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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移民子女

發布時間:2020-11-27 07:19:37

Ⅰ 父母隨子女移民美國需要哪些條件

幾種拿美國綠卡的方法
隨著美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希望能夠移民美國,拿到美國綠卡,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因為一旦拿到綠卡,成為永久居民,就能享受美國政策的特別待遇,其中包括工作學習的權利,申請歸化入籍成為美國公民的權利,為親屬遞交移民申請的權利,根據移民法以移民的身份永久居住美國的權利,而且永久居民身份一般不會因外界環境而輕易改變。
那麼應該怎麼申請美國綠卡,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呢?
一般來說,申請移民簽證,拿到美國綠卡的途徑有3大類:親屬移民,職業移民,和抽簽移民。
1. 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的申請人可以是美國公民,也可以是美國永久居民。美國公民可以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申請移民;而永久居民可以為配偶和未婚的子女申請移民。
a、ir類親屬移民
這種親屬移民使用於美國公民為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以及21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為父母申請移民。這種移民的最大好處就是沒有配額限制,案件辦理速度較快。
b、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
第一優先類別(f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優先類別(f2),包括:(f2-a)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以下未婚子女;(f2-b)美國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類別(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類別(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有配額限制,需要等待配額排期。
2. 職業移民
職業移民有5種類別:
a、(eb-1)傑出工作人員
此類職業移民不需要美國的工作證明,然而,申請人必須提供其在移民美國後將繼續在其專長范圍內工作的證據。
此類職業移民適合於三大人群:
a. 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特殊領域的傑出人才;
b. 傑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員;
c. 跨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b、(eb-2)具有高等學歷或特別能力的專業人士
此類職業移民需要美國的工作證明,但申請人不需要提供其移民美國後將繼續在其專長范圍內工作的證據。同時,如果申請人提供了他/她將在移民美國後將繼續在其專長范圍內工作的證據,也可以申請豁免取得美國工作證明的要求。
a. 具有高等學歷的專業人士;
b. 具有特別能力的專業人士。
c、(eb-3)專業人士,技術工人或非技術工人
此類職業移民需要美國的工作證明,申請此類簽證的外籍人士必須是具有學士學位的學歷水平的專業人士,或在某些領域具有熟練技術的工作人員,後者還要求有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或培訓。
同時eb-3還包括一種特殊的可以申請移民的人群,這個人群是指那些非技術性工作人員,他們也必須具備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或培訓。申請非技術工作人員的移民一般有一定難度。
依親移民
美國移民法指出,年滿21周歲或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具有申請父母來美生活和永久居留的合法資格。美國永久合法居民(綠卡持有者)不具備此資格。「父母」的含義在美國移民法中包括:親生父母親(是否婚姻內所生不受限制)、繼父母和養父母。但如果此美國公民是通過合法領養而獲得公民資格,其不再擁有申請親生父母來美永久居留的權利。
由於美國公民的父母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family members),所以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父母的綠卡申請沒有移民簽證名額限制。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美國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請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國公民紙,出生公證(必須要有父親的名字),父母的結婚證等。在i-130批准後,等待美國簽證中心的通知,然後准備經濟擔保並在廣州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等移民簽證通過後,就可以前往美國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已經在美國,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則可以申請調整身份,這種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請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經面試後批准。
