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社會、他人、怎樣對待空巢老人
如何關愛空巢老人?
1、子女方面
子女應該多給予老人們關愛。常回家看看,或是打打電話聊聊天,這有助於隨時掌握老年人的生活起居情況,避免危險和意外發生。對於離家不遠的子女,子女要定期的探望,了解老人家的生活起居情況,及時發現因照料不周帶來的種種問題,最重要的是給老人精神的關心,心理的慰藉,多聊聊家常,多做幾個老人愛吃的小菜,都是能讓老人看在眼裡,放在心裡的舉動。如果你離家很遠,那麼也不要因回不了家很沮喪,你可以多打些電話,敘敘家常,不要因為父母的記性不好,重復說好幾遍同一句話而不耐煩,不要因為老人的耳朵不好,而不耐煩的不想重復,我們要記住,就算說再多,我們都不會嫌煩。同時可以將鑰匙給鄰居一把,幫忙照看老人,以防不備。有條件的子女在購房選擇時,最好做到和老人分而不離。「居住空間上的『一碗湯』距離,對照料老年人最有利。
2、社會方面
建立健全社會的」居家養老「制度。針對獨居老人,社區、居委會要進一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比如居委會組織統籌設立,安排社區的家政服務人員,專門負責數戶獨居老人的飲食起居,處理一些簡單的家務。老人每天的飯菜可事先預訂,以大眾化標准為主,兼顧老人的嗜好。洗衣等家務活可以集中進行。患有慢性病的老人還可以與社區家庭病床相結合,以便得到及時診治。以社區為依託,組織志願者特別是身體健康的低齡老年志願者,採取結對幫扶的辦法,為高齡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撫慰、應急救助、健康保健、法律援助等服務,積極為他們排憂解難。
3、國家方面
相對國家來說首先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制定相關的養老保障政策服務,特別是針對那些子女在外地,沒有辦法獲得照顧的老人,當地政府應該定期組織志願者或者發起關愛空巢老人的活動,此外還要動員社會更廣泛的力量和其他各部門來關心空巢老人。如:消防部,可以設立應急處置方案,針對老人的特點設置相關的救助措施,一旦危險發生,老人也能得到及時救助。
4、老人自己
老人要從思想上擺脫中國傳統文化影響,建立新型家庭關系。減輕對子女的心理依戀。要盡早將家庭關系的重心由縱向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轉向橫向關系(夫妻關系)。適當減少對子女的感情投入,降低對子女回報父母的期望值。特別是子女到了」離巢「的年齡,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備,逐步減少對子女的依戀狀態。及時地充實新的生活內容,盡快找到新的替代的角色。如培養興趣愛好,建立新的人際關系,調整生活方式,參與各種社會活動和公益性勞動等。
❷ 如何關照空巢老人
1.生活照料。根據空巢老人具體情況開展生活照料志願服務。如對生活不能自理空巢老人,提供送餐、幫助做飯、打掃衛生、幫助購物、陪同就醫等志願服務;對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提供一天一次電話問候、三天一次上門服務、急事隨叫隨到等志願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空巢老人,除提供必要生活照料志願服務外,積極開展政策咨詢、倡導慈善援助和社會捐助等志願服務。
2.心理撫慰。組織志願者定期或不定期為精神寂寞、特別是有心理疾患的空巢老人提供心理撫慰志願服務,採取電話問候、上門慰問、為老人讀報、陪老人聊天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進行心理咨詢和心理疏導。定期在社區開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講座、報告會、討論會,組織空巢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
3.應急救助。根據本地空巢老人的具體情況,如空巢老人分布情況、高齡空巢老人規模、平常應急救助情況等,設立志願服務熱線電話,及時為空巢老人提供應急救助志願服務。
4.健康保健。定期開展老年健康保健知識講座,建立空巢老人健康狀況信息檔案(如健康狀況、生活方式、體檢情況等),開展義診活動,為困難空巢老人提供義診和保健咨詢志願服務。
5.法律援助。組建法律援助志願服務隊,通過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法律咨詢等形式,為有法律糾紛的空巢老人提供司法援助。
6.文體健身。依託老年人活動室、老年健身活動設施,組織招募一批文體志願輔導員,經常開展社區老年體育、文化娛樂志願服務活動,豐富空巢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7.親情關愛。根據空巢老人家中子女不在身邊的現狀,組織親情關愛志願者經常主動上門,噓寒問暖。在中華民族傳統節日如春節、元宵、端午、中秋、重陽,看望慰問空巢老人;對空巢老人情況記錄存檔,在他們生日之際,贈送賀卡或小禮物。
❸ 節日去敬老院慰問孤老好不好
延慶縣按人均每月66.67元核定;最低保障線
從具體執行情況看,各區縣執行的農村居民低保標准還是存在較大差別、海淀區2002年核定的農村居民低保標准為每月180元;朝陽區農村居民低保標准從1998年的每月人均120元調整到2002年的180元;大興區從2002年的人均每月83.33元調高到2003年的100元;懷柔區確定的低保標准為每月83.33元;門頭溝區確定為80元。盡管海淀和朝陽屬於城區,延慶等縣屬於遠郊,兩者的低保標准相差2.7倍。這種差別正好與朝陽區和延慶縣人均財政收入的差別(2001年兩者相差2.76倍)是一致的。可見,財政供給能力的差別是導致這種低保標准相差較多的主要原因。
為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關於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推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根據《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農村低保標准
(一)農村低保標准,按照本縣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農村低保標准,由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農委、統計、物價等部門研究擬定,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市民政局備案。2002年本縣農村低保標准確定為年人均850元。
(三)農村低保標准將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指數的變動,作適時調整。
二、農村低保范圍
凡具有本縣正式農業戶口,非人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均屬保障范圍。
(一)全額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義務人、扶養或撫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扶養或撫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農村五保戶;
2.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
3.原民政部門管理的精減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
4.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
5.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以上人員中已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其標准若低於農村現行保障標准,按農村現行保障標准發放,若高於現行保障標准,按原享受標准發放。
五保戶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照北京市《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京政辦發〔1995〕22號)的有關規定,確保其供養標准不低於本鄉鎮上年人均收入的65%。
(二)差額享受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1.家庭尚有一定的收入,但年人均收入低於本縣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2.夫妻一方為本縣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地農業戶口,在本縣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縣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戶口不符合遷移政策的除外);
3.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家庭,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業戶口家庭人員;
4.因佔地轉非未獲得安置就業,未享受城市低保也未享受佔地補償,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5.其他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人員。
(三)具有正常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其它人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本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范圍。
三、農村低保資金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由縣、鄉鎮兩級財政按7:3的比例共同負擔,列入縣、鄉鎮兩級財政預算。
(一)每年年底前,由縣、鄉鎮民政部門將下一年度用款計劃報縣、鄉鎮財政部門,經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次年年底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縣、鄉鎮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擠占、挪用,保證合理、有效使用。
(三)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對象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由縣民政局接收並全部用於本縣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補貼。
經濟發展較好的村,可以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本村低保戶的生活補貼。
四、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證明其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或其他證明);
4.相關證明材料:
(1)夫妻一方為外地農業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遷移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調解)書;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縣醫院或縣中醫院的診斷證明;
(6)家中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7)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8)民政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村委會受縣、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受理本村農民低保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並填寫《北京市農村低保待遇申請登記表》。
