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獨生子女的父母不需要立遺囑嗎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注】根據《繼承法》第1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因此,僅憑獨生子女證明,是無法直接證明獨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繼承人,房屋登記部門也無法判斷獨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繼承人,因為從實際來看,房屋除了獨生子女這個繼承人,的確存在其他多個繼承者,盡管獨生子女能夠繼承的份額比例是最高的。
② 全部財產給獨生子女的遺囑,如何簡要寫
可有夫妻倆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到本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手續。那裡有遺囑樣板,你們照著填寫,完畢後夫妻一起簽字手印,註明年月日,一起做公證。把公證的遺囑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③ 獨生子女家庭也要立遺囑嗎
自己和老伴就一個女兒,以前認為根本沒有立遺囑的必要,現在卻面臨著辛辛苦苦一輩子攢的房產,要被女婿分走一份的危險。這件事情讓家住邯鄲的劉女士十分氣憤和懊悔。
劉女士說:我和老伴有一個獨生女兒,女兒已經結婚生子。老伴幾年前去世,留下的幾套房產一直由我對外出租。今年,女婿與女兒因感情不合,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女婿在法庭上提出,要求分割我丈夫留下的遺產。我覺得,這幾套房產是我和老伴打拚一輩子,辛辛苦苦積攢的財產,將來我去世後,這些都是留給我女兒的,憑什麼女婿要求分割這些房產?請問律師:女婿是否有權利分割岳父的遺產?
另外,立遺囑還可以起到一個財產清單的作用。現在,父母或考慮自身養老的問題,或因與成年子女分開居住溝通較少,都不會提前將自己的全部財產詳盡地告知獨生子女。如果能有一份遺囑,既可以保證子女不會窺探自己的財產,保障養老,又可以在自己去世後,將剩餘的財產順利地讓子女繼承。
④ 獨生子女的父母有沒有寫遺囑的必要
律師認為與多子女的父母相比,獨身子女的父母立遺囑的理由似乎少了一個,但是只要有一個理由存在,就有立下遺囑的全部需要。
首先,從家族財富傳承角度考慮,若無遺囑,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共同繼承遺產,而獨生子女僅能按份繼承;另外,如果子女已成家,更不可無遺囑,特別是夫妻雙方未對財產進行約定或約定採取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的情況,否則子女婚後繼承的遺產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獨生子女發生婚變時,家族財富不可避免被外族人分割。
另外,從繼承的實際情況考慮,父母均立遺囑有效避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並存時的不必要的訴累。如父親在先去世時立遺囑指定將房屋給配偶(即獨生子女之母)繼承,母親未過戶即去世又未留遺囑,發生法定繼承時,獨生子女要想作為單獨繼承人通過二次繼承來繼承父母遺產,就會發生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並存的問題。這時候如果自書遺囑繼承無法出證,則其無法通過民事繼承訴訟來實現繼承權,但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起訴房和城鄉建設局。母親生前辦理過戶立有遺囑就可避免訴訟發生。
⑤ 獨生子女父母遺囑範文應該是怎麼寫的呢
如果是獨生子女
不需要立遺囑
如果有房產、汽車的
趁有生之年,提前辦理過戶就可以
辦理遺囑繼承費用好高,也很麻煩
⑥ 父母的房子留給獨生子女遺囑怎樣寫
1.首部。(1)標題。寫明「遺囑」或者「××××遺囑」。(2)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寫明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2.正文。(1)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2)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3)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4)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5)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3.尾部。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因為是房屋繼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證一下。
⑦ 獨生子女父母的房產繼承遺囑需要公證嗎
為了避免以後辦理產權證書的麻煩,最好辦理公證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⑧ 怎樣給獨生子女房產寫遺囑,他可獨享
既然是獨生子女,就寫一人繼承,但還是要交繼承稅
⑨ 想立遺囑,給自己的獨生子女,需要什麼流程
為了避免以後產權證書的麻煩,最好公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