礎護理、專科護理、臨終護理、消毒隔離技術指導、營養指導、社區康復指導、健康宣教等醫療護理服務。同時,還要求驛站須定期組織專業人員舉辦健康知識及技能培訓,加強健康指導;依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護理站或專業醫生、護士為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文化娛樂方面,考慮驛站是政府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基本載體,要求驛站必須組織開展或協助老年人開展各種類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豐富區域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針對實踐中部分機構擔心個別老人長期佔用棋牌室、閱覽室等設施的問題,驛站可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明確活動設施場所的開放時段、注意事項、服務保障措施,在不同時段安排適宜的活動方式,確保不影響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體健康。
心理慰藉方面,明確驛站應及時掌握簽約服務老年人的心理變化,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同時指出,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緒安撫等形式開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興趣的話題為切入點,多傾聽,引導老年人傾訴,與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幫助消除不良情緒反應及孤獨,滿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靈交流需求。提供心理慰藉服務的人員,可是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師、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士,也可以由經驗豐富的養老護理員擔任。
五是規范驛站服務事項公開。為促進驛站規范運行和服務提升,方便社會群眾監督,《標准》規定驛站應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務承諾、投訴方式等信息;主動、詳實地向老年人介紹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收費價格等。同時,建立工作人員公示制度,主動公示工作人員基本情況、持證情況。
六是明確驛站收費基本原則。驛站作為居家養老服務的基礎,是政府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重要載體和主要途徑,是社區老年人家門口的「服務管家」。為推進全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由政府無償提供設施交由社會力量建設和運營。為此,《標准》對驛站的收費基本原則作出規定,即驛站服務項目收費價格應低於本區域市場平均價格,高於成本價格;在文化娛樂、心理慰藉,以及量血壓、健康知識講座等方面設定公益服務項目,不收取服務對象費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相關政府部門無償提供設施建立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具體收費標准在區民政部門指導下,由驛站運營方與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商確定;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為城鄉特困老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提供的基本公共養老服務項目,由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補助。

㈣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同時要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在養老機構的各出入口、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本標准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管理要求。本標准適用於養老機構的服務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養老機構應符合消防、衛生 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建築、設施設備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標志應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養老護理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4.應制定晝夜巡查、交接班制度.並對檢查、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記錄。
5.應制定老年人個人信息和監控內容保密制度。
6.應防止在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葯品。
7.污染織物應單獨清洗、消毒、處置。
8.老年人生活、活動區域應禁止吸煙。

㈤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除此之外,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冊此岩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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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解讀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用餐服務,可通過開辦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特需上門、開放單位食堂等方式提供;醫療服務,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家庭護理服務,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專業化的照料護理服務;緊急救援服務,為失能、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呼叫設施設備等支持服務;利用社區托老所等設施提供日間綜合照料服務;為老人提供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服務;為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咨詢、健康生活指導、不良情緒干預等服務;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子女的贍養義務並不能被免除。子女應當對老年人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要承擔相應費用。
精神慰藉服務是指為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咨詢、健康生活指導、不良情緒干預等服務。 新建居住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收回用於社區養老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制定鼓勵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居住區附近閑置的場所和設施,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引導農村地區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農家院等場所,建設托老所、老年活動場站等養老設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
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葯報銷政策,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葯制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葯品配備,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葯提供方便。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政府對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人給予適當補貼。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根據需要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配備生活輔助器具。

㈦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本市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養老服務機構在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費用徵收和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鼓勵社會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第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需求,制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
規劃、計劃、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的設置第七條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組織具備法人資格;申辦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其中床位不得少於30張;收養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
(四)有與其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資金。第八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者及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
(三)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五)固定場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六)固定設施平面圖或建築設計平面圖;
(七)機構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設施的相應擔保證明。第九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組織和個人申請在本市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置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外經貿部門審核。第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者。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在開業前應當向核發《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的民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使用新、改、擴建的服務設施的,還應當提供工程驗收報告和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驗收文件。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未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服務機構在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報原設置審批部門備案,並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妥善安置收養的老年人,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第三章服務與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為收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標准由市民政局擬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收養的老年人及其近親屬或者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收養服務合同。收養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收養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被養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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