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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國家補款會計憑證

發布時間:2024-11-03 10:20:53

1. 我國對捐贈稅收的減免優惠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捐贈稅收優惠措施如下:

一、公司和其他企業的捐贈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的捐贈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境外捐贈

3、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四、工程項目的捐贈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1)老年公寓國家補款會計憑證擴展閱讀: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央人民政府



2. 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 、攤銷額,這句話什麼意思

企業所得稅部分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准
1. 借款利息支出
(1)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高戚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在尚未竣工決算投產前的利息,應全部計入該項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納稅人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就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5) 電信企業經國務院和國家發改委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屬於企業正常的借款費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許企業兄念握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有關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需注意以下幾方面情況:
(1) 購置固定資產時,如果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較長的,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置固定資產的羨慶成本,直接在發生當期扣除;但如果中斷是使購置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予資本化。
(2) 企業借款除非明確指明用於開發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不將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費用分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如果企業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的費用,已按技術開發費(研究開發費)進行歸集,有關開發所需借款的利息費用按技術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可以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管理費用,而不予資本化。
(3) 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與借款期間長短無直接關系。如果某納稅年度企業發生長期借款,並且沒有指定用途,當期也沒有發生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則其借款費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除外。
(4)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
2. 工資、薪金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年終加薪、加班,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具體規定如下:
(1) 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按計稅工資、薪金規定扣除。所謂計稅工資、薪金,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費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從2000年度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和黑龍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企業的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體扣除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在不超過上述限額內確定。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准以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年計稅、薪金扣除標准該企業年任職及僱傭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准*12
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薪金限額做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薪金標准。
第一, 企業任職及僱傭員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有佣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
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應從提取的職工的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2)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3)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籬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員。
第二,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的確定。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但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3)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5)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7) 獨生子女補貼;
8)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2) 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中的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 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4) 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其限額可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 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的文件、證明;
2) 自行研製開發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製作用於銷售的軟體,軟體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碟和光碟等):
3) 以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
4) 年銷售自產軟體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
5) 年軟體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
6) 年用於軟體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
3. 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上述三項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14%、1.5%計算扣除(特殊規定除外)。
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計稅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低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提取並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0]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電信待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培訓等實際情況,允許電信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 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1) 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外負擔1.5%的標准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所謂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僵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6)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的相關活動為「紅十字事業」。具體有以下規定:
第一,「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1)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災工作興建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自然災害和社會性事件中,紅十字會開展的救護和、救護活動;
2) 紅十字會開展的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開展的初級衛生救護培訓,以及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3) 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及表彰工作;]
4) 中國造血幹細胞捐贈者資料庫(中華骨髓庫)的建設與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5) 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紅十字會的人員培訓、機關建設等;
6) 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開展的活動;
7) 國際人道主義求援工作;
8) 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
9) 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紅十字會辦理的其他「紅十字事業」
第二,對受贈者和轉贈者資格的認定:
1) 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2) 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僅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3)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4)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實踐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的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另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進行稅前扣除。
(5)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6) 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 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 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 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企事業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上述四項以外的),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 公益救濟性捐贈額的計算及調整
1)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符合文化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按10%計算)
2) 實際捐贈支出總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
3)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納稅人只有一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時,其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稅前應按實際捐贈額扣除,無納稅調整額;如實際捐贈額大於或等於捐贈扣除限額時,稅前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超過部分即為納稅調整額。如果某一納稅人同時有幾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或有在稅前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這時的「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應該是某項捐贈扣除限額與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這和。
5. 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色彩證明真實隆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標准如下所示:
級距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扣除數
1 超過1500萬元 5% 0
2 超過1500萬元 3% 3萬元

