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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獨生子女光榮證

發布時間:2020-11-27 03:23:24

⑴ 上海已有獨生子女證,現還要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題主說的這2個證,是同一個,不需要再次辦理

⑵ 請問上海的獨生子女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一個證件嗎

以前是一本的叫獨生子女證,現在分2本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⑶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怎麼領取啊

戶籍所在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計生窗口進行辦理
戶口本第一頁復印件2份;
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父母戶口本頁各一份;
孩子戶口本頁復印件2份;
父母一寸照片各一張;
結婚證復印件2份;
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2分;
材料遞交,一周後領取證件

⑷ 上海怎樣補辦獨生子女證

上海補辦獨生子女證流程:

1、符合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公民,擬領取《光榮證》的,向本人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5、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6、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是否發放《光榮證》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7、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光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發放《光榮證》。

(4)上海獨生子女光榮證擴展閱讀:

上海補辦獨生子女證材料:

1、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明(如委託他人辦理);

2、照片;

3、戶籍證明;

4、已領取過《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明材料;

5、身份證明;

6、現居住地登記證明;

7、《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 ;

8、婚育情況證明 。

⑸ 上海市的可不可以在網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可咨詢上海計生辦:上海市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咨詢熱線是專門為廣大市民提供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咨詢的一個主要渠道,市民通過撥打本熱線,可了解上海的現行生育政策、獎勵政策、法律責任等政策性內容以及各種辦事程序;如遇到計劃生育方面的政策性問題,也可撥打本熱線咨詢。
時 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00
下午2:00--4:30
電 話:63369261
信訪地址: 大沽路100號
每星期一上午9:00-11:20

於發布《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的通知(滬人口委〔200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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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已經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05年第12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辦理工作,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光榮證》辦理的監督指導工作。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光榮證》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光榮證》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並協助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光榮證》發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一)依法登記結婚;

(二)本市戶籍;

(三)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

(四)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

(五)其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喪偶或者離婚的公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公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領《光榮證》。

第四條 申請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應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五)子女的戶籍證明;

(六)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

申請人提供的前款規定中除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機構出具的,辦理機關應該留存該材料的復印件。

第五條 符合本規定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公民,擬領取《光榮證》的,向本人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應當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是否發放《光榮證》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光榮證》。

(二)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光榮證》,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為非本市戶籍的;

2、申請人已經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請的;

3、申請人已經再生育子女的;

4、申請人違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過十六周歲的;

6、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7、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持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應當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光榮證》按照本規定第三、四、五、六、七條的規定換領本市的《光榮證》。

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十六周歲條件的限制。

第九條 《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補辦《光榮證》。申請時,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四)《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聲明;

(五)領取過《光榮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已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遞交再生育子女申請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為發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光榮證》,自始無效。

(四)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所持《光榮證》無效的,應當主動到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退回《光榮證》。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當事人所持《光榮證》無效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並通知當事人退回《光榮證》,同時通知發證機關。

當事人持有《光榮證》仍然有效,但當事人自願退回的,提供本人自願退回《光榮證》的聲明,到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退回《光榮證》並辦理注銷手續。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自願退回《光榮證》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並收回其《光榮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光榮證》申領、換領、補辦和退回手續。委託辦理時,除提供委託人按照本規定應提供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向當事人發出的文書均應自出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機關於2004年4月8日頒布的《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同時廢止。

在《條例》施行之日前領取且仍然有效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主題詞:計劃生育 光榮證 規定 通知

上海市人口計生委辦公室 2005年11月23日印發

⑹ 上海市戶口退休,獨生子女光榮證是原來在外地辦的,否可辦理退休計劃生育獎勵,如何辦理

獨生子女光榮證是原來在外地辦的也可以領5000元錢的,帶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有工作單位的單位辦理,沒有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的 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⑺ 上海退休後領取獨生子女費需要什麼材料

一、受理條件:

1.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

2.《條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

二、申請材料: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聲明;

5、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人員,還需提供《光榮證》;

6、領取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申請審核表;

7、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7)上海獨生子女光榮證擴展閱讀:

發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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