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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在文化館活動條例

發布時間:2024-10-21 15:10:01

A. 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的詳細內容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規定在全省范圍內享受優待服務。
60周歲以上各年齡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規定享受特殊優待服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工作;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
第四條 老年人進入各類公園、紀念性陵園,門票(不包括門票外的合法收費項目)實行免費。
第五條 老年人進入風景區和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已開放的文物點、宗教活動場所,凡收取門票的對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對70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免費。
每年10月1日國際老人節和「九·九」重陽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費參觀。
第六條 各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工人文化宮和俱樂部,放映電影、錄相、舉行體育比賽、表演節目(全運會和國際性比賽除外)等,在觀眾人數不超過容納限度的條件下,白天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
第七條 老年人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民營和個體診所)就醫,應當享受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葯、住院的優待,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第八條 老年人進入收費公共廁所,免收入廁費。
第九條 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電(汽)車;乘坐長途客運汽車,可以優先購票、優先上下車,縣以上長途汽車客運站候車室(廳)內應設老年人專座。
享受免費乘車的老年人,需辦理意外傷害險。
各級政府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交企業承擔社會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給予專項經濟補償。
第十條 鐵路車站應當讓老年人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員進入為老年人、母嬰專設的候車室候車;沒有為老年人、母嬰專設候車室的車站,應在一般候車室內設老年人專座。
第十一條 65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輪渡過渡;老年人乘長途客運輪船,憑證可以在水上客運碼頭優先購票、優先進候船室、優先托運行李、優先上下船。
第十二條 鼓勵從事食品、蔬菜、燃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優價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免費承擔相應的勞務。
第十三條 城鎮老年人不承擔社會性集資和其他社會性勞務負擔。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應優先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應適當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四條 對農村老年人免除鄉(鎮)、村籌資籌勞負擔。不得向農村老年人收取各類社會性集資款。
第十五條 對百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按月發給不低於200元的長壽保健費和生活補助費。各地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適當放寬發放年齡和增加發放金額。
當地醫療機構應定期為百歲以上老人免費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社會福利院、敬老院,供養孤寡老人和代養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養的老人。基層人民政府應按規定的標准積極籌措按時劃撥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養老人所需的經費。
城鄉分散供養的符合「五保」條件的老年人,由基層人民政府積極籌措資金,按照省政府規定標准發給供養費,力爭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給予救助。
對自願為本轄區內的老年人開展援助服務的志願者,有關社區和農村基層組織要予以鼓勵。
第十七條 郵政、電信部門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辦理匯款、取款、取包裹、訂報刊、發電報、打電話的服務。有條件的郵政、電信部門應設老年人服務專櫃(台)。
電信部門應當優先為敬老院、光榮院、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安裝電話,並可適當減免因未能及時交納話費造成的滯納金。
單獨居住的老年人安裝燃氣、有線電視,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安裝費給予30%的優惠照顧。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相應條件創辦老年福利企業和老年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優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緩交或者減免。
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咨詢。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城鎮老年人死亡時,由有關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給予喪葬補助;農村老年人死亡時,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給予適當的喪葬補助。
第二十一條 需要有關方面提供優待服務的老年人,應當出示《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優待證應當載明為老年人優待服務的主要項目。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機構統一印製和管理,縣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發放,優待證式樣由縣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行文告知。老年人優待證除收取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外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持有當地人民政府或老齡工作機構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及其他表明可享受優待的合法證件,來鄂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規定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各有關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老年人優先、優惠及免費的公示牌和標識,文明服務,兌現承諾。
第二十三條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及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規定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B. 65歲的老人到國內所有景點是不是免費

65歲的老人在國內所有景點不全是免費的。

C. 關於老年人法律條文

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除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部專門性的法律外,在《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均有關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提供咨詢服務;
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D. 湖北省65歲以上老人優惠政策

一、優惠政策
1、老年人進入各類公園、紀念性陵園,門票(不包括門票外的合法收費項目)實行免費。
2、老年人進入風景區和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已開放的文物點、宗教活動場所,凡收取門票的對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對70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免費。
3、每年10月1日國際老人節和「九·九」重陽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費參觀。
4、各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工人文化宮和俱樂部,放映電影、錄相、舉行體育比賽、表演節目(全運會和國際性比賽除外)等,在觀眾人數不超過容納限度的條件下,白天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
5、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電(汽)車;乘坐長途客運汽車,可以優先購票、優先上下車,縣以上長途汽車客運站候車室(廳)內應設老年人專座。
二、辦理方法老年優待證的方法
1、凡戶籍在本市的、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包括常住本市6個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均可申請辦理。
2、辦證需交老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老身份證需交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1張),同時每個證繳納10元工本費。
三、優惠細節
1、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應優先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2、對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應適當提高救助水平。

E. 65歲老人每月享受政府待遇

法律分析:休閑遊玩方面:
1、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
2、到劇院看電影、進入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區實行半價優惠。
3、免費參觀展覽館、紀念館、文化館、博物館、陳列館和紀念性陵園。
學習鍛煉方面:
1、免費辦理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2、免費進入公共體育場所進行健身和其它體育鍛煉活動。
安全出行方面:
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生活醫療方面:
1、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2、60歲以上的老人可以領取一定數量的養老金,80歲以上的老人除了享受60歲以上的養老金外,還可以每月領取80—100元不等的養老補貼。90—99歲可以享受200元的養老補貼,100歲以上每月三百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F. 老年優待證享受什麼待遇

老年優待證享受的待遇: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優惠服務證,享受下列優惠服務:
(1)乘坐汽車、火車、飛機時,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乘車、登機;
(2)免費享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獲得法律援助的,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3)到醫療機構就醫,優先就診、檢查、化驗、劃價、交費、取葯和住院。
2、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優惠待遇證,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1)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園中園除外;
(2)免費進入公共體育場所進行健身或者其他體育鍛煉活動;
(3)免費參觀展覽館、紀念館、文化館、博物館、陳列館和紀念性陵園,免費辦理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4)到影劇院看電影、進入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區實行半價優惠;
(5)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6)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7)免費使用收費的公共廁所。
辦理老人優待證的流程:
1、申請登記。按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交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1張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均可免費辦理老年人優待證;
2、信息上傳。各縣(市、區)老齡辦收集老年人的辦證信息,及時上傳各市州老齡辦,統一於每個星期五將辦證信息上傳至老齡問題研究中心製作;
3、製作交付。收到各地審核無誤上傳的辦證信息後,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老年人優待證的製作。老年人優待證製作完成後,將直接郵寄給各縣(市、區)分發;
4、換證、補證。老年人因遺失、污損等原因要求補辦或更換老年人優待證的,由老年人申請,所在社區、村委會出具證明,縣(市、區)老齡辦復核、報經相關部門審定後,按程序在原辦證地點辦理,原老年人優待證編號注銷。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老年優待證還是可以享受到很多的優惠政策,這對於老年人安度晚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能讓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更加的充實,滿足條件之後進行辦理優待證,就能享受到當地的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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