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獨生子女12019年新政策
《獎勵辦法》實施後到年齡的人員,獎勵金自到齡的當月開始計發。
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原來的獎勵政策已經或應當享受退休金加發5%(含按工資100%發給)或一次性獎勵的人員,獎勵金自2018年7月1日開始計發。
到年齡後從市外遷入的人員,獎勵金自遷入當日開始計發,申請人在遷出地屬按月獎勵的,自遷出地終止待遇的次月開始計發。
獨生子女補貼政策一般由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發放。退休人員在養老金中領取。
㈡ 獨生子女在上海工作,上海戶口。父母退休後可隨子女落戶上海共同生活嗎
如果你父母戶口本來就是上海戶籍,就可以遷回上海;如果你父母是外地人,就不可以通過投靠子女擁有上海戶口。
原因: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滬公發[2013]166號)的相關規定,除非是上海遷出去的,否則按目前政策遷不進來。
(2)獨生子女上海擴展閱讀
《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滬公發[2013]166號)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㈢ 上海市戶籍政策:我是獨生子女,我已加入上海戶籍,父母是否可以隨同遷入上海戶籍。
可以的、在上海居住7年以後、03年之前只要你買房子就給你落戶口現在不行了、對了別忘辦個臨時居住證、最後是以投靠親戚的名義辦、
㈣ 上海獨生子女2019年有新規嗎
上海獨生子女補貼發放政策是: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十六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不願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上海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上海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每月30元,至孩子16周歲止。
持有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辦理退休手續時,對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在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5000元。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上海市戶籍公民,可按規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齡時領取1萬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㈤ 上海有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歲可獲獎勵嗎
上海獨生子女的父母,
到退休年齡時,去辦理退休手續,
同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獲一次性獎勵,金額為每人5000元。
㈥ 上海獨生子女已退休父母戶口問題
1、你先回上海,到你兒子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區事務中心辦理投靠子女的上海居住證。 2、居住證滿3年後,你的戶口就可以落戶遷回上海。屆時,你將原來上海戶口遷出證明(原派出所)、外地退休證明、兒子獨生子女證明、本次外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申請書、上海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遷入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㈦ 獨生子女父母的戶籍,是否能遷入上海
可以投靠入戶。
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戶口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
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申請人原是否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原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申領退休金的相關憑證。
原有工作除名或無業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脫離關系的原始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無業憑證、養老保險手冊等原件及當地縣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為申請人出具的「是否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的起止日期」的證明及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個人繳納收據等原始憑證,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10)申請人原由本市知青、支邊、支內的原始依據(如:招工表、錄取通知書、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中學生畢業登記表等);
(1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若人事檔案在外單位的由保管檔案的單位出具證明及保管費用的收據);
(12)申請人配偶在職情況(退休附上退休證、無業提供相關部門憑證,如: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
(1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申請人在滬子女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的戶籍證明及原始人事檔案或相關憑證;
(15)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7)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情診斷證明;
(18)申請人子女均在滬的資料及回滬的審批材料、目前的戶籍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7)獨生子女上海擴展閱讀
一、《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戶口人員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二、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4、18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㈧ 上海退休後領取獨生子女費需要什麼材料
一、受理條件:
1.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
2.《條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
二、申請材料: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聲明;
5、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人員,還需提供《光榮證》;
6、領取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申請審核表;
7、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8)獨生子女上海擴展閱讀:
發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㈨ 父母在外地的戶口可以隨獨生子女遷入上海嗎
父母在外地的戶口符合以下條件戶口可以隨獨生子女遷入上海。
根據《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規定:
第三條 關於老人投靠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9)獨生子女上海擴展閱讀:
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戶口所需手續: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
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申請人原是否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
10、申請人原由本市知青、支邊、支內的原始依據;
(1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
(12)申請人配偶在職情況;
(1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
(14)申請人在滬子女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的戶籍證明及原始人事檔案或相關憑證;
(15)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
(16)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
(17)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情診斷證明;
(18)申請人子女均在滬的資料及回滬的審批材料、目前的戶籍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