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機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舉辦和社會興辦相結合、政府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機構編制、工商、稅務、建設、國土、財政、價格、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事、民政部門對扶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七條開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辦養老機構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備案。第九條養老機構的服務、管理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其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養老機構符合上述兩個規范的,可自願向民政部門申領養老機構證書。養老機構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和塗改。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條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分為收養人員和休養人員。
收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養人,按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
休養人員是指自願到養老機構按合同約定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第十一條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收養人員,在完成收養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養人員。
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對象。對其接收收養人員的,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親屬、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期限和地點;
(四)收費標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考使用。第十三條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
(二)制定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製做和用餐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通知其送養人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
『貳』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本市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養老服務機構在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費用徵收和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鼓勵社會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第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需求,制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
規劃、計劃、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的設置第七條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組織具備法人資格;申辦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其中床位不得少於30張;收養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
(四)有與其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資金。第八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者及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
(三)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五)固定場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六)固定設施平面圖或建築設計平面圖;
(七)機構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設施的相應擔保證明。第九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組織和個人申請在本市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置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外經貿部門審核。第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者。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在開業前應當向核發《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的民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使用新、改、擴建的服務設施的,還應當提供工程驗收報告和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驗收文件。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未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服務機構在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報原設置審批部門備案,並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妥善安置收養的老年人,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第三章服務與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為收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標准由市民政局擬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收養的老年人及其近親屬或者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收養服務合同。收養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收養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被養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叄』 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范養老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運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四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發展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機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養老機構服務和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醫保、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參與標准制定和等級評定,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調解爭議等活動,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發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誹謗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依法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老年人的監護人、代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養老服務合同。第九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並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發展。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主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他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四條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養老服務標准規范相對集中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第十五條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或者在舊城更新和改造過程中配置相應的養老機構。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破壞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第三章機構設立第十七條養老機構的用房、場地、設施和設備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養老機構建築設計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九條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門戶網站上公開。
