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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

發布時間:2020-11-26 17:12:38

A. 為什麼把家庭教育寫入民法典刻不容緩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在現代國民教育和終身教育體系中,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是並駕齊驅的「三駕馬車」。然而,家庭教育不同於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有其特殊性:首先,它是如何做人的教育,核心在於立德樹人;其次,它是終身教育,無階段性;再者,它是私人教育,主要由父母等近親屬實施。家庭教育因此具有重要地位,是一切教育的基礎。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對家庭教育有所規范,但不夠全面系統。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家庭保護一章強調「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以及全國婦聯、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的《關於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年)》提出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到2020年,90%的城市社區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長學校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點,基本建成適應城鄉發展、滿足家長和兒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推進家庭教育立法的進程。

上述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為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與服務提供了依據,但其性質屬於公法和社會法規范。從私法層面推進家庭教育立法刻不容緩。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8是什麼。

第1068條是關於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C.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8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D.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吋,父母有承擔( 民事責任 )的義務.。

E.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的例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應當負擔的義務有:(1)保護子女的身體健康;(2)照顧子女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子女財產;(4)為子女利益合理利用和處分其財產;(5)代理子女進行民事活動;(6)代理子女進行訴訟;(7)子女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參考法條:《婚姻法》第二十三條。

F. 父母管教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指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依據我國《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父母應當從下列幾個方面正確、適當地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一、父母必須從物質上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也就是說,父母必須從物質上、經濟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養育和照料,使子女身體能夠健康成長。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和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這是保障兒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權利的需要。

二、父母必須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必須適齡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其認識世界、認識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無權加以限制和剝奪,相反,保證未成年子女入學接受義力教育是春依法必須履行的職責。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同時應當進行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有:(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及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備的不良行為。對已染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和學校互相配合,嚴加管教,並採取有效措施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治,絕不能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四、父母應當保護子女的人身權不受侵害,包括身體不受傷害、生命不得剝奪以及勝名權、榮譽權及名譽權等不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父母應當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訟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父母不得允許或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術立婚約。