美國公民申請父母移民的重要提示
(一)美國公民申請父母雙方,需提出兩份申請。
(二)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內調整身份,i-130/i-485申請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後提出,否則會因移民傾向問題被拒絕i-485的申請。
(三)移民法不要求美國公民父母在申請i-485時身份還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請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當其i-485申請被移民局接受後,其身份就已經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處理。在這期間他們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等。但此類申請i-485的申請人能否申請回美紙,移民法規定:如果申請人在遞交i-485時,己經失去身份六個月以上,移民局一般不再批准回美紙了,有個別情況移民局仍然會批准回美紙,但申請人即使有「回美紙」出境,仍然有不被允許再進入美國的可能性。因為移民法規定身份失效六個月以上的人三年不允許入境。
(四)美國公民與父母之間的親屬關系在移民申請審核中極為重要,如果此美國公民的父親不是親生父親,但他是在此美國公民出生之前就和此美國公民的母親結婚,且出生紙上寫有此父親的名字,此父親仍然符合美國的移民法要求。
美國親屬移民條件
(一)配偶移民的條件
配偶移民包括兩種人士:第一種是美國公民的配偶,該類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只要提出申請,可很快獲得批准;第二種是在美國持有綠卡者的配偶,該類移民要受配額限制,屬於優先移民類別的第二類。
鑒於該類移民申請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在提出移民申請之前,婚姻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向移民局遞交受益人移民申請時,必須提供申請人與受益人的結婚證明,若其中一方或雙方都系再婚,則還須提供他們倆人均已合法結束以前所有婚姻的證明。
除結婚證明書以外,其他一些輔助材料也是參考的對象。如:結婚照或其他家庭照片丶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租約丶納稅表丶證明配偶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丶房屋抵押貸款丶聯合消費者貸款,或罰金25萬美元。外國人如經證實有假結婚前科紀錄者,不得再以婚姻關系申請移民美國。
以婚姻關系申請綠卡的外國人,僅能取得為期兩年的附條件永久居留權。外國人在申請移民簽證時,合法婚姻已滿兩年者,即可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
如果在兩年考察期內,婚姻關系被證實是虛偽的,或是兩年內發生分居或離婚情形丶或是婚姻關系被證實含有金錢糾紛等問題,入境者的永久居留權則會被取消,並將會被遣送出境。
如果在兩年的有限居留期內,經考查,並無虛假的婚姻行為,那麼,在結婚兩周年之前的90天,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表明他們的婚姻關系是真實的。經過移民局官員的個別問話,以進一步審查婚姻的動機與現狀。經過審查,如果排除了假婚姻的可能性,移民局官員就予解除兩年有限居留的限制,給予永久居留證明。
由於其他原因,非入境者本人的原因,而使婚姻發生變化時,作為外籍配偶的入境者可以提出申訴,然後由移民局官員審核。可以成立的申訴理由是:本人與美國配偶結婚,確是出於誠意和感情,婚姻的終止也確實是有正當的理由;如到美國以後,常受到丈夫的虐待,在美國居留一年以後,外籍公民提出了離婚並收到判決書,移民局官員經過認真調查,便會免除對她兩年考察期限的要求。
申訴時,與身體上的虐待相比較,精神上的虐待較難以證明。以下行為可說明屬於精神虐待:扣壓綠卡丶證件丶金錢丶管制行動以及「不聽我的話,就不讓你和親人見面」,「你沒有綠卡那兒也去不了」一類的言語。一旦遭到虐待想要申請豁免,最好找律師丶心理醫生的幫助,移民局比較相信有律師代表的申請人。
外籍人將來申請歸化入籍時,在計算實際居留美國的時間,可把附條件居留期視為已有正式永久居留權。
以婚姻關系取得在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在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之後的5年內,不得因再婚而替另一外國人申請配偶移民。但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明確的證據,證明前一婚姻的完全合法性以及離婚和再婚的各種合法證明,移民局可以考慮給予該人士豁免,包括因前一婚姻的配偶意外死亡等。
(二)子女移民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申請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種情況:
(1)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移民不受名額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經滿21歲,但是未婚,屬於第一優先類;
(3)如果子女已婚,則屬第三優先類;