『肆』 廣州市公辦老人院輪候政策
廣州市公辦老人院輪候政策
日前,記者從廣州市民政局獲悉,《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制定並於近日出台實施。對於特殊保障對象、優先輪候對象輪候3個月仍未能入住市、區級公辦養老機構(含在建機構)的,可以選擇入住區民政局選定的其他定點養老機構,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機構養老服務。
經濟困難高齡老人也可優先輪侯
在床位緊張情況下,戶籍老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需要輪侯。廣州市民政局已開通公辦養老機構輪侯平台,60周歲及以上、具有本市戶籍、無暴力傾向且精神狀況穩定、無傳染性疾病並自願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按照《辦法》規定,老年人申請輪候公辦養老機構前,應到戶籍所在區(區級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委託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接受前置評估,明確輪侯通道次序。輪候通道分為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和普通輪候通道。各通道輪候對象按申請時間(指在評估輪候平台上提交申請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輪候。
其中,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失能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含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或撫養能力)的老年人。失能的農村“五保”老年人優先安排在戶籍所在地街鎮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確實無法安排的,可以納入特殊保障通道範圍。
優先輪候通道面向失能的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失能的烈士遺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老年人,以及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普通輪候通道面向其他普通戶籍老年人。而普通戶籍老人中評定為失能的老年人,則在優先和普通通道之間輪候入住。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輪候辦法擴大了納入優先輪侯的對象范圍,“經濟困難的孤寡和高齡老年人”以及“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新納入進來。其中“經濟困難”界定為“月養老金低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重大貢獻”界定為“包括國家、省、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本市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等榮譽獲得者,以及經區政府證明的相同類別的其他榮譽獲得者”。
對床位安排不滿意拒絕入住將被推出輪侯
如何確保輪侯評估科學合理呢?《辦法》規定,公辦養老機構依照本市統一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規范設置獨立評估室、配置評估工具和開展入住評估,並為老年人建立個人評估檔案,提高評估的科學性和准確性。老年人對於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由市老年人服務中心進行復核,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還規定,對於存在包括“未按規定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的”、“對床位安排不滿意拒絕入住的”以及“未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的”等情形的申請人,將被視為無條件退出輪候;對於一年內累計三次出現上述情況,或“不提供輪候申請材料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的申請人,還將被處以一年內不得申請輪候本市公辦養老機構,杜絕無效輪候情況,提升輪候效率。
新修訂的.《辦法》還明確,特殊保障對象、優先輪候對象輪候3個月仍未能入住市、區級公辦養老機構(含在建機構)的,根據《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特殊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可以選擇入住區民政局選定的其他定點養老機構,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機構養老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保障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公平、透明輪候入住,需要機構照料的困難老年人優先入住,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府〔2015〕27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的意見》(穗府函〔2016〕1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估輪候是指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按本辦法規定核實符合入住條件,進入輪候,並通過評估入住相應公辦養老機構的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辦養老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發展改革部門立項,主要由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市、區級養老機構。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納入本辦法的輪候范圍。
第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面向本市戶籍老年人開放,優先保障所屬行政區域內經濟困難、失能、無人照料等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六條 60周歲及以上、具有本市戶籍、無暴力傾向且精神狀況穩定、無傳染性疾病並自願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可以不受戶籍限制。
第七條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
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受市民政局委託,負責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事務性工作和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網上辦事平台(以下簡稱“評估輪候平台”)運營維護;復核申請資格和入住評估結果。
各區民政局負責具體管理本轄區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指導轄區內具備一定規模的街道(鎮)公辦養老機構、農村敬老院參照本辦法,逐步建立困難優先、公開透明的輪候制度。
公辦養老機構負責核實申請人資格和入住評估;定期向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提供准確的評估輪候信息。
區級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依照本市統一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規范開展前置評估。
第二章 輪候
第八條 老年人申請輪候前應到戶籍所在區接受前置評估。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條件的非本市戶籍老年人應到本市居住地所在區接受前置評估。具體評估方式、收費標准等按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執行。
