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年人再婚搭夥過日子,該不該再領結婚證
老年人再婚搭夥過日子,個人覺得可以領證,不領證叫搭夥過日子,也叫搭伴養老,兩人身體好的時候,能做到到陪伴,驅散孤單寂寞感,可一旦有一方生了重病需要照顧,另一沒有任何約束,自然會撇下不管。
老年人上了年紀,身體機能下降,患病幾率高,兒女忙於工作無暇分身,那麼這種贍養幫扶對老人是有必須要的,再婚領證約束對方,盡到合法伴侶的幫扶義務。
如果子女擔心財產,想保護老人的利益,在保證對方確實能做到陪伴和幫扶的情況下,制定「婚前協議」,解決各自財產繼承問題,但退休金要老人自己支配。
(1)老年人再婚協議博客擴展閱讀:
老年人再婚搭夥過日子領結婚證的必要性
1、爭取自己的利益。
老年人還是有領證的必要的,如果選擇了再婚,那麼一定要懂得捍衛自己的權益,可能你的配偶打著小算盤,不和你領結婚證完全是不想把他的財產分給你。
2、要有儀式感。
即使再婚也要有儀式感,人老了更應該讓自己嫁的明明白白,如果沒有結婚證就貿然的去別人家住,那肯定很多亂嚼舌根的人會胡言非語。
3、晚年有個保障。
老年人再婚非常有必要領一個結婚證,因為可以讓自己的晚年一個保障,每個人上了歲數都會有身體不好的那一天,如果你沒有結婚證,那對方就沒有義務照顧你。
② 老年人再婚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
情感上
辛苦一輩子,在夕陽紅的日子裡,能夠有勇氣追求一份屬於自己的情感,實屬不易,需要莫大的勇氣才能使兩位老人走在一起,作為子女即便從個人情感上無法接受,也應該從尊重老人個人意願的角度保持中立。
作為子女盡孝道,用心善待老人,讓老人感受到天倫之樂,相信也會為子女做一定的考慮的,畢竟中國傳統中,老人辛苦一輩子、積攢一輩子多半也都是為了子女。所以,請平常心看待這個事吧。
③ 老年半路夫妻再婚時簽協議承諾不繼承婚前財產,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這個協議是無效的。
對此,筆者想說,老年人再婚本身是因為彼此想要一個伴,既然對方陪你走過人生最後一段路,那麼不管這段路是長還是短,兩個人都相伴而行了,甚至在很長一段時間,是自己的配偶在照顧自己,那麼去世後,給配偶留一些必要的生活保障,也並不過分,沒有必要將兩個人經濟區分如此干凈。如果真的忌憚對方謀騙財產,那就不要選擇結婚,既然結婚了,就將對方視為親人吧,魚和熊掌都想兼得,未免有些貪心了。
④ 老年人再婚婚前協議是什麼,有必要嗎,具體要怎麼寫
最近看到一份資料,對一對准備再婚的老人,就婚前財產歸屬和婚後生活規則進行詳細約定,約定內容細到房產、生活費、醫療費、子女關系、離婚、其他財產(企業、汽車等)、一方去世、兩方去世,直至骨灰安置。都做了詳盡協議規定.(有老年人看到這可能頭痛了.不要怕,有專門的機構如天津市社會科學院與**機關合作開辦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見證處就受理擬定.)
其主張在婚前協議中明確如下三個不變,覺得很好,現把大致內容陳述如下,僅供參考:
第一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具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是否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還是寫在婚前協議中由雙方自酌)
第二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如無子女一方可立遺囑申明由配偶(再婚老伴)繼承還是子女外有親緣關系人繼承.
第三個不變是「雙方親子關系不變」。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
(一)是稱呼不變。老年人再婚之後,子女稱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媽,而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當然如沒有財物圖謀願改稱另當別論)
(二)是贍養關系不變。父母再婚後,子女仍要贍養親生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
(三)是護理關系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出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
(四)是養老送終的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
(五)是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我們生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瞬息萬變千變萬化是一種必然,在這當中老年再婚卻需要穩定的情感、穩定的婚姻.因為老人時日無多經不起情感的挫折和折騰.所以婚前協議就是為情感的持續,婚姻的穩定書寫的寫了一個承諾,是等同與甚至實際意義更重於結婚證書的法律文書.