2.對提出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並符合保障條件的,由核實人填寫《北京市農村低保待遇審批表》,報請兩委會討論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並在村務公開欄內公示,徵求群眾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兩委會研究意見、村民代表會討論記錄和表決結果及其他相關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民政科。
3.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或同一村的,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農村低保待遇申請登記表》,登記備案。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查驗村民代表會討論記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北京市農村低保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認為符合保障條件的,提交鄉、鎮長辦公會研究,鄉鎮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縣民政局。
(四)縣民政局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調查了解,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及時批准,核發農村低保金領取證並填寫《北京市農村低保金領取(停發)登記表》。
(五)在鄉鎮敬老院、社會福利中心集中供養的五保戶等特殊人員,由縣民政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六)對不符合條件的,村委會、鄉鎮政府、縣民政局都有責任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退回全部材料。
五、家庭收入的核算
(一)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通過農副產品生產及其它合法勞動經營,全年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家庭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業生產所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
2.家庭成員外出務工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種勞動收入;
3.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利息;
4.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6.繼承的遺產、遺贈;
7.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三)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
2.在校學生(不含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3.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4.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以及節日慰問金和慰問品;
5.喪葬費、撫恤金;
6.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7.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它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該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總收入/家庭人口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由於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及其他家庭拖累等)而確系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2.家庭成員中在外務工人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當年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3.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按所在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0%計算。有判決書或調解書的,按判決或調解的規定數額計算。
4.刑滿釋放人員確無生產資料,又無固定收入的,在半年內可按無收入計算。超過半年,按有關規定計算。
5.已婚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離婚或喪偶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與父母的收入分開計算。
6.夫妻離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撫養費按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執行。
7.原系本縣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8.農非混合家庭計算人均收入時,首先應確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家庭上年收入/(非農業人口*當年城市低保標准*12+農業人口*當年農村低保標准)*100%
按以上公式計算,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非農業戶口成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農業戶口成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其中,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農業人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比例*當年本地農村低保標准
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發放及監督
(一)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無論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均由鄉鎮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以現金形式每季度發放一次;
享受低保待遇的對象,需持領取證按期到鄉鎮民政科直接領取保障金,不能直接領取的,由鄉鎮民政科專管人員送到家裡。
(二)凡經縣民政局批準的保障對象及保障金額,要以村為單位逐戶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保障家庭持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民政科或縣民政局提出。鄉鎮民政科和縣民政局應當在接到異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對享受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村委會和鄉鎮民政科應每年審核一次。特別是對勞動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和新畢業的學生,必要時可隨時進行復審,做好記錄。縣民政局每年11月審核一次,並根據審核結果作出相應調整。
(二)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和收入如有變化,村委會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鄉鎮民政科審核。鄉鎮民政科應及時根據情況重新核定保障金額,為其辦理變更手續。終止享受的,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三)保障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本市區域內遷移的,由縣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將遷移對象有關情況封裝後轉交到遷入區縣民政局辦理手續。本縣區域內遷移的,由鄉鎮民政科報縣民政局備案,並由縣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
八、政府職責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民政局是負責本縣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縣財政、農委、勞動、衛生、統計、物價、審計、經管等部門應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一)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地區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領導,為開展此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村委會等應切實制定救助措施,對農村困難家庭在就醫、上學、住房、人照、納稅等方面的費用給予減免照顧,並對有勞動能力或有一技之長的困難家庭成員給予各方面的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並通過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包戶等活動,進一步提高困難家庭的保障水平,形成社會化的保障網路。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實。
1.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 標准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加強動態管理,以家庭為單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實行電腦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准調整等具體工作。
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落實配套幫困措施,確保農村低收入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4.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及時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5.加強農村低保政策的指導和調研,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注意搞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提高工作質量。
(三)各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地做好自身應做的工作,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九、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一)從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職守,影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進行處罰: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或鄉鎮民政科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保障而未得到答復,或對縣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其他
(一)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