已按照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接受評估的老年人,無需重復評估。
第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輪候通道按照優先次序分為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和普通輪候通道。各通道輪候對象按申請時間(指在評估輪候平台上提交申請的時間,下同)先後順序進行輪候。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失能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含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或撫養能力)的老年人。失能的農村“五保”老年人優先安排在戶籍所在地街鎮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確實無法安排的,可以納入特殊保障通道範圍。
優先輪候通道面向失能的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失能的烈士遺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老年人,以及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
普通輪候通道面向除本條第二、第三款情形之外的老年人。其中,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評定為失能的老年人,先於本通道內其他老年人輪候入住。
第十條 老年人自行或由他人協助登陸評估輪候平台申請輪候公辦養老機構,經評估輪候平台初步核實確認後進入輪候隊列。
第十一條 本市戶籍申請人可以從戶籍所在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區級公辦養老機構選擇不超過兩個輪候志願,其中市級公辦養老機構不超過一個。
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條件的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可以從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本市居住地所在區的區級公辦養老機構選擇不超過兩個輪候志願,其中市級公辦養老機構不超過一個。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志願外,普通通道的本市戶籍申請人還可以從戶籍以外區選擇不超過兩個區級公辦養老機構作為跨區輪候志願。評估輪候平台發布同意接受跨區輪候公告後,公辦養老機構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通知申請人評估和入住。
第十二條 輪候中的申請人自身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輪候通道或者輪候志願的,應當通過評估輪候平台及時更新個人信息。
由特殊保障對象、優先輪候對象轉變為普通輪候對象或由特殊保障對象轉變為優先輪候對象的,應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分別在普通輪候通道、優先輪候通道輪候。
由普通輪候對象轉變為特殊保障對象、優先輪候對象或由優先輪候對象轉變為特殊保障對象的,應分別在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的末位開始輪候。
申請人戶籍在本市范圍內遷移的,應將區級公辦養老機構志願變更為戶籍遷移後所在區的區級公辦養老機構,並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輪候新志願。
第十三條 市級公辦養老機構按照上一年度各區戶籍老年人口分布比例分配各區床位。其中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以及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不受此限制。
第十四條 特殊保障對象、優先輪候對象輪候3個月仍未能入住市、區級公辦養老機構(含在建機構),可選擇入住區民政局選定的定點養老機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評估入住
第十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在發布床位後2天內按照申請時間先後順序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在5天內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
對於聯系未果的申請人,應在評估輪候平台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5天內主動聯系公辦養老機構並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公告期滿仍未聯系公辦養老機構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的,由公辦養老機構作退出輪候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公辦養老機構通知後,需提供以下資料接受資格核實: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可委託其法定贍養人、監護人、其他親屬、原工作單位或其他自願承擔其入住費用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代理人。代理人為個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需提供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單位介紹信》復印件。
(二)接受入住評估前兩個月內由廣州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報告和既往病史資料。體檢項目應包括胸片、心電圖、生化全套(至少包括肝功能、腎功能、血糖三項檢查指標)。
特殊保障對象和優先輪候對象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三無”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優撫對象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
(二)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的還需提供殘聯核發的《殘疾證》。
(三)烈士遺屬需提供《烈士證明書》或證明與烈士關系的相關材料。
(四)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老年人,需提供養老金專用存摺;孤寡老年人還需提供由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需提供國家、廣東省、廣州市相關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獎章)或相關證明材料;非本市戶籍的,還需提供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
第十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核實申請人資格,符合條件的,即時安排入住評估;不符合條件的,當場作出書面說明並在評估輪候平台退回申請。申請人誤選輪候通道的,由公辦養老機構報請市老年人服務中心調整。
申請人對資格核實結果有異議的,需現場提出,由公辦養老機構協助向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提出復核申請。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應在收到復核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聯系申請人完成復核。
第十八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到公辦養老機構所在地接受入住評估;如有特殊情況需上門評估的,申請人需與公辦養老機構協商。
有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應為行動不便且無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門評估。
第十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依照本市統一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規范設置獨立評估室、配置評估工具和開展入住評估。其中,評估室的室內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有清晰的標識指引。室內裝修按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為申請人建立個人評估檔案並錄入評估輪候平台。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入住評估結果有異議的,需現場提出,由公辦養老機構協助向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提出復核申請。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委託第三方機構在收到復核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聯系申請人完成復核。