以上有些條款讀起耒涼颼颼,聽起來冷冰冰.但恰恰是由於老人再婚婚前考慮不周,因財產贍養繼承與對方子女家庭關系處理不好導致婚後起波瀾乃至再婚後過不到頭又離婚為數者不少.再婚後又喪偶的老人與對方子女對薄公堂也多有先例.所以一份婚前協議應是婚後穩定和幸福的保障.所以\\\"先小人後君子\\\",防患於未然,訂一份婚前協議,在老人銀發黃昏戀中也是很需要的,不知您認可與否?!
⑤ 老年人再婚協議書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協議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協議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老年人再婚協議書4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男方:姓名 男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女方: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相關利害關系人
男方子女:
姓名 男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女方子女:
姓名 男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男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男、女雙方均系喪偶,現年齡較大。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目的是老年時
有個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顧。
二、男女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收入、所得財產為各自所有,即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三、男女雙方婚前債務屬個人債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變為夫妻共有債務。在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有一方明確書面同意,並且經其親生子女過半數明確書面同意的所負債務,或是經男女雙方共同簽字的所負債務,方為夫妻共同債務。除此之外所負債務,均為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清償。
但因一方卧病在床、不能正確表達意識、受欺騙隱瞞、受脅迫等原因而與另一方共同簽字,故而形成的非真實意識表示的所負債務,不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為使家庭和諧,男女雙方在此明確表明:我們二人不論誰先去世,另一方均放棄對去世一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雙方何時簽訂贈與協議在世一方均放棄接受贈與。
男女雙方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五、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均此明確表明:二位老人不論誰先去世,我們作為子女的均放棄對去世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繼父或繼母何時簽有贈與協議我們均放棄接受贈與。
我們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六、男女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房屋拆遷,若該年政策系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主要拆遷補償方案的,因對方及其子女不享有該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並承諾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繼承與贈與,故因房屋拆遷所得的權利收益,如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購房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搬遷補助費、房屋過渡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等各項費用,由拆遷方及其親生子女取得。 若該年政策涉及以人口因素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則對方因房屋拆遷而獲得的安置房屋面積等權利收益,由拆遷方及其親生子女在拆遷補償方案確定後一年內以合理價格出資購買,並按市場價與安置價的差價對其進行補償,不再另立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對方無權直接向拆遷單位領取貨幣補償,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對拆遷安置房屋也不享有房屋所有權。
七、男女雙方結婚時,各自子女均已成家,雙方於對方子女均無撫養扶助義務,故男女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一方重病,如生活不能自理、需定期住院理療、治療需高額醫葯費等情形,親生子女必須接老人回自己家中贍養、照顧,承擔醫葯費繳納,病時陪護,與第三方維權訴訟等全部責任。另一方子女不負贍養、照顧之責。男女一方基於夫妻之間扶助義務,可協助進行基礎的護理照料,但因男女雙方年齡較大,經濟基礎薄弱,故仍因以各自親生子女贍養照顧為主。
八、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其身故後的撫恤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親生子女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須在七日內回到自己親生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在七日內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九、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的.各自婚前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歸各自所有,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任何關系。 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如果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的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十、婚姻乃人生大事,男女雙方有義務向其親生子女告知該再婚協議書之權利義務,有義務確保本人及其親生子女的身份、簽名、指紋、意識表示真實有效。男女一方或其子女以簽名指紋非其本人所寫所印為由,主張與本協議基本原則相悖的權利,無效,不承擔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無效。
一方需對本人及其親生子女因上述不當行為而造成的相關利益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十一、男女雙方及相關利害關系人承諾,所有本協議的簽字人共同簽字為本協議變更、撤銷的唯一條件。
十二、本協議簽字公證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男女雙方各執二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交由己方子女保存),交存公證機關一份。
此協議經男女雙方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簽字後生效,本協議所列內容其效力及於結婚登記時。
(簽署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親筆簽名,指紋按壓。)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見證人:
年 月 日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系人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現年齡較大。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目的是老年了有個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顧。
二、男女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收入為各自所有,不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三、為使家庭和諧,男女雙方在此明確表明:我們二人不論誰先去逝,另一方均放棄對去逝一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雙方何時簽訂贈與協議在世一方均放棄接受贈與。