六、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和法定理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侵害。當未成年子女所進行的處分其財產的民事行為與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時,父母有權否定。這既是其權利,也是其應當履行的職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要精心管理和監護,不得做出有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行為。
七、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父母已盡了監護職責,那麼適當減輕其責任。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父母應全面、適當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全法權益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對未成年人亦享有隱私權的強調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長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隱私權,侵兒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記、私拆、隱匿或毀棄子女的信件等。盡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記、信件多是出於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動態,以便更好地對子女進行引導和教育,但效果適得其反,其行為不僅傷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對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這種行為構成對子女隱私權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亦有隱私,亦有其不願告訴別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包括他的日記、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經遭受過的侮辱、經歷的痛苦、生活習慣、生活方式等等。而且,正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心理承受能力較弱,才更需要全社會,尤其是他們的父母加以關心和愛護,尊重他們的隱私權,維護他們的人格尊嚴。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無權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任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是一種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未成年人自己,現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G. 未成年撞車誰負責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滿八周歲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的未成年人來講,父母是子女的第一法定監護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同時,子女在未成年期間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帶來人身傷害時,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父母)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參考相關法律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律)第十條第一款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H. 民法典中哪些內容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撫養以及教育等條款,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8)民法典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I. 2015年新婚姻法二十三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釋義】 本條是關於父母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這一規定基本上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時這條規定是對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補充,實際上是有關親權和監護權的規定。後來,我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進一步完善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規定。理解本條,應當了解以下幾層含義:
一、未成年子女在1980年制訂婚姻法時,法律對「未成年子女」沒有明確的界定。但在這之後,1986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根據該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199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本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重要職責。
所謂的保護,是指父母應當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預防和排除來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處於安全狀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監護人的基本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據該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主要包括人身保護和財產保護。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護主要包括: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護其身體健康;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保護主要指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護其財產權益,除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屬於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果父母未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還體現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獨立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者健康狀況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應當由其父母進行代理,或者經父母同意後進行。當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其父母有權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訴訟,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條的「教育」側重於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採取正確的方法,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導,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未滿18周歲的人,不論在生理上還是在心理上,都處在未完全成熟時期,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很弱。在這個時期,他們極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養成不良習慣,實施不良行為。因此父母應當加強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們的心理素質,培養他們的良好品行,增強他們辨別是非的能力,保證他們的心理健康。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應當從小抓起。兒童時期正是開始學知識、長見識的時期,也正是思想活躍,但是非觀念模糊的時期,容易接受好的東西,也容易接受壞的東西。從這個時期開始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這樣就可以用好的、美的、正確的東西,去佔領他們的內心世界,保障他們身心健康地成長。當前,在社會上仍然存在不少妨害未成年人勤學向上、健康成長的消極因素。如一些企業和場所違法經營,渲染暴力、淫穢、色情內容的非法出版物屢禁不止,吸毒、賣淫等社會丑惡現象沉渣泛起等。這些丑惡社會現象,不僅嚴重地污染了社會風氣,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為未成年人誤入歧途,走上犯罪,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應當就不良行為的性質、范圍、危害等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專門教育,使其樹立防範意識;對於已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則應當加強教育約束,制止和糾正其不良行為。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根據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通過多種形式進行教育和管束。雖然在管教過程中,父母可以對未成年子女使用適當的懲戒手段,但不得對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進行虐待。
三、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父母對其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是基於親權和監護權上的權利。如對未成年子女生活進行照顧的權利,在管教子女過程中的懲戒權,當未成年子女被綁架時有要求交還的請求權,還有在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活動中的法定代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也是法律規定的家庭義務。因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維護社會安定,發展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人才,保證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實現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宏偉目標的需要。同時考慮到家庭的環境和父母的品行,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後的第一所啟蒙學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啟蒙老師,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環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傳身教,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個性、道德品質、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一般是和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照料他們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有著很大的依賴性,使父母便於了解他們的行為情況,便於掌握他們的心理和要求,有利於及時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
基於上述原因,有些法律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護的職責。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的規定,父母應當根據其能力,同國家、社會、學校一道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侵蝕。該法第十條又規定,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引導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有益身心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等不良行為。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這些法律也對父母未能履行監護職責的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如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中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並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未能履行監護職責,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違法犯罪的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父母讓其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權利和義務保護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根據本條的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由父母雙方行使,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在我國奴隸和封建社會,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強調父權和父治,要求子女服從父親的管治,奉行「父為子綱」、「子不教,父之過」,子女一般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家中的財產一般由父親全權支配。母親在家庭中一般沒有什麼權利,親權集中由父親行使。在國外,早期的資本主義立法也把親權單方面授予父親,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33條就規定,父母婚姻存續期間,親權由父親單方行使。後來,隨著社會的進步,親權逐漸擺脫了家族主義和父權的束縛,許多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共同親權原則,如法國民法典第371條規定,父母有權保護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對子女負有照管、監督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在解放後,實現了男女平等,在家庭關繫上,實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訂婚姻法時,就明確規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199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樣肯定了上述的規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198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父母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這次修改婚姻法時,考慮經濟賠償責任有些窄,於是修改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不僅充分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增強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責任感。至於承擔責任的條件、方法等,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父母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財產,造成他人損害時,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賠償。
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經濟損失,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還有以下幾種方式:(一)責令其未成年子女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做、更換;(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八)賠禮道歉等。這些民事責任,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如兒童甲在玩鬧中,將兒童乙的手打傷。兒童甲的父母應當承擔兒童乙的治療費用,並應當帶著甲向乙賠禮道歉。又如,某小學生甲在踢足球時,把教室的玻璃打破了,甲的父母應當向學校賠償損失,或者負責更換新玻璃。