第二十二條 屬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情形的,由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公辦養老機構。市老年人服務中心作出的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及時在評估輪候平台填報申請人的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結果。
申請人在接受入住評估後2個月內入住該公辦養老機構或另一志願公辦養老機構的,無需重新評估。但申請人身體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公辦養老機構按照完成入住評估時間先後順序通知與空餘床位類別一致的申請人入住。
申請人應在收到入住評估結果後2天內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條件放棄該院本輪志願的輪候,但不影響申請人另一志願的輪候:
(一)未按規定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的;
(二)對床位安排不滿意拒絕入住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得申請輪候本市公辦養老機構:
(一)一年內累計三次主動退出同一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志願的;
(二)一年內累計三次未按規定接受入住評估或辦理入住手續的;
(三)不提供輪候申請材料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第四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設置以護理型(包含養護型、醫護型)床位為主。新建的公辦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應占總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公辦養老機構應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在產生空餘床位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評估輪候平台發布空餘床位信息。新建成的公辦養老機構應根據實際服務能力和運營情況,報主管民政部門同意並抄報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後再發布床位。
第二十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連續2個月空餘床位超過20張的,除預留20張床位以確保本區老年人輪候入住需求以及本院床位周轉、應急和臨時安置外,應將至少50%的空餘床位納入接受跨區輪候范圍,提高公共服務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條 公辦養老機構在滿足本市戶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後仍有一定空餘床位的,經市民政局統一安排,可接受非本市戶籍常住老年人入住申請。具體事宜由市民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對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負責。經查實申請人填報不實信息或提交虛假材料的,取消該次輪候資格。
第三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接收未經評估輪候平台轉介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區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公辦養老機構接收未經評估輪候平台轉介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民政局應定期在其網站公布公辦養老機構輪候信息和咨詢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咨詢。
第三十三條 市老年人服務中心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抽查及申請人訪談等形式定期檢查公辦養老機構的評估輪候工作,及時向市民政局反饋檢查情況,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三十四條 市、區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公辦養老機構應對申請人個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條 市、區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公辦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述“失能”是指依照本市統一的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規范評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經濟困難”是指申請人月養老金低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高齡”是指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本辦法所述“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包括國家、省、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本市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等榮譽獲得者,以及經區政府證明的相同類別的其他榮譽獲得者。其中非本市戶籍的老年人需獲得本市相關部門頒發的上述獎項。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伍』 政府對養老院扶持政策床位補貼
法律分析:各地要建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3000元,改擴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2000元。具體資金撥付管理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獎代補」支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並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陸』 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養老機構行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發展養老機構應當堅持政府投入、扶持與社會支持、參與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機構編制、建設、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衛生、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扶持與發展養老機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養老機構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養老服務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出具行業證明文件,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養老機構之間及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申辦人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資產;
(四)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服務設施,並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建標〔1999〕131號)及消防、衛生防病、供熱、防暑降溫等要求;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第十條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取得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後,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與境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開辦養老機構的,在辦理登記手續前,申辦人應當經市民政部門、市商務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養老機構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有資產進行清算處理,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二條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開業後10日內將養老機構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老機構管理規范,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護理、心理康復等服務。第十四條入住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及其托養親屬或者托養單位(以下簡稱托養人)簽訂入住協議。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柒』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什麼安全制度