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標准可按收入分段計算,也可用簡便方法計算.簡便計算的公式為:
業務招招待費扣除標准=銷售(營業)收入凈額x所屬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數
收入凈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限得的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貨退回等各項支出後的收入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項目,依據「《企業所得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范圍確認。
6. 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
(1)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2)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7. 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所謂無賠款優待,是指納稅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後,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未發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險公司規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發生賠償,由保險公司給予的獎勵。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 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租賃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1)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2)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 在租賃期滿時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2) 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 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 壞賬損失與壞賬准備金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允許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的具體范圍可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1) 債務人被貪污宣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3)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4)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6)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納稅人發生的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一般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債務方企業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10 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損失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裨性損害,按以下規定處理:
(1) 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後,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2) 企業須及時申報扣除財產損失,需要相關稅務機關審核的,應及時報核,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企業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而有意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確因稅務機關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必須調整所屬年度的申報表,並相應抵退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3) 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申報的各項財產損失,原則上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之前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各級稅務機關須按規定時限發行審核程序,除非對資產是否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發生爭議,不得無故拖延,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生爭議的,慶及時請示上級稅務機關。
(4) 當存貨發生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2) 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 經營中已不現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 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5)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 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 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4) 因固定資產本身原因,使用將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資產
5) 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6) 當無形資產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表資產;『
2) 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並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
3) 其他足以證明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形資產。
(7) 當投資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被投資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2) 被投資單位依法撤銷;
3) 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並且沒有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等計劃;
4) 其他足以證明某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形。
11. 固定資產轉讓費用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 盤虧、毀損凈損失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託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准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金中抵扣的時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13. 匯兌損益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化而與記賬位幣摺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 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總機構節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
管理費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管理費提取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按照規定,管理費是以成員企業的總收入為依據計算提取並支付給總機構的。
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15. 會員費
納稅人加入工商業聯合會繳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工商業聯合會節余的會員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繳納會員費的數額。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
社團組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6. 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
納稅人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可在稅前扣除。
17. 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扣除。
18.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扣除。
上述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原來適用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擴展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盈利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凡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