(4)持有綠卡者也可以為他的未婚子女申請移民,受益人屬於第二優先類,對於離婚子女,視同未婚。持有綠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優先之列。
移民法對「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釋:
(1)婚生子女;
(2)繼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結婚時,該子女未滿18歲,他就擁有繼子女的身份;
(3)未婚生子女,可借其與生母或生父的關系尋求移民身份,假如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血統關系的話;
(4)收養子女,養子女在16歲以前,由養父母合法收養,並與養父母同住至少兩年。
這里所謂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丶生母,也包括繼父丶繼母丶養父丶養母。原則上,提出申請的子女,應該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有一點應該注意的是,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因為收養而終止,所以養子女取得公民資格,不能為親生父母申請移民美國。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條件
美國擁有公民資格的人士,只要年滿21歲,均可申請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國,在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中,屬於第四優先。而在美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則不能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不過,這種繼兄弟姐妹的關系,應在18歲以前就已存在,否則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權益。
(四)同行家屬移民的條件
為了使移民家屬不致分離起見,移民法對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屬,有特別優待的規定。取得以上任何一類優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如果與他同行或隨後到美國團聚,都可獲得同類優先移民身份資格。
例如,在美的公民申請他的姐姐來美,經移民局核准後,他的姐姐可申請他本人的移民簽證,姐夫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時申請同行或隨後赴美移民。利用最親親屬項目申請移民的外國人,不能為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衍生任何移民身份。例如,某甲與美國公民女子結婚取得移民身份,為他們申請移民。當然,某甲獲得移民身份後,也可以第二類優先,為其未婚子女申請移民。
美國移民排期時間過長呼籲改革
中國等國移民一直為成年子女獲得綠卡擔憂,10到20年的等待時間幾乎讓他們絕望。移民倡導者呼籲立法者在進行新的移民體系改革時,縮短漫長的移民等待時間應該成為一項重要內容。根據美國移民法律,美國新移民不能為他們21歲以上的成年子女,申請基於父母的親屬移民綠卡,使很多移民家庭不能團聚。
一位華裔移民2005年通過姐姐申請親屬移民獲得綠卡。他希望給自己的女兒辦綠卡,並用他姐姐最早申請親屬移民的時間1992年計算。但法院說,這是新的案子,必須從新算,就要再等待10到20年。移民律師協會表示,全美有約2萬等待親屬移民的申請人面臨類似的處境,特別是來自菲律賓、墨西哥和中國的申請者,因為國家移民配額的限制,新移民為成年子女申請綠卡,等待排期遙遙無期。
幾乎所有移民都經歷了漫長的家人離散。移民排期表是所有移民的一塊心病。遞交申請後,順利時,每個月的排期前進個把月,不順利的時候,還會出現打倒車,讓人身心疲憊。根據美國國務院公布的今年9月移民排期表,大陸和港澳親屬類移民類別,美國公民未婚子女的排期挪移到了2003年5月15;綠卡持有者未成年子女排期在2005年4月15日;綠卡持有者未婚成年子女的排期在2001年7月1日。其他類別需要等待更多時間。
目前,在紐約、加州、新澤西和俄亥俄,每個州都有十幾個請求重新確定排期時間的移民案件。申訴人說,根據2002年法律,成長子女應該使用父母最初申請移民的日期。移民改革倡導人士正在敦促立法者,在起草新移民法體系時,應該縮短親屬移民等待時間,特別需要重新考慮新移民成年子女綠卡申請。親人長久分離已經影響到美國移民法的精神和社會經濟發展。
怎麼拿到排期,親屬移民優先的排期是在為申請人辦理移民親屬,交上了申請表格i-130 給移民局的時候。職業移民則根據優先的不同有下列幾個方式,一,當僱主把申請人的勞工紙申請送到勞工部之時;二,不需要勞工紙的類別,就是僱主把申請表i-140表送到移民局的時候。
1、因為情況的改變,申請的類別更動,是否可以保持原來的排期,先看親屬移民。例如公民為二十一歲以下子女申請,不需要排期的超優先,但是到了超過二十一歲成了親屬第一優先,結了婚成了親屬第三優先,這些更動,排期都依據原有申請案的交件時間,優先變了但是排期不變。
永久居民為子女申請就不同了,例如為未成年未婚子女申請為優先2a,但是子女結婚了,則申請案消失,因為永久居民不能為已婚子女申請移民。但是父母在子女結婚前成為公民,子女結婚的話,就成了第三優先,保持原有的排期。
再例如永久居民父母以2b優先申請子女,當父母成了公民,則立刻成了第一優先,子女仍保持原有的排期,可以更快的取得綠卡,在父母成為公民後,子女立刻結婚的話其配偶也能以原來的排期移民。
2、職業移民拿到的排期,查看移民局的申請許可通知書[i-797]上, 會有申請人的排期。申請職業移民一,二,三優先,在先得到勞工紙批准,沒有繼續辦理簽證,又再作第二次申請,只要項目不變,都可以保持原有的排期。總之要看當時的其他客觀因素,而判斷是否可以保持原有排期。

