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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養父母的贍養

發布時間:2020-11-27 07:15:54

❶ 了解一下養女對養父母有沒有贍養義務

我國《婚復姻法》第二十制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因此,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只要是與養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系,就產生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權利義務,對養父母就應當盡贍養義務。

❷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還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嗎

我國《收養法》第30條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的,經其撫養成年的養子女應該給付生活費,盡贍養義務;如果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導致收養關系解除的或者是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補償其在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當然,如果是因為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

❸ 養子對親生父母的贍養有義務嗎

若養子與養父母仍然存在收養關系時,養子沒有義務贍養親生父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對養父母的贍養擴展閱讀

案例

何某和王某是鄰居,在小的時候,王某的父母把他送給何某做養子。轉眼間,王某已長大成人,並娶妻生子。前年春天,王某與養父母之間產生一些誤會,雙方為此解除了收養關系。

如今,王某的生父母已年老體弱,生活困難,於是要求與王某恢復關系,並由王某負責解決部分生活費用,但遭到王某的拒絕。

為此,王某的生父母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贍養他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沒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駁回其生父母的訴訟請求。

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❹ 對撫養自己九年又送回親父母的養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
收養法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❺ 兒女養父母叫做贍養,那父母養兒女該叫什麼呢(必須是對比的。。。

有法律規定的,父母養育 或叫撫養兒女,兒女贍養父母

❻ 養女對養父母是否有贍養的義務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因其是養子女而與親生子女有所區別。在收養關系成立後,生父母對養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相應的養子女對生父母也沒有贍養撫助的義務。在法律上主要還是看養子與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如果養子不支付贍養費可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要求樣子支付贍養費。當然您也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第一、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所以,如果您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該養女支付贍養費。第二、收養人與該養女關系惡化,確實無法共同生活,您可以與其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另外,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根據該法的規定,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收養關系】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❼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對養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問題:我將養子齊民海由2歲養大成人,1998年10月份齊民海結婚後,便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認為我年老多病:成了他的麻煩。為達到他的目的,他經常把我趕出家門,不給飯吃,不給衣穿,還將政府發給我的生活補助取走。我現在已徹底失望,願意與他解除收養關系。請問題:收養關系解除後,我能否要求齊民海負一定的義務?
你完全可以依法要求齊民海承擔一定的義務。《收養法》第30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從你信中看,你把齊民海從2歲養大成人的過程中付出的精力和心血肯定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現在,養子已長大,他卻「反目無情」,遺棄你,將你趕出家門。其做法既違背了社會道德的要求,也違背了法律的要求。你完全可以依上述法律規定,要求齊民海給付生活費,或者要求齊民海補償你收養他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他不願意,你可以先到他的工作單位,請其領導、共青團、老年協會等做齊民海的工作,在做其工作無效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在這里,我想對齊民海說一句話,古人雲:「滴水之恩,當湧泉報之。」你的養父母把你從2歲養大,這種養育之恩,不管有千萬條理由,你都不能忘懷,不能恩將仇報。希望你能「浪子回頭」,盡力報答你養父的養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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