3. 我國對捐贈稅收的減免優惠有哪些

公益性捐贈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向非營利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作為我國社會組織的重要籌資渠道,公益性捐贈對於發展壯大社會組織、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國民政統計年鑒——2008》數據,2007年民政部門、慈善會、各類基金會總計收到社會捐贈款物148.387億元,其中社會捐贈款132.82億元。為鼓勵社會公益性捐贈行為,推動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的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但由於我國公益事業的重要參與力量——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性社會團體,起步較晚,相關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導致政策的制定、推行遭遇瓶頸。本文通過對我國目前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介紹,結合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中所遇到的問題,借鑒目前國際社會的先進經驗,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旨在為發揮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效能作用、加強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建設、推動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建言獻策。
一、 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公益性捐贈的受贈主體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階段,我國並沒有專門的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法律法規,更多的是散見於各類法規條文中。歸納一下,政策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規定: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稅部門進行確認,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並對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公益性社會團體所應具備條件、捐贈物資用途、捐贈票據使用作了相應規定。
(二)捐贈稅前部分扣除政策規定
1.企業公益性捐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個人公益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受贈單位免稅制度。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獲得的社會各界捐贈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之所以規定公益性捐贈稅前部分扣除政策,是因為公益性捐贈本質上涉及到捐贈者、受贈者和政府三方面。公益性捐贈支出稅收扣除部分實質上是由政府承擔的,如果允許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其稅收負擔便全額轉嫁到政府身上,加大了政府財政負擔,不利於政府支出的宏觀調控。另外,公益性捐贈的稅前部分扣除政策,可以防止部分捐贈者利用此項政策來規避稅收,從而能有效堵塞稅收漏洞。
(三)捐贈稅前全額扣除政策規定
為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向國家急需發展的公益事業捐贈,國家也同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條例,對一些公益性捐贈實行捐贈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二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並在第三條規定中指出,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對於上述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捐贈,實行稅前全額扣除政策,有利於引導社會公益性捐贈方向,最大化公益性捐贈的社會效用。目前我國實行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捐贈還包括: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五家單位的捐贈,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向宋慶齡基金會等六家單位的捐贈,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八家單位的捐贈,向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向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捐贈等。
二、我國公益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縱觀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狀況,成果顯著,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狀況
一方面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激勵了社會捐贈行為,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公益事業發展;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相關法規不健全,導致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在落實上的效果大打折扣。目前各省市政策不一,管理不規范。尤其體現在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上,確認程序、資格範圍差異較大。在此以北京、山東、江蘇、重慶為例。
北京出台《關於北京市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北京市民政局負責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初審,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山東出台《關於對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進行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規定:省財稅部門根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資料確認稅前扣除資格,范圍僅限於省級社會組織。
江蘇出台《江蘇省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辦法(試行)》,規定: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工作,同時規定范圍僅限於省級社會組織。
重慶出台《關於加強公益救濟性捐贈接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市級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經市民政局審核,再送市財稅部門統一確認;各區縣(自治縣)慈善會經區縣(自治縣)民政局簽注意見,送市民政局審核,再送市財稅部門統一確認。最後由市民政局通過媒體統一向社會公示。
通過上述各省市政策,我們可以看出,山東省與江蘇省規定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僅限於省級社會組織,而重慶范圍卻覆蓋到了區縣級。另外,北京、重慶實行的是民政初審、財稅確認的方式,山東實行的是財稅部門根據業務主管單位報送材料進行資格確認,江蘇實行的是民政會同財稅部門共同審定。
同時,我國捐贈票據使用缺乏明確統一的政策規定,各省市自定政策,有些省市政策變動頻繁。導致一方面一些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捐贈無票據可用,地區間票據無法通用,跨省區捐贈活動受限;另一方面由於政策的頻繁變動,使得一些社會組織無所適從,同時也給政府監管帶來困難,增加了社會成本。對於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資金使用狀況的監督方面,也存在政府各職能部門重復監管、越位監管、缺位監管狀況。