Ⅱ 子女或者父母,夫妻中一方移民美國,其直系親屬可以一起移民嗎怎麼辦理

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的申請人可以是美國公民,也可以是美國永久居民。美國公民可以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申請移民;而永久居民可以為配偶和未婚的子女申請移民。
a、 IR類親屬移民
這種親屬移民使用於美國公民為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以及21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為父母申請移民。這種移民的最大好處就是沒有配額限制,案件辦理速度較快。
b、 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
第一優先類別(F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優先類別(F2),包括:(F2-A)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以下未婚子女;(F2-B)美國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類別(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類別(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有配額限制,需要等待配額排期。
依親移民
美國移民法指出,年滿21周歲或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具有申請父母來美生活和永久居留的合法資格。美國永久合法居民(綠卡持有者)不具備此資格。「父母」的含義在美國移民法中包括:親生父母親(是否婚姻內所生不受限制)、繼父母和養父母。但如果此美國公民是通過合法領養而獲得公民資格,其不再擁有申請親生父母來美永久居留的權利。
由於美國公民的父母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family members),所以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父母的綠卡申請沒有移民簽證名額限制。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美國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請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國公民紙,出生公證(必須要有父親的名字),父母的結婚證等。在I-130批准後,等待美國簽證中心的通知,然後准備經濟擔保並在廣州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等移民簽證通過後,就可以前往美國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已經在美國,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則可以申請調整身份,這種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請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經面試後批准。
美國公民申請父母移民的重要提示
(一)美國公民申請父母雙方,需提出兩份申請。
(二)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內調整身份,I-130/I-485申請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後提出,否則會因移民傾向問題被拒絕I-485的申請。
(三)移民法不要求美國公民父母在申請I-485時身份還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請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當其I-485申請被移民局接受後,其身份就已經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處理。在這期間他們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等。但此類申請I-485的申請人能否申請回美紙,移民法規定:如果申請人在遞交I-485時,己經失去身份六個月以上,移民局一般不再批准回美紙了,有個別情況移民局仍然會批准回美紙,但申請人即使有「回美紙」出境,仍然有不被允許再進入美國的可能性。因為移民法規定身份失效六個月以上的人三年不允許入境。
(四)美國公民與父母之間的親屬關系在移民申請審核中極為重要,如果此美國公民的父親不是親生父親,但他是在此美國公民出生之前就和此美國公民的母親結婚,且出生紙上寫有此父親的名字,此父親仍然符合美國的移民法要求。
美國親屬移民條件
(一)配偶移民的條件
配偶移民包括兩種人士:第一種是美國公民的配偶,該類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只要提出申請,可很快獲得批准;第二種是在美國持有綠卡者的配偶,該類移民要受配額限制,屬於優先移民類別的第二類。
鑒於該類移民申請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在提出移民申請之前,婚姻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向移民局遞交受益人移民申請時,必須提供申請人與受益人的結婚證明,若其中一方或雙方都系再婚,則還須提供他們倆人均已合法結束以前所有婚姻的證明。
除結婚證明書以外,其他一些輔助材料也是參考的對象。如:結婚照或其他家庭照片、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租約、納稅表、證明配偶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房屋抵押貸款、聯合消費者貸款,或罰金25萬美元。外國人如經證實有假結婚前科紀錄者,不得再以婚姻關系申請移民美國。