J. 如何解讀高院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釋義】 本條是關於父母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這一規定基本上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時這條規定是對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補充,實際上是有關親權和監護權的規定。後來,我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進一步完善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規定。理解本條,應當了解以下幾層含義:

一、未成年子女

在1980年制訂婚姻法時,法律對「未成年子女」沒有明確的界定。但在這之後,1986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根據該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199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本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重要職責。

所謂的保護,是指父母應當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預防和排除來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處於安全狀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監護人的基本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據該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主要包括人身保護和財產保護。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護主要包括: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護其身體健康;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保護主要指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護其財產權益,除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屬於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果父母未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還體現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獨立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者健康狀況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應當由其父母進行代理,或者經父母同意後進行。當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其父母有權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訴訟,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條的「教育」側重於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採取正確的方法,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導,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未滿18周歲的人,不論在生理上還是在心理上,都處在未完全成熟時期,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很弱。在這個時期,他們極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養成不良習慣,實施不良行為。因此父母應當加強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們的心理素質,培養他們的良好品行,增強他們辨別是非的能力,保證他們的心理健康。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應當從小抓起。兒童時期正是開始學知識、長見識的時期,也正是思想活躍,但是非觀念模糊的時期,容易接受好的東西,也容易接受壞的東西。從這個時期開始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這樣就可以用好的、美的、正確的東西,去佔領他們的內心世界,保障他們身心健康地成長。當前,在社會上仍然存在不少妨害未成年人勤學向上、健康成長的消極因素。如一些企業和場所違法經營,渲染暴力、淫穢、色情內容的非法出版物屢禁不止,吸毒、賣淫等社會丑惡現象沉渣泛起等。這些丑惡社會現象,不僅嚴重地污染了社會風氣,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為未成年人誤入歧途,走上犯罪,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應當就不良行為的性質、范圍、危害等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專門教育,使其樹立防範意識;對於已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則應當加強教育約束,制止和糾正其不良行為。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根據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通過多種形式進行教育和管束。雖然在管教過程中,父母可以對未成年子女使用適當的懲戒手段,但不得對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進行虐待。

三、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父母對其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是基於親權和監護權上的權利。如對未成年子女生活進行照顧的權利,在管教子女過程中的懲戒權,當未成年子女被綁架時有要求交還的請求權,還有在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活動中的法定代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也是法律規定的家庭義務。因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維護社會安定,發展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人才,保證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實現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宏偉目標的需要。同時考慮到家庭的環境和父母的品行,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後的第一所啟蒙學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啟蒙老師,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環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傳身教,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個性、道德品質、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一般是和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照料他們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有著很大的依賴性,使父母便於了解他們的行為情況,便於掌握他們的心理和要求,有利於及時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

基於上述原因,有些法律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護的職責。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的規定,父母應當根據其能力,同國家、社會、學校一道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侵蝕。該法第十條又規定,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引導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有益身心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等不良行為。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這些法律也對父母未能履行監護職責的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如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中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並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未能履行監護職責,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違法犯罪的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父母讓其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權利和義務保護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由父母雙方行使,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在我國奴隸和封建社會,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強調父權和父治,要求子女服從父親的管治,奉行「父為子綱」、「子不教,父之過」,子女一般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家中的財產一般由父親全權支配。母親在家庭中一般沒有什麼權利,親權集中由父親行使。在國外,早期的資本主義立法也把親權單方面授予父親,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33條就規定,父母婚姻存續期間,親權由父親單方行使。後來,隨著社會的進步,親權逐漸擺脫了家族主義和父權的束縛,許多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共同親權原則,如法國民法典第371條規定,父母有權保護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對子女負有照管、監督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在解放後,實現了男女平等,在家庭關繫上,實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訂婚姻法時,就明確規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199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樣肯定了上述的規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198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父母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這次修改婚姻法時,考慮經濟賠償責任有些窄,於是修改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不僅充分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增強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責任感。至於承擔責任的條件、方法等,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父母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財產,造成他人損害時,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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