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關獨生子女條件的法律條文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梁敏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孫渣明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則告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② 符合農村獨生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具有農村戶口的,一戶人家只有一子或一女的為獨生子穗猜女家庭。
2016年1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施行了30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自此終止。
對遵紀守法獨生子女家庭的扶助政策陸續完善:
1、明確對於部分家庭發生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情況,在人口和計生法修正後新法實施之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根據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按照現行的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予以幫扶和扶助。
2、衛計委:對獨生子女失獨家庭要開展節日慰問,設幫扶聯系人,一戶兩人
2016年8月, 國家衛計委發布《關於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聯系人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為每一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確定兩名幫扶聯系人。聯系對象發生意外、重病、受災、亡故等重大情況時,聯系人要及時上門,幫助排憂解難。[11]
3、衛計委:城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標准統一
2016年4月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投入機制的意見》,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統一城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標准,
將農村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標准提高到與城鎮水平一致,即分別為270元、340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實行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准動態
調整。
4、陝西省失獨家庭補助金調整為城鄉統一標准,每戶一次性領3萬元
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譽鬧獨家庭一次性補助金統一調整為城鄉一個標准,每戶一次性補助3萬元,60歲以上失獨夫婦每人每月1000元。省財政廳和省衛生計生委已聯合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切實解決好他們在精神和生活方面的實際困難。
5、2016年11月15日,蘭州安寧區提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金標准由在原每人每月500元的特別扶助金基礎上,區政府補助500元,提升至1000元。
6、2016年10月10日,惠州市政府官網正式發布《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猜虛型女傷殘死亡扶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該《辦法》,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家庭扶助金額均統一為每戶10000元。
③ 什麼條件是獨生子女
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 獨生子女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鏈拍弊育的。
賀跡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棚族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④ 獨生子女的滿足條件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稿轎含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專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屬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帆坦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鍵笑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