男女雙方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四、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均此明確表明:二位老人不論誰先去逝,我們作為子女的均放棄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繼父或繼母何時簽有贈與協議我們均放棄接受贈與。
我們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五、男女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一方生病,親生子女必須接老人回自己家中贍養、照顧。另一方及其子女不負贍養、照顧之責。
六、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其身故後撫恤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子女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須在七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在七日內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七、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的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任何關系。
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如果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的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本協議一式份,相關利害關系人簽字後生效。
男方:女方:
相關利害關系人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年月日
甲方(男方):身份證號:
乙方(女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相識後,自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結成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離婚或其他情況下導致雙方的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的權利或義務做出預先陳述:雙方已經充分知曉且明了本協議內容,簽署本協議未受任何脅迫和壓力。本協議基於公平、自願的原則,按照雙方的意志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取得的財產進行處理;本協議的訂立在於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
經雙方充分考慮並協商,訂立協議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關於婚前財產的約定
1、雙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財產。(各自財產明細見附表)
2、雙方前述婚前財產由各自繼承人繼承,雙方一致同意放棄關於前述對方財產的繼承權。
3、雙方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經成年,因此雙方同各自子女的贍養關系不變,各自子女為自己老人養老送終。
二、關於婚後財產的約定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前述第一條一款約定之外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用於婚後共同生活。
三、債務
雙方承諾,再婚關系建立時,雙方均無對外債務,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一方主張債務的,為一方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無義務連帶償還;
雙方承諾,再婚關系建立後,非經對方同意或為對方利益,不得自行設置債務,否則,應視為一方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無義務連帶償還。
四、日常開支
雙方婚姻關系建立後,應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用於日常開支;日常大件消費品開支(單件或單次開支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應經雙方一致同意後處置。
五、關於女方住房的特別約定
雙方婚姻關系建立後,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於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對該房屋全部繼承;
考慮到女方實際居住需要,女方可以在男方故世後繼續在該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女方在該房屋單獨居住期間,應自行負責房屋的管理和修繕,並不得轉讓、轉租或轉賣。
六、可視為遺囑的特別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關於各自財產的部分約定,可以視為對自己遺產的處置,在雙方沒有新的遺囑處分其財產前,本協議關於各自財產的部分約定內容可以視為遺囑。
七、其他約定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經XX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乙方:
簽訂時間:
男方: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女方: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均系再婚,雙方相處後感覺良好自願結伴生活。為避免婚後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需共同遵守:
一、男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所有,該房產屬男方個人所有。雙方無論領取結婚證或不領結婚證,女方只有居住權,並不得轉讓、轉租或轉賣的權力,直到雙方婚姻關系終止或男方去世。男方去世後,女方需搬離男方住房,回歸自己家居住。男方房產歸男方兒子全部繼承,女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二、女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所有,該房產在女方去世後由女方子女繼承,男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三、為使家庭和諧,男女雙方在此明確表明:我們二人不論誰先去世,另一方均放棄對去世一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雙方何時簽訂贈與協議在世一方均放棄接受贈與。
男女雙方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四、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均此明確表明:二位老人不論誰先去世,我們作為子女的均放棄對去世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繼父或繼母何時簽有贈與協議我們均放棄接受贈與,贈與財產退還給贈與人或贈與人的子女。 我們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五、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如存款、傢具、家電等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有使用的權利。
六、因一方醫療產生的花費、一方負債行為或一方去世後產生的費用均由各方獨自承擔,各自子女的贍養關系不變,各自子女為自己老人養老送終。與另一方無關。
七、雙方婚後因各自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與虧損,歸一方所有與承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八、雙方婚後的工資及養老金收入等各種收入與收益,均屬一方個人財產,不屬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與支配;婚後所購置財產,歸購置方所有。
九、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財產有完全支配與處分權,另一方不得干涉。
十、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男方子女:
年 月 日
女方:
女方子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