以婚姻關系申請綠卡的外國人,僅能取得為期兩年的附條件永久居留權。外國人在申請移民簽證時,合法婚姻已滿兩年者,即可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
如果在兩年考察期內,婚姻關系被證實是虛偽的,或是兩年內發生分居或離婚情形、或是婚姻關系被證實含有金錢糾紛等問題,入境者的永久居留權則會被取消,並將會被遣送出境。
如果在兩年的有限居留期內,經考查,並無虛假的婚姻行為,那麼,在結婚兩周年之前的90天,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表明他們的婚姻關系是真實的。經過移民局官員的個別問話,以進一步審查婚姻的動機與現狀。經過審查,如果排除了假婚姻的可能性,移民局官員就予解除兩年有限居留的限制,給予永久居留證明。
由於其他原因,非入境者本人的原因,而使婚姻發生變化時,作為外籍配偶的入境者可以提出申訴,然後由移民局官員審核。可以成立的申訴理由是:本人與美國配偶結婚,確是出於誠意和感情,婚姻的終止也確實是有正當的理由;如到美國以後,常受到丈夫的虐待,在美國居留一年以後,外籍公民提出了離婚並收到判決書,移民局官員經過認真調查,便會免除對她兩年考察期限的要求。
申訴時,與身體上的虐待相比較,精神上的虐待較難以證明。以下行為可說明屬於精神虐待:扣壓綠卡、證件、金錢、管制行動以及「不聽我的話,就不讓你和親人見面」,「你沒有綠卡那兒也去不了」一類的言語。一旦遭到虐待想要申請豁免,最好找律師、心理醫生的幫助,移民局比較相信有律師代表的申請人。
外籍人將來申請歸化入籍時,在計算實際居留美國的時間,可把附條件居留期視為已有正式永久居留權。
以婚姻關系取得在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在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之後的5年內,不得因再婚而替另一外國人申請配偶移民。但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明確的證據,證明前一婚姻的完全合法性以及離婚和再婚的各種合法證明,移民局可以考慮給予該人士豁免,包括因前一婚姻的配偶意外死亡等。
(二)子女移民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申請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種情況:
(1)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移民不受名額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經滿21歲,但是未婚,屬於第一優先類;
(3)如果子女已婚,則屬第三優先類;
(4)持有綠卡者也可以為他的未婚子女申請移民,受益人屬於第二優先類,對於離婚子女,視同未婚。持有綠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優先之列。
移民法對「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釋:
(1)婚生子女;
(2)繼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結婚時,該子女未滿18歲,他就擁有繼子女的身份;
(3)未婚生子女,可借其與生母或生父的關系尋求移民身份,假如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血統關系的話;
(4)收養子女,養子女在16歲以前,由養父母合法收養,並與養父母同住至少兩年。
這里所謂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繼父、繼母、養父、養母。原則上,提出申請的子女,應該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有一點應該注意的是,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因為收養而終止,所以養子女取得公民資格,不能為親生父母申請移民美國。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條件
美國擁有公民資格的人士,只要年滿21歲,均可申請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國,在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中,屬於第四優先。而在美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則不能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不過,這種繼兄弟姐妹的關系,應在18歲以前就已存在,否則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權益。
(四)同行家屬移民的條件
為了使移民家屬不致分離起見,移民法對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屬,有特別優待的規定。取得以上任何一類優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如果與他同行或隨後到美國團聚,都可獲得同類優先移民身份資格。
例如,在美的公民申請他的姐姐來美,經移民局核准後,他的姐姐可申請他本人的移民簽證,姐夫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時申請同行或隨後赴美移民。利用最親親屬項目申請移民的外國人,不能為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衍生任何移民身份。例如,某甲與美國公民女子結婚取得移民身份,為他們申請移民。當然,某甲獲得移民身份後,也可以第二類優先,為其未婚子女申請移民。