(二)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目前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仍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待於進一步改進、完善。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標准不統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范圍沒有明確,具體操作程序也未做統一規定,導致各省市自定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資格範圍、審定程序。不利於形成統一規范的社會組織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評價體系,不利於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建設和健康發展,也不利於社會公益性捐贈平台的構建。
2.公益性捐贈票據使用混亂
捐贈票據,是證明單位或個人捐贈行為,從而享受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憑證,同時也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律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更是財政、審計、稅務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國對於公益性捐贈票據的使用沒有統一的政策約束。各省市自行制定捐贈票據法規,公益性捐贈票據使用混亂,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捐贈沒有可供開具的票據等現象也屢見不鮮。同時,由於捐贈票據差異性,導致地區間開展捐贈活動深受制約。不利於規范和推動全社會公益性捐贈行為,不利於政府有效監管。
3.部分省區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覆蓋范圍有限
目前部分省區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其覆蓋范圍僅限於全國性、省級社會團體,如:山東省、江蘇省。而對於大量活躍在基層、直接參與公益性活動的社會團體卻因無政策法規支持而無法享受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不利於扶持和培養基層社會組織,不利於加強我國社會組織整體建設和管理,更不利於公益性事業進一步開展。
4.對於企業、個人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有待完善
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發生的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對於超額捐贈部分,卻沒有做出諸如結轉下年的相關規定。這不利於擴大社會公益性捐贈規模,不利於推動公益性事業較快發展。
5.政府對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性社會團體財務監管缺位
由於我國沒有專門的關於社會組織財務監管的法律規范,導致民政部門、財政、稅務、審計部門或「九龍治水」,或監管缺位。加上我國政府對社會組織的財務監督主要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而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的疏漏,也會影響到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借鑒
目前,國際上對於捐贈有四種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免、抵免、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減免是指減少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抵免則是指減少應繳稅額;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是指納稅人把自身的應納稅額變相支付給指定受益組織。美國、德國採用減免政策,加拿大實行二級納稅抵免制度,英國採用納稅受益方法,匈牙利、羅馬尼亞則採用「稅款指定」法。
我國與美國、德國同屬於減免政策。美國作為社會組織發展相對成熟的國家,其相關的稅收政策也較為完善,在此著重介紹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也介紹被譽為大陸法系代表——德國相關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以供借鑒。
(一) 美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美國稅法所規定的享受捐贈稅前扣除優惠政策,必須向免稅機構提供捐贈。聯邦法典第26卷「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款對免稅機構進行了明確規定。美國設立國內收入署(IRS),一方面負責捐贈稅收優惠法規的管理實施,另一方面,運用先進信息技術統一審定並監管全國免稅機構。
同時,美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程度主要取決於捐贈對象的社會組織性質,並在「國內稅收法典」第170條中作了詳細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款,其捐贈稅前扣除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10%;個人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款,其捐贈稅前扣除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50%。同時規定超出比例的捐贈,可以累計到下一年度結轉予以扣除,但結轉期限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捐贈給私人基金會,則只是規定了個人捐贈稅前扣除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20%,且超出部分不能結轉。
(二)德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德國稅法規定,個人和團體向公益性組織的捐贈可以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捐贈者申請稅收減免時必須持有受贈者填寫的可扣除稅款證明。德國企業和個人對那些被承認是追求公共目標的慈善組織、教會等的捐贈,可享受5%的稅前收入扣除優惠;對專門追求文化目標的科學性、慈善性組織的捐贈,最高可享受10%的稅前收入扣除優惠。同時規定,每三年對享受稅收特惠政策的實體進行一次評估,對取消享受稅收特惠實體的捐贈,納稅人不得享受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優惠。
(三)借鑒意義
我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把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從3%提高到了12%,以期與國際接軌,更好地激勵社會公益性捐贈行為。
然而應該看到,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法律法規,而且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的三大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都屬於行政法規,還沒有涉及到法律層面上的立法。從國際上看,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韓國),其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通常都會有統一的法律政策來保障實施,而且對於受贈主體、監管程序等都有明確規定,這也給予了我們重要啟示。
下一步,應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加快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法規建設,明確公益性社會團體稅前扣除資格認定程序,規范捐贈票據使用,加強社會組織監管,推動我國公益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四、完善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思考
現階段,我們應立足國情,借鑒國際經驗,加快與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建設步伐。在政策的具體制定上,應明確公益性捐贈實施規范,加強社會組織監督管理,從而進一步完善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我國公益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一)統一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製度
