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年人家庭贍養問題及對策
做子女養老是法律法規的,就算不規定,也有責任,每個月給適量的生活費,老人沒有能力勞動或者連飯都不能做,給找保姆就行了。
❷ 老人贍養問題
個人認為不管老的怎麼做,我們都不要同他們計較 ,因為人越計較自己活得開越不快樂,凡事看一點,我們盡到晚輩應盡的職責就行。
❸ 關於老人贍養的問題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從常理來講老人生活困難,無經濟來源並且無勞動能力的,應該支付扶養費。像你母親這種情況,應該是生活無憂,並且也不差生活費,可以適當減少扶養費。我想你母親也不會為難你們,協商處理。
❹ 老人贍養的問題,如何通過法律解決
可以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2、因此,贍養人是需要承擔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的。
3、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4、因此,子女是對應當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對於具體的贍養方式,所以的贍養人事可以協商確定的。在本案中,老人有七個子女,都是需要承擔贍養義務的,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
5、並且,現在經過村委會的調解,已經達成了贍養的調解協議,應當按照該約定來履行。
6、現在女兒不履行贍養的義務,可以以老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女兒承擔贍養的義務或者支付贍養費。
7、法院受理後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贍養人對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不履行,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❺ 老人贍養問題
有些老人就是很固執己見,如果不願意去養老院的話,就請個人照顧。畢竟平日里光是買回菜做飯答,洗洗涮涮都要耗費不少精力的。如果老大身體不好,就更是應該請個人來照顧老人了。至於請人的開銷,可以三個子女一起坐下來商議一下,定個紙面上的協議,大家按照協議日期交錢,費用支出有個賬面上的東西就可以了。
好多事情方面講清楚是最好的,比互相猜忌的效率要高出很多。親兄弟明算賬是很正確的選擇,社會賴以存在的鍥約精神同樣非常應該在家庭中得到遵守。
每個人都應該盡義務,這也是你希望自己的子女將來要做的事。但是同時為人父母也要多考慮子女的難處,是子女求你把他們帶到這個世界來么?不是,那好。收起那種含辛茹苦養大孩子,孩子就應該養老的固有觀念,含辛茹苦是你應該做的,給子女盡量減輕負擔也是你應該做的。誰都要對自己的所作作為負責的。
❻ 怎樣解決老人晚年贍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從以上法律法規不難看出贍養老人,如何讓老人安度晚年,不僅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管是兒子或是女兒都有同樣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否則不僅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說這么一大堆,其實就一句話——不贍養是不道德的,嚴重點就違法乃至犯罪。所以你可以起訴她。
❼ 關於老人贍養問題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❽ 關於老人贍養的問題
如果爺爺願意在大伯家,你們家可以出費用!有的老人,的確喜歡在一個地方吃住,不想到其他地方!有時,他們吃的,住的既然差點,也不願去另外一個地方!所以,這不一定是大伯的問題!如果你的父母怕有什麼問題,可以讓家裡有威望的人,或者村,社區的幹部調解,進而達成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而老人又能歡度晚年的好辦法!家和萬事興!
❾ 老人的財產分配與贍養問題
贍養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年邁的時候,是需要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不僅是指精神方面的贍養,還包括物質方面的,是需要支付贍養費,陪伴父母的。那麼,兩個兒子如何贍養老人?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