法律分析: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進行再教育培訓。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加強易燃、易爆物資的管理。使用取暖設備和燃氣灶具等,應符合安全要求。電源線路、用電設備應經常檢修。不得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預防淹亡、預防觸電和雷擊事故按規定安裝避雷設施,有專人管理,經常檢修。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
雷雨時,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處,不得在大樹、電桿和高壓線下避雨或者逗留。嚴禁工作人員和供養老人到江、河、水庫、水塘、水渠等處游泳、洗澡、捕魚。預防食物中毒事故嚴禁采購和食用發霉變質、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經化驗鑒定許可的野生植物,嚴禁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製做油葷食品應當燒熟煮透,製做涼拌食品應當嚴格消毒,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剩菜剩飯應當妥善保管,食用前仔細檢查,充分加熱。食品儲藏處應當保持乾燥、陰涼、通風,防止霉爛變質,嚴禁將有毒物品與食品存放在一起。水井、蓄水池應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和不法分子投毒。
預防煤氣中毒事故使用燃氣灶前應當認真檢查和試燒;使用過程中應當經常檢查,發現漏氣,及時修理。查鋪時應當認真檢查室內通風情況。預防中暑事故
炎熱季節,應當制定合理的外出活動安排,適當控制供養老人的活動量,盡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
暑期每天供應飲用水和適量淡鹽水。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捌』 請問養老院屬於哪個部門管
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老桐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握含世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段肢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並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許可權,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玖』 建養老院需要哪些手續
個人建養老院怎樣辦手續 。
養老院的注冊申請流程
所該准備的資料條件和相關注意事項
一、辦理對象; 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二、辦理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在宜昌市內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湖北省民政廳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 *** 外經貿部門審核。
三、申辦材料
(一)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辦組織或個人的身份證明;
2.籌辦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置機構理由、規范的機構名稱;
3.可行性研究報告
內容包括: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床位數量、內部設置、機構性質、資金來源及證明、房屋場地使用證明以及規劃設計的總體設計方案圖紙;租用房屋場地、設施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賃證明;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5.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6.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還應當提交雙方簽約的協議書或合同書;
7.符合籌辦條件的,由民政局發給籌辦批准書。
(二)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8.有方便快捷的醫療服務條件(可與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社區醫療機構簽訂療服務協議書或者內設醫療機構的批准證書)。
四、辦理程序
申請人提出籌辦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做出決定→通知申辦人→(如被批准)申請人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並提交有關文件→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做出決定→通知申辦人→辦理登記手續。
五、辦理時限
民政部門自受理籌辦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做出同意籌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六、收費標准
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申請養老服務機構的優惠政策
目前包括:稅收減免、用水、用電、用車、用管道燃氣以及對經審批的民辦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開辦補助和每個床位不低於120元的運營補貼。在費用減免方面,一般可享受以下優惠......>>
開養老院需要辦哪些手續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辦養老院首先需要經辦人填寫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還得有審辦資格證明文件、資金來源證明和固定場所證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項條件後就可以到所在轄區的民政部門辦理手續。辦理程序第一步:興辦企業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向市政務服務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規定的時限內派人對新辦企業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第三步:市民政局將相關資料移交市稅務部門審核簽章後上報省民政廳;第四步:經省民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批辦證後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轉交區(市)縣民政部門發給新辦企業。有的地方 *** 會扶持的。還有要看當地是否有養老院沒。如果當地 *** 支持,您所有的問題都不是難題。社區服務單位證書發放服務發放對象是通過各種形式舉辦的社區服務機構或項目,包括:1、社區服務中心;2、敬老院或老人活動中心(站、室);3、其他社區服務設施,如工療站、特殊教育場所、殘疾人職業培訓中心等;4、安置殘疾人就業或為社會福利事業籌集資金的社會福利企業;5、安置下崗職工達到規定比例的街鎮企業;6、具有社區服務業性質的居民生活服務站(點);7、其他為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社會困難戶和居民群眾提供社會福利服務和便民利民服務的項目。申辦程序:申領社區服務證書由申領人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說明機構或項目的主辦人、投資人、規模、地點、服務功能、服務對象、服務人員、服務方式等;並填寫負責人基本情況表,身份證明,場地使用權證明,經所在居委、街道辦事處審核後送民政局審批。
申請辦理養老院詳細流程和手續?
建養老院一般是到民政局辦理手弗和申報,分兩種,一種是盈利養老服務機構需要到工商局辦理。另外一種是申辦非營利福利機構手續和流程,需要到當地所在區民政局辦理即可。具體相關補助和優惠政策咨詢都可以咨詢清楚。現在國際是大力支持和鼓勵各界社會資本籌建養老院。中國敬老院網提醒你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民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你好,樓主:
一、申辦民辦養老院手續:
