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內容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1.政治權利2.人身自由權3.宗教信仰自由權4.社會經濟權利5.受贍養扶助權利6.財產所有權7.婚姻自由權利8.住房權9.繼承權10.文化教育權
法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四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第九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六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第十七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第十九條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第三章社會保障第二十條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第二十三條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Ⅲ 法律中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權利包括哪些
老年人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Ⅳ 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權益
1.政治權利;2.社會經濟權利;3.住房權;4.婚姻自由權利;5.財產所有權;6.文化教育權利;7.人身自由權利;8.宗教信仰自由權;9.受贍養扶助權利;10.繼承權。
【法律分析】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據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根據其自我特點和需要,還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權益。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老年人可享有下列權益。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權參與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權利,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化的表現。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憲法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