Ⅲ 父母能跟隨子女移民嗎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辦理移民過程中,所謂的家庭移民都是指夫妻回+未成年的小孩,也就是答說成年人移民一般不能帶父母一起。但是某些移民國家為了解決小孩移民父母不能一起移民的問題,就會有團聚移民項目,這個就是針對小孩移民了,父母不能移民的問題而設立。

Ⅳ 父母在香港子女移民

有多抄種情況的:
1、永久襲居民子女:孩子出生時,父親已經是香港永久居民。那麼無論孩子多少歲,無論母親是否香港居民,都可以申請。
2、超齡子女:父親是2001年11月前領取香港身份證的(身份證就行,不需要永久),領取身份證時孩子未滿14周歲(未出生也可以)。那麼無論孩子多少歲,無論母親是否香港居民,都可以申請。
3、未成年子女:如果不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就要看母親是否香港居民和孩子滿18周歲沒有,如果母親是香港居民,孩子未滿18周歲,就可以申請。當然,只要孩子未滿18周歲,母親申請夫妻定居的時候,可以攜帶一起申請的。

Ⅳ 子女是港澳居民,父母申請移民怎麼辦理

父母投靠子女
一、抄 申請條件: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二、 申請材料:
1、填寫《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一份,提交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一張(48X33mm);
2、交驗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在港澳地區所有子女的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提交申請人在內地無子女證明(由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
5、提交港澳關系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書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6、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子女投靠父母
一、 申請條件: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包括被合法收養子女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的養父母的)。

Ⅵ 子女如何申請父母移民

一、不受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

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及滿21歲的美國公民的父母親,在移民法中被歸類為「最親親屬」(Immediate Relative)。最親親屬移民不受配額限制,移民申請獲批後,即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或在外國簽證進入美國。所謂未婚是指未結過婚,或因配偶死亡、離婚、或因婚姻在法律上無效的各種情況。

二、受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

這些受配額限制的親移民,移民申請獲得移民局批准後,由於受到每年的定額限制,申請人須等待排期,排期到了,才可在美國調整身份或在其巨著國的美國領事館簽證進入美國。這些受限制的親屬移民有限的程序如下:

第一優先,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FS-1)

第一優先類別包括美國公民的21歲或21歲以上的未婚兒女。

如果未婚兒女在等候移民/綠卡申請或移民配額/排期過程中結了婚,他們的優先類別則從第一優先轉換將寄到第三優先類別(美國公民的已婚兒女)。這意味這他們要等候更長的排期。但是其好處是,如果兒女取得移民簽證/綠卡身份,其配偶及孩子也可以衍生受益人的身份,同時取得綠卡。

第二優先,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的孩子和兒女(FS-2)

第二優先類別包括2個小分類:

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孩子(FS-2A)。

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的未婚兒女(FS-2B)。

如果FS-2B未婚兒女在等候移民/綠卡審批或配額排期之間結了婚,他們則自動喪失了移民/綠卡申請資格,必須等他們的父母成為美國公民後,方有資格重新提出申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這不能以親屬關系為基礎為他們的父母申請移民。他們必須成為美國公民後,方可為父母提出申請。

第三優先,美國公民的已婚兒女(FS-3)

該優先類別包括了美國公民的已婚兒女和由第一優先類別講記下來的申請者。

自動轉換優先類別的規定。如果第三優先類別的申請者在等候移民/綠卡審批或配額排期時,改變了婚姻狀況(離婚),則可升級到第一優先類別,較快地取得綠卡。

第四優先,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FS-4)

第四優先類適用於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美國公民必須要到至少21歲,方可以親屬關系為基礎為其兄弟姐妹提出申請。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綠卡申請。美國公民可以為其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提出申請。但是要符合兄弟姐妹的定義要求,即當他們呢還是孩子時,他們有共同的生父或生母。

除了最佳優先類別,美國公民的「最親親屬」外,在以其他優先類別為親屬提出移民/綠卡申請時,只要為主受益人提出申請即可,其配偶和孩子則自動成為衍生受益人,享受同等優先待遇。當主受益人的申請批准後,他們則可以陪同或跟隨主受益人移民來美。但是,對於最佳優先類別,美國公民的配偶,孩子或父母,則必須每個人都符合條件,為每個人單獨提出移民/綠卡申請,方能躺他們移民了來美。

Ⅶ 女兒已經加入美國國籍,母親移民如何辦理

美國公民的父母可以申請移民,父母屬於直系親屬,申請時沒有移民簽證名額限制。

1. 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美國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請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國公民紙,出生公證(必須要有父親的名字),父母的結婚證等。

2. 在 I-130批准後,等待美國簽證中心的通知,然後准備經濟擔保並在廣州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等移民簽證通過後,就可以前往美國永久居留了。

3. 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已經在美國,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則可以申請調整身份,這種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請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經面試後批准。

美國公民申請父母移民注意事項:

1. 美國公民申請父母雙方,需提出兩份申請。

2. 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內調整身份,I-130/I-485申請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後提出,否則會因移民傾向問題被拒絕I-485的申請。

3. 移民法不要求美國公民父母在申請I-485時身份還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請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當其I-485申請被移民局接受後,其身份就已經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處理。在這期間他們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等。