社會組織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如:美國、德國,其對公益性捐贈受贈主體的資格認定都有統一明確的立法規范,而且德國稅法規定每三年對享受稅收特惠政策的實體進行一次評估。我國目前對於社會組織獲取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標准不統一、程序不明確、評估體系不健全,導致政策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民政部門作為非營利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上具有無可替代的優勢作用。我們知道,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設立宗旨、日常活動內容和資金用途,是其能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關鍵因素。而公益性團體的設立宗旨需要民政部門核准,其日常活動內容規范需要民政部門進行監管並在年檢結論中得以體現,加上民政部門的年檢中還包括了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金用途、財務狀況的審計情況,因此,民政部門審定意見對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民政、財政稅務、審計部門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建立民政初審、財政稅務確認、審計監督聯動機制,有利於發揮政府各部門職能作用,形成統一規范的社會組織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評價體系,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
(二)規范公益性捐贈票據使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於公益性捐贈票據使用,尤其是沒有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社會團體捐贈票據的領用,沒有統一政策規定,各省市自定捐贈票據政策。導致了目前我國公益性捐贈票據使用混亂,各地政策不統一、票據存在差異,致使地區間捐贈受限。加上我國目前部分省區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局限於全國性和省級,基層社會組織因無法獲取公益性捐贈票據而籌資困難、舉步維艱,不利於推動公益事業的全面發展。
作為證明捐贈行為法律憑證,公益性捐贈票據式樣、印製及票據領用、保管、銷毀等各個環節程序應予以規范化、制度化,明確各類社會組織捐贈票據使用規范,統一我國票據制度,保障全社會公益性捐贈活動的順利開展。
(三) 擴大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社會團體認定范圍
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實施,是為了激勵社會公益性捐贈行為,擴大社會組織籌資渠道,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從而更好地推動全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增加社會福利。目前,我國部分省市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僅限於全國性和省級。現實生活中,更多公益性社會團體卻是活躍在基層,他們直接與群眾接觸,往往更了解人民群眾需求,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通過創辦愛心社、救助站、咨詢中心,組織志願服務,開展鄰里互助活動,號召社會向災區捐款捐物等公益性活動,幫助群眾、服務於群眾。
基層公益性社會活動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有效推動基層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是維護群眾利益、提高社會福利的現實需求。當前,最有效的途徑之一便是擴大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社會團體認定范圍。基層社會組織,凡是在社會團體設立宗旨、資金用途、社團財務制度等方面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向所屬省級政府部門申請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這樣,一方面激勵基層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與管理,合理規范使用捐贈資金,以期獲取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另一方面公益性捐贈票據的開立,也激勵了社會向基層社會組織的捐贈行為,擴大其籌資渠道,增強開展公益活動的能力,從而更好更有效地服務於人民群眾。
(四) 鼓勵超額捐贈行為
我國目前稅法只規定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對於企業、個人的超額捐贈部分沒有做出諸如結轉下年的相關規定,不利於提高企業、個人的公益性捐贈積極性,不利於推動我國公益事業更好更快地發展。目前社會組織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往往對於企業和個人的超額捐贈都有可以結轉到下一年的相關規定,以激勵社會公益性捐贈行為。以美國為例,美國企業和個人向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款超出稅前扣除比例的,可以累計到下一年度結轉予以扣除,但結轉期限不得超過五個納稅年度。
我國應結合自身國情,出台關於超比例捐款如何結轉的規定。比如,可以規定企業和個人向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款超出稅前扣除比例的,可以累計到下一年度結轉予以扣除,但結轉期限不得超過三個納稅年度等。這樣,可以更大程度上激勵社會公益性捐贈行為,擴充社會組織籌資來源,為公益性事業發展提供更堅實的資本支持。
(五) 規范政府對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財務監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條規定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與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加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頒布實施,也使得社會組織的財務運作、資金使用進一步規范化、明晰化、標准化。但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我國對社會組織的財務監管秩序仍比較混亂,沒有一套明確規范監督機制的法律法規。長此以往,一方面滋長了某些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性社會團體以公益為名號,挪用捐贈款項、中飽私囊的作風,違背了捐贈者的意願,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整體名譽受到損害,出現信任危機,對社會公益性捐贈產生消極影響,不利於推動公益事業的發展。
明確民政、財政、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財務機制、捐贈款項資金用途的監管責任,避免監督的缺位、越位和錯位,建立政府、社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三位一體的監管機制是保證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的現實需要。從國際上看,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一般都從法律上明確了各監督部門的監督范圍和許可權,政府各部門共享信息數據、遵守保密制度、相互溝通協商、共同配合。美國設立國內收入署(IRS),運用先進信息技術,加強對納稅人監管。我國政府可以通過制定有關財務監管的專項法律法規把民政、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財務監督職責、許可權、具體的運作程序予以明確和固定化,從而建立統一規范的政府監管機制,解決政府監管的缺位、越位和錯位問題。同時,進行宣傳教育,增強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意識和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觀念,在公益性社會團體內部制定經費支出預算管理制度,從整體上最終形成政府、社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三位一體的監管機制,加強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建設和管理,使得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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