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遺棄子女父母遺棄未成年子女會受到何種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專能力的人,負屬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遺棄未成年子女,子女應該向所在街道、村委會反映情況,或者找婦聯尋求幫助,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真構成遺棄罪會受到法律制裁。
㈡ 遺棄子女的父母有權利要贍養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收養而消除,雙方之間已不再是父母子女關系。
另一方面,雖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但因為和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已因收養而消除,故不再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生父母已沒有贍養義務。
㈢ 父親犯遺棄罪!被開除公職 ,子女可以入黨和考大學嗎
父親犯遺棄罪被開除,公子子女可以入黨和考大學嗎?我看這個問題不會連累到子女的,還是可以入黨和考大學的
㈣ 父母拋棄孩子,可以起訴他們是遺棄罪嗎
遺棄子女可能會涉及到遺棄罪,但並不是所有的遺棄行為都屬於遺棄罪的范疇,所以具體需要根據情況來看。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
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4)父母遺棄子女罪擴展閱讀
舉例:
27歲的何小姐是寧波人,在一家服裝店做售貨員。兩年前,她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大其兩歲的江西人馬先生。兩人很快相戀,並在當年結婚。
去年下半年,何小姐生下一女,但夫妻倆的矛盾卻越來越多:兩人都愛玩,還各玩各的,經常不在家,孩子則丟給馬先生的母親帶。
有時,婆婆也會數落何小姐,身為人母一點不盡責。但何小姐認為,養孩子不是她一個人的事,丈夫既然不管,憑什麼叫她管?隨著矛盾升級,夫妻倆最終吵得不可開交。
今年3月初,何小姐到江東法院起訴離婚。對於財產分割,他們倒沒多大分歧,最大的矛盾居然是兩人都不想要孩子,「我一個女人,帶著小孩以後怎麼找對象?」「我一個男人就能帶孩子了?」……
法官幾次勸解未果後,告訴何小姐,孩子還這么小,如果他們非要離婚又不能達成調解,孩子一般會判給母親。何小姐一聽就急了,「憑啥判給我?現在女人找對象本來就難,何況離過婚的。我要再帶個小孩,那以後都別想再結婚啦!給他好了!」
對此,馬先生雙手一攤:「我家裡窮,工作又差,每月工資才1800元,讓我養女兒不是叫她跟我喝西北風嗎?你家裡條件比我好,當然跟你了。」何小姐聽後,嗓門一下大了,「判給我,我就把她送到福利院!」
法官一聽,趕緊告誡何小姐,如果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可能構成遺棄罪。對方聽後,也有些沮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還是不離了,至少現在有人帶孩子。」昨天,何小姐撤回了起訴。
㈤ 遺棄罪要判多少年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標准: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犯罪動機的不同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5)父母遺棄子女罪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
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遺棄罪網路
㈥ 父母對子女惡意遺棄的定義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都是社會所賦與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父母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就屬於遺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則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等。犯本罪,根據具體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處罰規定: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