4. 美國公民與父母之間的親屬關系在移民申請審核中極為重要,如果此美國公民的父親不是親生父親,但他是在此美國公民出生之前就和此美國公民的母親結婚,且出生紙上寫有此父親的名字,此父親仍然符合美國的移民法要求。

Ⅷ 父母隨子女移民加拿大需要什麼條件

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假如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擔保其父母、祖父母或者領養子女移民加拿大。
1、擔保人要求:18歲以上,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2、辦理周期:父母/祖父母,約3年。
3、擔保父母、祖父母:需要提供擔保人的家庭收入證明。
4、擔保期限:在擔保期限內,可以享受免費醫療,但不得申請政府的各項救濟金,父母/祖父母擔保10年。

Ⅸ 子女在美國 父母如何移民

「父母」的含義在美國移民法中包括:親生父母親(是否婚姻內所生不受限制)、繼父母和養父母。但如果此美國公民是通過合法領養而獲得公民資格,其不再擁有申請親生父母來美永久居留的權利。

由於美國公民的父母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Family Members),所以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父母的綠卡申請沒有移民簽證名額限制。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美國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請 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國公民紙,出生公證(必須要有父親的名字),父母的結婚證等。在 I-130批准後,等待美國簽證中心的通知,然後准備經濟擔保並在廣州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等移民簽證通過後,就可以前往美國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已經在美國,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則可以申請調整身份,這種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請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經面試後批准。

但是,申請時一定要注意,如果您遞錯了文件,可能會造成您的父母去不了美國。

(1)如果您申請父親移民美國、您父親必需要在您出生之前就要和您母親結婚。或者說,您父親在您年滿18歲前和您母親結婚,還可以按依照繼父親的條例來辦理。如果兩種條件都不是的話,您父親是不符合移民條件的。所以,不可以隨便遞交父母新補辦的結婚證文件。

(2)哪怕您的父親真的不是親生的,如果您父親是在您出生之前就和您母親結婚,您的出生證上寫有您父親的名字,您父親仍然符合美國的移民要求。

(3)如果您是由美國公民收養而獲得美國籍的話,您也不可以反過來申請你的親生父母移民美國。

Ⅹ 父母有綠卡子女能移民么

小孩子的話,沒過21歲,應該比成人要快~~不管是政治庇護移民還是合法親屬移民,都要到美領館面談。一般的情況下,1年內小孩子可以過去了,成人要等段時間,每個案例的情況不同,也有時間上的差別。

到美國以後是沒有綠卡的,只有居留證,綠卡重新要申請,然後排期等待,通常要好幾年。美國對於政治庇護綠卡申請和一般綠卡申請是分開排期的,等待時間也不一樣。

等待期間,不能回國,也不能離婚。可以申請小孩過去,可以等他有綠卡再回國,但是孩子有綠卡回國和你嫂子有綠卡回國是兩碼事。

補充,問題是你嫂子現在也沒有綠卡,她自己也要申請,然後等待排期,然後等綠卡批准,那是永久性綠卡,和普通親屬移民的綠卡是一樣的,但是,到時她還要再等上5年才能申請入籍,通常等待的時間從移民局批准你綠卡時開始計算。

另一方面,你嫂子現在申請的話,他們只要等到美領館面簽通知,通過面簽的話,立刻就可以離境赴美了。

到美以後,要辦各種身份證件,這都需要時間,可能是半年到一年以後開始申請綠卡。然後等待移民局審批,排期,按指模等等。肯定是不能回來的,離婚也不能,不然你嫂子的老公和孩子如何申請綠卡呢?

無論是哪類移民,申請綠卡打指模都要兩次,還要有體檢,拍照,背景調查等等。兩次打指模之間相隔6個月到一年,要看移民局的辦理速度。

一切步驟完成以後,就等了,這個時間有長有短,有的人1年半載以後就拿到了,有的人2-3年以後。
因為,這個不屬於常規類移民,所以,不能和正常的親屬移民相提並論。

拿到綠卡要不要離婚,那就是你們的家事了,原則上夫妻雙方都有了綠卡,就都屬於美國合法居民了,想干嗎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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