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遺產繼承權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關於接受遺贈繼承的時效為知道受遺贈後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對於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Ⅱ 繼承遺產有時效限制嗎
Ⅲ 請問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為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對於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父母繼承子女遺產時效擴展閱讀: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Ⅳ 爸爸去世後要訴訟遺產繼承有時效期嗎
《婚姻法》第24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第10條規定:內「遺容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在父母子女關系中,如果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父母享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繼承法》規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子女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除法律規定子女不得繼承的情形外,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不得被剝奪,如果子女先於父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行使。《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6.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後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Ⅳ 關於遺產繼承的時效問題
1、「繼承有無時間限制?分配有無時效?是否存在過期不通過法律分割,錯過法定分割期問題? 」:
(1)繼承有時效限制,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計算。如果一直不知道,最長保護時效是20年,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計算。
(2)自知道時起超過2年、或者是超過20年才知道的:無法再請求法院保護遺產繼承權,但如果佔有遺產的繼承人主動同意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的,仍然可以分割。
2、「我們子妹四個,房產現在能否分割?」:現在可以請求分割,最好是在你母親去世後2年內請求分割。
3、「如何分割?有的話,應當各分割應當多少?」:
(1)如果這房是在你父母結婚後取得的;雖然房產是在你母親名下,在他們沒有關於財產歸屬的特殊約定時,這房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你父親,另一半才是你母親的遺產。
(2)如果這房是你父母結婚前你母親取得的:房子全部是你母親的遺產。
(3)你母親的遺產:由你父親、你們子妹四個、你姥姥姥爺(如果你母親去世時還在的話)共同繼承,一般均分。
(3)至於各自的比例:假設房子是你父母結婚後取得、假設你姥姥姥爺不在了,那就是:你們子妹各佔十分之一,你父親佔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