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養老院違法行為怎麼處理
已經取得合法經營營業執照的養老院岀現違法行為一般有三種行政或刑事處理方法,一是罰款,二是吊消營業執照,三是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理。
⑵ 養老院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如果是公益性質的,只需要到當地民政部門登記即可,如果是盈利性質的,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同時還需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⑶ 養老院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有那些
非營利性的福利機構由民政部門辦理,營利性的需要辦理工商登記,同樣都需要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業務范圍: 收養老人、為老服務 、養老服務、康復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關於對福利企業要按有關法規審核監管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以企業形式出現的社會福利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
這次清理整頓的范圍是以企業形式出現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凡此類社會福利機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19號)規定的審批程序,未經民政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各地接此通知後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落實,在2002年6月底以前對已登記注冊的這類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未經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要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要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民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工商所對轄區內企業的監管作用,加強對已登記注冊的社會福利企業,包括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一旦發現其不具備社會福利企業的條件,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民政、稅務部門;對不屬於社會福利企業而打著社會福利企業名義,欺騙社會公眾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3)養老院營業執照擴展閱讀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⑷ 私人辦盈利性養老院怎樣辦營業執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註: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准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⑸ 如何辦理養老院的營業執照
辦理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稱,
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審核時間為1-3個工作日,核名通過繼續下一步,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資料
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在5-15個工作日後,會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提前預約領證時間,當天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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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⑹ 私人辦盈利性養老院怎樣辦營業執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註: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准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6)養老院營業執照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簡介、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等等。
註:每年需要做年報的企業是:營業執照上,注冊時間為前一年12月31日前的大陸企業。
工商行政規定,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處罰款。超過三年未年報的企業,將會納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納入異常名錄後,企業將無法變更、注銷、轉股,對外合作時,社會公眾可隨時查看到該公司的異常情況。同時對法人、高管進行行政限制。
⑺ 養老院是否只要有營業執照就好收住老人了嗎
通過衛生檢疫符合國家條件的可以開業。
⑻ 辦養老院是否需要營業執照
民辦的需要營業執照。設立養老機構有兩種情形:公益性養老機構,僅需取得養老機構許可證就可以從事養老活動;經營性養老機構,在取得營業執照和養老機構許可證後,才可從事養老經營活動。
也就是說,並非所有養老院均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登記後才能從事養老活動,即使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也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而不是市場監管部門。
(8)養老院營業執照擴展閱讀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⑼ 申請辦理養老院詳細流程和手續
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
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方法》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方法》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方法》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9)養老院營業執照擴展閱讀:
1、養老服務機構供需矛盾突出。隨著老年人口快速增長,對養老機構的需求加大,而社會養老機構數量較少、質量較差、增速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臨著急劇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給老年人帶來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難。
2、農村養老亟需加強。隨著農村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五保」老人逐步轉變為城市「三無」老人。加之農村人口老齡化加劇和農民就業方式的改變,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明顯滯後於城市發展的需求。
3、養老機構的經營管理困難較多。現有養老機構大部分經營收入不多,營利微薄,規模小,設備簡陋,投入少,服務水平不高,養老機構的專業護理、管理人才缺乏,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適應社會不同收入群體的不同養老需求。
4、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一方面是促進養老業發展的法規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的優惠措施落實不到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在獲取土地劃撥等方面還有許多困難和制約。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資本投入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積極性。
5、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還很艱難。一是選址難。大部分民辦養老機構場所是租用的,選擇相對獨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難,且消防措施難以落實。
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對經營中發生的機構內的傷病、死亡等重大問題沒有相應明確的解決辦法,時有糾紛困擾經營者。三是養醫結合難。大部分民辦機構規模小,軟硬體設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醫用葯無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難。
總之,公辦養老機構體制機制不活、服務成本較高、經濟效益較低;民辦養老機構數量少、發展不平衡;農村養老機構點多分散、不利於管理和集中供養;個性化服務項目少,服務內容單一;缺乏政策扶持,經營狀況不容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