(一)申辦人向擬辦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籌辦申請書,可行性報告和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二)申辦人經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可開始籌建民辦養老院。(三)經同意籌辦的民辦養老院具備開業條件時,向批准機關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二、享受優惠政策:(一)免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施工管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費、牆體革新費、學校校舍修建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有關收費。(二)免繳城市煤氣和供水的增容費。(三)用水、電、煤氣,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業的分類價格擇低執行。(四)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院,暫免徵企業所得稅,以及民辦養老院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辦養老院需要哪些手續
目前養老走社會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員辦設養老機構。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詳情參考以下
第二章 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暢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 *** 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 *** 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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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④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滿意答案嘎嘎嘎嘎3級2010-11-12私人開....假如你是做公益事情,我很贊同你.1,必須要有2,必須有護士或者醫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顧老人的人,現在社會上這樣的人真少。)3,還得有成立個基金會.利用社會的幫助讓敬老院更好的發展.假如你是謀取利益我建議你最好不要看,敬老院很難管理. 出了事情你自己也不好擔待.追問:營利性的公益性的都行。不想求啥,現在好多父母只有一個孩子,有的生病在家中死了都無人知道。就想辦個老人院里照顧老人讓老人也有人關心照顧。回答:這個問題是有點嚴重,假如你建立敬老院我建議你研究下法律這方面的知識,畢竟有的人不理智,老人在你死亡,他們就以為你沒照顧好,輕則則受人譴責,嚴重就會找你所要更重賠償,到時候你哭都來不及.反正這林子大了 什麼事都會發生,什麼人都會有的. 希望好人有好報,第一回答的時候字錯的比較多,請見諒. 我自己看了我自己都迷糊了,我當初還以為不是我答的呢......追問:非常感謝你的回答,你剖析你很正確,有的人確實是這樣,這也是養老院一般不願辦的原因,有一個私人養老院就遇見過這么一個事,他老人在養老院很少去看,老人養老院去世了,通知他們去,他們沒去,他們收拾老人遺物的時候,把老人的一床草席丟了,又運走了,老人地兒子偏說那是他家地傳家寶,,帶著打手要養老院賠錢。聽了我心都涼了。一家養老院門前的一句話,深深砸在我心裡,「父母的今天就是你們的明天,小時候,你們都是父母的寶貝」。我覺得應該加倍善待老人和自己的父母。
開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條件?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 *** 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 *** 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攻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
個人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你好:感謝你對五峰社會福利事業的關心和支持。現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登記的辦事指南就你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一、辦理養老院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共同舉辦。二、辦理機構申辦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三、申辦材料(一)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開辦組織或個人的身份證明;2.籌辦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置機構理由、規范的機構名稱;3.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床位數量、內部設置、機構性質、資金來源及證明、房屋場地使用證明以及規劃設計的總體設計方案圖紙;租用房屋場地、設施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賃證明;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5.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6.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還應當提交雙方簽約的協議書或合同書;7.符合籌辦條件的,由民政局發給籌辦批准書。(二)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8.有方便快捷的醫療服務條件(可與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社區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書或者內設醫療機構的批准證書)。(三)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時,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 *** 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提出籌辦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做出決定→通知申辦人→(如被批准)申請人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並提交有關文件→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做出決定→通知申辦人→辦理登記手續。五、辦理時限民政部門自受理籌辦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做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龔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六、收費標准不收取任何費用七、取得了《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以後,要向民政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後才可以正式營業。八、 *** 支持公民個人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公民獨資或與 *** 聯辦養老服務機構,目前更詳細的政策尚在制定中建議最好去你們當地的......>>
申辦養老院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建養老院一般是到民政局辦理手續和申報,分兩種,一種是盈利養老服務機構需要功工商局辦理。另外一種是申辦非營利福利機構手續和流程,需要到當地所在區民政局辦理即可。具體相關補助和優惠政策咨詢都可以咨詢清楚。現在國際是大力支持和鼓勵各界社會資本籌建養老院。提醒你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私人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④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滿意答案嘎嘎嘎嘎3級2010-11-12私人開....假如你是做公益事情,我很贊同你.1,必須要有2,必須有護士或者醫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顧老人的人,現在社會上這樣的人真少。)3,還得有成立個基金會.利用社會的幫助讓敬老院更好的發展.假如你是謀取利益我建議你最好不要看,敬老院很難管理. 出了事情你自己也不好擔待.追問:營利性的公益性的都行。不想求啥,現在好多父母只有一個孩子,有的生病在家中死了都無人知道。就想辦個老人院里照顧老人讓老人也有人關心照顧。回答:這個問題是有點嚴重,假如你建立敬老院我建議你研究下法律這方面的知識,畢竟有的人不理智,老人在你死亡,他們就以為你沒照顧好,輕則則受人譴責,嚴重就會找你所要更重賠償,到時候你哭都來不及.反正這林子大了 什麼事都會發生,什麼人都會有的. 希望好人有好報,第一回答的時候字錯的比較多,請見諒. 我自己看了我自己都迷糊了,我當初還以為不是我答的呢......追問:非常感謝你的回答,你剖析你很正確,有的人確實是這樣,這也是養老院一般不願辦的原因,有一個私人養老院就遇見過這么一個事,他老人在養老院很少去看,老人養老院去世了,通知他們去,他們沒去,他們收拾老人遺物的時候,把老人的一床草席丟了,又運走了,老人地兒子偏說那是他家地傳家寶,,帶著打手要養老院賠錢。聽了我心都涼了。一家養老院門前的一句話,深深砸在我心裡,「父母的今天就是你們的明天,小時候,你們都是父母的寶貝」。我覺得應該加倍善待老人和自己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