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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和子女斷絕關系

發布時間:2020-11-27 09:37:57

⑴ 在法律上父母能與子女斷絕關系嗎

親生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斷絕的,法院不會受理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⑵ 父母和子女斷絕關系要怎麼辦知識專題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有關子女收養的法律問題。《收養法》第十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表手續; 一方困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表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有配偶者在收養子女時必須同時滿足下述條件:1.夫妻雙方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人條件; 2.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意收養子女; 3.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也就是說,有配偶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並且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如果夫妻單方收養。那麼,對方就可以主張收養無效。

⑶ 父母要與兒子斷絕關系應走哪些程序

父母不能與子女斷絕關系的,即使父母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專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屬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⑷ 父母要跟子女斷絕關系,需到公正處公正需要什麼手續

父母跟子女斷絕關系,起草的協議無效,公證處拒絕公證,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盡義務屬於違法行為,與父母斷絕關系與法律相抵觸。所以父母與子女簽訂的協議無效。任何手續到公證處公證會被拒。

⑸ 父母自願和子女斷絕關系,法律上可以嗎

子女復與父母的關系不能通制過法律程序來「斷絕」。
1、從自然屬性上來講,子女與父母間屬於自然的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來進行調整。
2、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子女對父母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同樣也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這個法定義務是不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免除自己的撫養或贍養義務。
當然,如果父母自願不要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則屬於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在法律上並不禁止。

⑹ 父母想和子女斷絕子女關系,請問有何法律支持,怎麼辦理

現在的法來律體系中都沒有對聲源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但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狀告她不盡孝和虐待老人,終止雙方的法律關系,甚至可以取消其繼承權,這樣就可以要求其搬出家去。
現在法律是「誰主張,誰取證」,所以在起訴時要有證據。

⑺ 經過什麼法律程序,子女才能與父母斷絕關系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這一類血親關系,當事人只有一種情況可以變動,即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子女被合法的由他人收養。

按照《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除此之外,父母子女關系不得因當事人的意願隨意解除,如什麼登報脫離關系這一類做法,我國法律不予支持。

(7)父母要和子女斷絕關系擴展閱讀:

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系。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

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同樣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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